[全]刑法复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全考点[法考详解]
7页1、刑法复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全考点自杀情况,自杀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生命权是最最根本的权利,也是外力影响最难攻克的最后一步。自杀就是主动放弃了,所以自杀行为都是自己为自己负责,相约自杀、教唆自杀、助力自杀都不影响其是自主行为。简如,准备跳楼中,楼下教唆,结果跳了,无罪。再如,极端宗教分子,相约集体自杀式“殉教”,无罪。再再如,想自杀但没绳子,你说我送你一根就行,结果自杀,无罪。权利与责任同在,谁支配风险,谁就承担后果。“自杀”这种行为,生命权都自己支配,别人支配不了(相约、助力、教唆都几乎无作用),就是谁承担风险(自杀就是自己承担这个风险的后果)。行为与结果的分析方式有两种,一是因果关系理论,二是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合乎规律(不是异常的)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用枪指着别人,一步步吓退其到海涯边,这时其就跳海死亡了。这种情况,枪指着的行为与后面的跳海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简单帮助,而是全面的逼迫,所以是故意杀人罪。客观归责理论,其枪指的行为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就是创造增设了失去生命权的(极大)风险
2、。让别人失去生命权是法律所禁止的。亲手的故意杀人,肯定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的故意,导致死亡。就是利用客观归责理论或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是存在因果关系。简如,瞎子问路,前面本就是深坑,结果故意对其说,“放心,前面很平走就行”,结果掉进去摔死。语言引导行为与摔死之间分析,指路行为的欺骗性是故意行为,其对瞎子走的路引具有很大的参考性(指引),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所以符合因果关系,属于故意杀人罪。客观归责理论,瞎子不知前面风险,通过故意指错路,这是一条通向死亡的路,创造了这个死亡风险(死亡风险是法律禁止),客观归责确定,依据其创设的法律禁止风险造成了风险后果,是符合因果关系,也是定了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不是瞎子,那这个指路行为因果关系理论不起作用,别人自己能判断。客观归责理论,没法创设风险,风险就在那里,别人看得见。客观归责理论不仅要创设法律禁止的风险,还得别人进入这个风险,并达到这个风险结果,才是符合因果关系。欺骗别人自杀的情况,也是这样分析。教唆自杀,客观归责理论中,没有创设自杀的风险,其已自知风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欺骗就是通过骗,让其“无中生有”创设了一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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