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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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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02年7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  法释〔2002〕23号 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破产申请; 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 (一)债权的真实性; 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 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 (二)核查企业债权; 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三、关于债权申报 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 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 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 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五、关于破产宣告 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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