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研究.doc
15页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研究潘修平摘要:所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在存款保险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存款保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银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存款人是受益人存款保险机构既是一个商事主体,也是一个行政主体,同时兼具二者的权利和权力经过对财产保险的分类,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存款保险的客体(标的)并不是存款本身,而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的责任”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标的)正好是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存款合同是存款保险合同的标的合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殊性:主体上的不平等性、缔结合同的强制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关键词:存款保险 法律关系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 本文所称银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是保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银行按所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存款保险费,当投保银行陷入经营危机,无法向存款人返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投保银行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做出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33年的金融危机时期,当时银行大量地倒闭,存款人纷纷从银行中取出存款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也为了稳定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银行和存款人提供保险实践证明,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之后,金融秩序很快就稳定了下来,银行恢复了正常营业,公众又重新把钱存入银行该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的两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在存款保险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存款保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款保险虽然也是保险的一种,但与普通的保险相比,存款保险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正在筹划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保险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对于谁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具体到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投保银行是投保人应当不存在争议,但对谁是被保险人却存在争议究竟银行是被保险人,还是存款人为被保险人?要准确定性谁是被保险人,还要从存款保险保障的是何种风险及由谁支付保险费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银行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存款人是银行指定的受益人一)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在保险契约成立时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承保事故发生时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法律主体,它既是一个商事主体,又是一个行政主体,下面对其主体性质做如下具体分析首先,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特定商事行为的主体,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商事主体必须具备商法上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想成为商事主体都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登记程序,通过登记确定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经营范围只有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商事主体才能从事商事法律行为存款保险机构具备商事主体的上述特点从设立的角度来说,存款保险机构必须符合保险法律所规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要有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条件),同时还要符合存款保险法对设立存款保险公司的特殊要求,按程序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业务范围上说,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经营存款保险及与存款保险有关的投资、清算业务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家保险公司,与投保银行签订存款保险合同,银行向其交纳保险费,当银行不能向存款人返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做出赔付存款保险机构享有向投保银行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出险后向存款人做出赔付的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存款保险机构是一种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事法律主体的特征其次,存款保险机构同时又是一个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其它主体经法律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存款保险机构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律主体,它虽然是一个商事主体,但法律授予其一定的行政权力,使其变为一个行政主体存款保险机构之所以被认为是一个行政主体,是因为:1、从设立的宗旨看,存款保险机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最高追求,具体表现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2、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政府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虽然不是政府机构,但是它却行使政府职权它所具有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授权。
3、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银行行使监管权,可以对银行进行检查,有权对违规的银行进行处罚对银行的监管权原本是政府的一项职权,政府利用存款保险机构这样一个特殊的商事主体,将一部分银行监管权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4、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对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和清算处置和清算倒闭的银行本来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责,但由于此过程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关系甚大,政府干脆就将此项权力授予存款保险机构行使存款保险机构可以独立地对倒闭银行行使处置权和清算权,不受任何行政的干预,甚至司法机关也只能进行有限的司法监督第三,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具有一定行政权的商事主体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既是一个商事主体,又是一个行政主体,兼具商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特征当存款保险机构从事存款保险业务时,它是一个商事主体;当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管、清算时,它变成了行政主体当然,存款保险机构所具有的这两种主体性质并不是分割开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存款保险机构有自己的财产利益,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以最小的代价来履行它的保险职责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为了防患于未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本身就有权对保险事项进行检查;在银行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希望能找到一个最佳的清算方案,以使其受到的损失最小。
鉴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十分关切,在原有的保险法上的检查权基础上,法律又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鉴于倒闭银行的清算结果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息息相关,法律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倒闭银行的处置和清算权反过来说,存款保险机构在获得了这些行政权力之后,能更好地经营它固有的存款保险业务存款保险机构时而为官,时而为商,正是在这官商角色的转换中,存款保险机构既经营了存款保险业务,又行使了行政权力二)银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首先,银行是存款保险中的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存款保险中,投保人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储贷协会等等具体包括哪些银行,应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在我国,投保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吸收存款的外资银行其次,银行同时也是存款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保险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不是投保人对于银行和存款人谁是存款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学术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要准确定性谁是被保险人,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投保的动机。
银行支付保险费进行投保,它的动机是什么,难道银行真的是无私的奉献吗?显然不是面对如此残酷的竞争环境,银行对自己的未来也并没有把握,它想花费少量的保险费,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经营风险在将来真的出现危机时,银行认为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对它施救银行虽然是为自身的利益投保,但同时也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的行为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2、保护的风险存款保险保护的究竟是存款人的风险,还是银行的风险?如果不进行仔细分析,很容易就得出错误的结论,在存款保险中,存款人面临着无法取回存款的风险,存款保险似乎为存款人而设计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存款保险实质上是为了保护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而不是以保障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权利为标的投保的三)存款人是受益人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的人在签订存款保险合同时,银行已经指定存款人为受益人对于受益人是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的问题,保险法上一直存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认为受益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20—26页;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203—206页。
其依据就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他们认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合意者,并不一定是利益的享有者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受益人虽然在保险合同中也有利益,但只能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合同主体和合同关系人的地位显然是不一样的 肖梅花:《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10—116页;王萍:《保险利益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7—96页也有学者认为,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是与投保人一样,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系复杂当事人,又称复合当事人,其依据就是保险合同是民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郭宏彬:《保险利益原则再界定》,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在受益人是不是保险合同主体这一问题上,关键看是否承认民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投保人本人不是受益人的情况下,其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益人获得损失赔偿在保险法上,对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予以承认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承认存款人为合同主体具有重大的意义如果存款人不是存款保险合同的主体,在保险人不履行保险义务的情况下,存款人无权对保险人提起诉讼,存款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法实现。
只有承认了存款人的主体地位,才能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指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文所称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指同一概念 (一)存款保险属于何种保险存款保险是保险中的一个新的险种,其究竟属于何种保险,在理论上还很模糊,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存款保险的属性进行界定保险的标的往往决定了保险的性质按照保险的标的,可以将保险分成若干种类为了清楚地说明存款保险应属于何种保险,笔者按保险标的对保险进行了分类,汇制了一张财产保险分类示意图(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首先,存款保险归属于责任保险按照保险的标的,可将财产保险分为权利保险和责任保险权利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享有利益,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包括所有权保险、他项权利保险、债权请求权保险(信用保险)等而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不发生时虽然没有利益,但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承担某种责任或必要费用责任保险和权利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保险保护的对象是已存在或将来可得的利益,责任保险是非针对被保险人现存的或可能的特定利益,而是为防止任何因法律规定、合同义务或事实上的必要费用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