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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育娲人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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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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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育娲人口研究2022/03文:梁建章,任泽平,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特别鸣谢:白学松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 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 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结婚率和离婚率:我国结婚率从 2000 年的 6.7上升到 2013 年的 9.9,随后逐年下降,2020 年结婚率下降到 5.8;离婚率从 2000 年的 0.96上升到 2020 年的 3.1。结婚人数:我国初婚人数在 2013 年达到 2385.96 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0 年下降到1228.6 万人,比 2013 年下降 48.5%。2013 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 1346.93 万对,2021 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 763.6 万对,连续八年下降。另外,初婚年龄大幅推迟。2021 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 31.89 岁,女 30.73 岁。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养育成本高,四是结婚成

      2、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从 2009 年到 2013 年,20-39 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 77.93%下降到 67.06%,到 2019 年,又上升到 72.72%。2019 年,中国 30-34 岁男性未婚比例为 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 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未婚同居率: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 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 1980-1984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0.33%,女性为 26.79%;出生队列为 1985-1989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7.99%,女性为 33.13%。性别比: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 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 3490 万人,其中,2040 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 1752 万人。家庭规模: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 年家庭规模平均为 4.30 人,1964 年为 4.29 人,1982 年为 4.41 人,1990 年为 3.96

      3、人,2000 年为 3.44 人,2010 年为3.10 人,2020 年只有 2.62 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法定婚龄降到18 岁;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迅速萎缩,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要提升生育率,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目录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1.1 1950 年婚姻法1.2 1980 年婚姻法1.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4、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3.2 1980 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4、非传统家庭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4.2 单亲家庭4.3 未婚同居4.4 非婚生育5、政策建议5.1 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5.2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5.3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5.4 法定婚龄降到 18 岁5.5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5.6 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6、结论参考文献图表目录表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表 2:2020 年中国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表 3:中国 1985 年以来婚姻登记情况表 4:2019 年部分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情况表 5: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表 6:2019 年中国 30-49 岁大龄男女未婚比例(%) 表 7:部分发达国家 30-3

      5、4 岁男女未婚比例(%)表 8:2015 年部分国家/地区的家庭规模情况(人)表 9:历次 CFPS 调查中 18 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比例(%)表 10:2018 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表 11:当今主要国家的法定婚龄概况图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图 2:中国 1985 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图 3:2020 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图 4: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1.1 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 1950 年 4 月 13 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 5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 1954 年宪法还要早 4 年。这部婚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 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

      6、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 7 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过,1950 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1.2 1980 年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与 1950 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 年婚姻法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第一,1980 年婚姻

      7、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1950 年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1980 年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 1978 年到 1982 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 万对增长到 42.8 万对。第二,1950 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结婚未加限制。1980 年婚姻法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第三,1980 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 年婚姻法 规定法定婚龄为男 20 岁,女 18 岁。1980 年婚姻法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 22 岁,女 20岁。1.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从通过即日起施行。上世纪 90 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

      8、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例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了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原婚姻法、

      9、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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