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史笔记[1].docx
8页汉代:一、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汉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株连家属)一一武帝时恢复了除盗铸钱令除田之租税十三年,除肉刑除戍卒令,解放了劳力,任用职业军人或罪犯《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汉景帝笞刑代替肉刑一一减轻刑罚废磔刑,改弃市二、 亲亲得相首匿:(武帝一昭帝一宣帝)① 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直系亲属三代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了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且减免刑罚②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③ 儒家思想的影响:被尊崇后便成了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三、 《左官律》(汉武帝)《左官律》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四、 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影响董仲舒首创)① 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以儒家经典为定罪量刑的标准② 特点:断狱时注重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本其事,原其志”区分:主犯,从犯,已遂、未遂③ 原则:依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动机邪恶者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 者从轻④ 负面影响:“罪行擅断”,为司法官枉法徇私提供便利。
三国两晋南北朝一、 曹魏立法曹操以汉臣身份之制定了“新科”和“甲子科”(科是带有变通性质的法律形式)魏明帝时期颁布了《新律》十八篇此外还颁布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含《新律》共180篇)魏国时期立法的进步性:① 由于之前的繁冗变得文约② 《九章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首篇③ 律中出现了维护特权阶级的八议条款④ 刑名出现变化一一死、髡、完、作、赎、罚金和杂抵罪二、 《晋律》《晋律》颁行及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 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体例比较严谨,规范上严正周备,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 两篇礼法进一步融合,有依服制定罪的说法三、 《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共二十篇指导思想是“纳礼入律”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 典的渊源四、 北齐《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北齐律》共十二篇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确立了“重罪十条”,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 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五、 八议八议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其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 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 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即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了特殊的照顾六、 官当官当起源于魏《新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五品 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 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七、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 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 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八、 存留养亲: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九、 律学发展法律解释规范化张斐对一些名词做出了解释:E.G: “故”:知而犯之,谓之故失”意以为然谓之失对应现代的“过分自信”“过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对应现在的疏忽大意持质”:劫召其财谓持质斗:两讼相趣谓之斗戏:开玩笑隋唐一、《开皇律》《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捕亡、断狱特点:①条目简明:500条(刑罚比较宽缓: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② 废除了很多残酷的刑罚: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斩刑和绞刑两种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二、 唐代的法律形式一一律令格式中国唐代将法律文书区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 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三、 唐律1•篇名和内容《名例律》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和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卫禁律》关于卫宫与关禁《职制律》官员违法失职的惩罚法律《户婚律》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厩库律》马房、仓库《擅兴律》兴兵、兴造《贼盗律》阴谋叛乱、抢劫《斗讼律》关于争斗的规定《诈伪律》欺诈、作伪的法律《杂律》《捕亡律》逮捕逃亡《断狱律》2■关于“十恶”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妄图推翻政权,即夺皇帝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室的宫殿、宗庙、陵墓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 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B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把人肢接,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 诅咒人的犯罪行为C破坏封建伦常等重罪不孝:控告、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分家,不供养祖父母、父母,诈称父母、祖父母死 等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杀死长官或老师、长辈等恶逆:殴打或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内乱:家族内的乱伦,奸淫近亲3•十恶、八议、官当见“汉三国两晋南北朝”5■三司推事: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6■死刑复奏一一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宋一.宋刑统《宋刑统》——建隆四年成,称《建隆重详定刑统》A 形式:律、疏、敕、令、格、式(分类:篇、门、条)B条数与唐律相同,细分为213门,刻板颁布天下二、编敕A 源于皇帝诏敕,效率高于律等制定法B 编敕使敕具有普遍效率,是一种立法活动C 律敕并行,以敕代律三、 例——前事作为处断后事的标准A 南宋从例行事B 例断:审理案件的判例C 事例:指挥——上级发布给下级的指令四、 重法地始于仁宗“窝藏重法”,特定地区实施特别刑法 范围——盗贼重法,属于刑事特别法兼有连坐、经济惩罚)五、 条法事类: 把敕令格式按事类(公事性质)编排分类,不属于立法活动南宋孝宗时)六、 刑罚变化A折杖法:流,徒免罪改折杖流仍加配役)笞杖减决数B 配军:免死改发配,至地方为厢军C 凌迟元一、立法《至元新格》元朝最早的法典,十事类集而成 《风宪宏纲》:有关风纪内容,分类编集 《元典章》:非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元初以来的诏令制典的汇编 《大元通制》历朝条格,诏制,断例的汇编断例=律诏制=编敕 《至正条格》内容与大元通制类似,元代最后一部法典。
明一、 重典治国——治乱世用重典,“治吏与治民”朱元璋的思想,姑息是乱世的根源二、 礼法结合继承正统法律思想,重视刑律也重视礼教“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三、 大明律大明律(较唐律简明,立法更细致)① 《吴元年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律令直解》释其法义② 《洪武七年律》:十二篇六百零六条,较唐律为繁琐③ 《洪武二十二年律》新增条例附入,大明律基本定型(《名例》为首)④ 《洪武三十年律》将律诰附于律文之后,编纂工作完成,最终定型四、 明大诰:朱元璋编纂的一步特别刑法, 236 个条目诰:君主对臣下的命令、训诫)① 性质:刑事特别法,高于普通法② 内容: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训导③ 特点:a 以严刑惩吏和豪强犯罪为主b 对元律涉及犯罪加重处罚c 滥用律外之刑④ 采用各种手段加以普及,体现朱重典治世思想,其死后使用不多五、 明会典——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明英宗正统年至明孝宗弘治年间编订,明武宗正德四年颁行明世宗、明神宗重修 以官职为纲:划分执掌事务、事例、沿革、章程、法令、典礼六、 明朝的司法机关A 中央: 刑部: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兼录囚 大理寺:慎刑机关,案件的平反和审核机构。
都察院:职掌监察,有权参与审判事务 三法司会审:共同审理重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在皇帝B地方:提刑按察使:省级监察,徒刑以下审理,以上报批直隶州、府 县:司法行政合一C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直属与皇帝,朱元璋设立,皇帝亲军“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下设南北镇府司,分管军将纪 律和诏狱,洪武废后又恢复东厂:明成祖设立,权力超过锦衣卫,总领宦官,参与审判 西厂:明宪宗,权力大于东厂和锦衣卫可监督之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特点:奉旨行事,判决结果三法司不便修改不受法律约束地逮捕审讯 清一、 关于律例A 入关前:无体例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后便用明律B 顺治:大清律(大部分抄自明律)《大清律集解附例》C 康熙:校正律文,令刑部对例酌定,编成《刑部现行刑律》 后将《则例》附于律后,未颁行D 雍正:校正律文,附例分“原例”“现行例”“钦定例”E 乾隆:对律文逐条考证,删除律后总注,定例损益,定名《大清律例》,基本成型,后不断增修附例二、 少数民族法规:A 蒙古族:《蒙古律例》,嘉庆时改为《理藩院则例》B 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C 青海蒙藏:番例条款D 新疆:回疆则例E 西南:“改土归流”政策,特别法令三、 朝审京师地区斩绞监候案件复核,秋审前一天。
四、 秋审地方各省斩绞监候复核,先在省城由督抚、司道进行会勘,拟定说明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事实清楚,暂缓执行) 可矜(情有可原)留养(家有老人无人侍养)承祀(家中独子),可疑(事实不清,归于缓决) 清末一、预备立宪 目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皇位永固:通过宪法确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 外患渐轻:防止外国因政体不同而不平等地对待中国 内乱可弭:通过立宪消除以此为借口的动乱B 根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C 措施:改革官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二、改革官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