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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追诉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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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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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双重追诉原那么与刑事再审制度 禁止双重追诉原那么与刑事再审制度 摘要:禁止双重追诉原那么已经成为衡量为国际上衡量刑事诉讼是否科学、民主和人道的重要标准我国的再审制度对错案的纠正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防止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屡次重复刑事追诉,这不仅严重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亵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权利的滥用等问题,因此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禁止双重追诉 有错必纠 审判监督 2021年11月,因疑罪从无而被判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这样双重追诉的做法无疑与我国司法刑事的开展方向相背离,与国际通行的禁止双重危险原那么相冲突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国际上通用的禁止重复追诉原那么是指对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一旦作出了生效的刑事裁判以后,便不得对该人的同一行为再次进行审判。

      大陆法系称其为一事不再理原那么英美法系称其为禁止双重危险原那么而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或免受双重危险原那么,只是在个别条文上对相关内容有所表达,比方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等这些简单的法条难以起到禁止重复追诉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重复追诉现象,这种现象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错必纠〞指导原那么有密切关系 从最理想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活动应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法网,也不使一个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说明,“要百分之百地做到不漏不错是不可能的〞,因此最现实的选择是“尽量少错少漏,而且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我国的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纠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无论是法院自行提起的再审,还是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发的再审,都没有明确的理由限制,而只有笼统的“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说法这就使得再审的发动带有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机性,也导致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具有更为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再审没有以对被告人利益的影响来进行划分,法院和检察机关都可以发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可以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审判监督这一规定本来是为了纠正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躲避“上诉不加刑〞原那么的情况而制定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遵守了形式上的“上诉不加刑〞原那么的同时,却明确地鼓励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既然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或者没有适用本来应当适用的附加刑,二审法院又不能“明目张胆〞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么,要到达“依法改判〞的目的,当然就只有依靠这种极为方便、实用的“审判监督程序〞了法院、检察机关以“审判监督程序〞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客观上使被告人受到重复的刑事追诉显然,法院、检察机关为了贯彻“有错必纠〞原那么,也为了纠正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不惜牺牲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终局性 由于未确立禁止重复追诉原那么,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违“控审别离,不告不理〞的原那么,不但使法院由居中裁判者沦为追诉者,而且极易使当事人遭受反复追诉第二,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都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处于不稳定状态,使法院裁决的终局性受到挑战,也使被告人处于无休止地遭受追诉和审判的危险境地第三,申诉主体、时间、次数、审级、再审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限制,导致诉讼秩序混乱,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这样在有错必纠原那么及其支持下的一系列重复追诉程序,对于防止那些“事实上〞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是极为有效的但是,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有错必纠原那么必然导致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滥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平安感的牺牲,因此适当对再审监督程序进行改革是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禁止双重危险原那么所需要的司法权威,拥有否认和拒绝的权利禁止重复追诉作为一项原那么,同样有其适用范围的界限或者说适用条件的界定,不可防止地存在着例外,再审程序便是禁止重复追诉之例外的制度化设计即便不存在制度化的再审程序,几乎任何一个刑事诉讼制度中禁止重复追诉的运行也需要依托特定的环境或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禁止重复追诉总是存在着它的另一面无论基于禁止双重危险,还是秉持一事不再理,其意旨都在于阻止对前经开释、前经定罪或者业已承受刑事追诉的被告人就同一犯罪再次启动控诉与审判的程序,从而使其重新面临定罪的危险或者对其作出不利的变更,使其不止一次地遭受刑事追诉的危险与负担当然,它意味着国家对错误定罪或者放纵犯罪的容忍,意味着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放弃局部追究犯罪的利益或者说对被告人抱持一种保护的开放性态度,表达了国家追诉权力的自我节制。

      但实质上,在此背后包含的国家与个人之间、刑事追诉与禁止重复追诉之间矛盾的调节,似乎并没有任何一种绝对性可言,既不可能有绝对的刑事追诉,也很难有绝对的禁止重复追诉,禁止重复追诉尽管作为一项原那么但往往不可防止地要面对它的另一面其中,那种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实际已完全构成对被告人的第二重危险,将被告人重新置于刑事追究的危险之中,并使其再次承受刑事诉讼程序所带来的痛苦与煎熬 当然,禁止重复追诉之例外同样有限度如果放任再审的无限发生,那么,禁止重复追诉便会形同虚设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势必会给被告人的自由与权利带来极大威胁和压制,即便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会给国家司法资源带来过度消耗的危险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既要表达禁止双重危险的精神,又要为惩罚犯罪保存一定的可能,那么,根本的方针只能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可能是任由所为〞这方面,诸多国家的做法同样考虑这一点,例如,在英国法中,旨在撤销无罪裁判的不利被告人的再审仅限于原来诉讼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只适用于可诉罪案件,尚不可因为新的证据和事实而重新启动对原来被判无罪的被告人的追诉程序 实际上,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可能是在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的。

      但是,国家刑事追诉权近乎恣意化的行使,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所具有的追诉化倾向,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非当事人化,却是形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制度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走出这一困境,就必须引入“国家刑事追诉权适度限制〞的观念,使得针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的刑事追诉活动,不仅在时间上受到限制,而且要受到次数的制约由此,就需要在对既判力理论和免受双重危险原那么以及一系列相关制度实践进行审慎考察的根底上,对重复性的刑事追诉行为施加诸多的限制形式上看,在国家刑事追诉权的限制会导致“真正的犯罪人〞逃脱法网,使得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无法受到法律的惩治,但是,重复追诉问题的解决却可以确保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受国家刑事追诉机构任意、无限发动追诉的特权,从而使其法律平安感得到切实的维护如果没有这种根本的法律平安感,那么,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嫌疑人、被告人,也都会面临国家刑事追诉机构永无休止的羁押和没完没了的起诉,其前途、命运和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纵然犯罪得到有效的惩治,社会秩序得到牢固的控制,公民也享有一定的社会平安感,社会正义人类文明也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1】余民才,程晓霞.国际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58-259. 【2】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J].政法论坛,2002,20. 【3】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拟法角度的分析[J].政法论坛,2001:99-112. 【4】陈光中.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与专政[J].中国法学,1985.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根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7】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那么论[M].中国人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15. 【8】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为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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