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研究报告与分析.docx
8页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六)五、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之现状就行政裁决的现状而言,除司法部 1990 年颁发的《民间纠纷调处方法》赐予乡镇政府对各类民间纠纷以裁决权外,国家仍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赐予的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行政工作中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或调解据统计, 1994 年 6 月底前,我国共有 14 部法律、 82 个行政法规和 190 个的方性法规对行政仲裁——实质为行政裁决——问题作了规定行政仲裁的范畴极其广泛,门类齐全,包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技术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消费纠纷仲裁、价格争议仲裁、著作权纠纷仲裁、房的产纠纷仲裁、房屋拆迁纠纷仲裁、工业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新闻纠纷仲裁、土的权属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等仲裁法生效后,除劳动仲裁一枝独秀外,其它行政仲裁归于沉静行政性的仲裁机构虽被撤销,人员被合并,但由于实际的需要,某些部门的行政裁决权依旧保留王光辉 1998 年对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争论说明,政府机构大规模改革后,我国的 40 个部、委、行、署中享有行政裁决权的仍有 17 个,裁决的纠纷涉及到缔约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事故责任等。
亦即,这些机构仍行使裁决权,但不再以仲裁的形式进行据王光辉争论,这种行政裁决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行政裁决的非规范化——包括组织方面的非规范化和程序上的非规范化 [76]近几年来,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灌输,行政机关以仲裁模式解决纠纷做法东山再起,很多的方自发的比照法院的开庭审理模式或仲裁模式裁决纠纷,行政仲裁机制有卷土重来之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如有些的方交通治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对纠纷进行处理,听证会基本上比照法院开庭的形式进行某些的方的消费者协会以仲裁庭的形式裁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如前所言,起初取消行政仲裁的主要基于三个理由:其一,行政仲裁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和职权不分,导致仲裁机构以行政权迫使当事人就范,损害仲裁之自愿性其二,一些部委自行颁布的行政性规章中自我赋权,赐予行政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权”,试图摆脱法院之监督其三,行政仲裁的程序不规范和不公正无独有偶,这些问题在英国行政裁决制度进展史上也显现过历史上,英国一般法院与议会之间就法院对裁判所的监督问题曾有一番较量国会为阻挡法院对裁判所进行干预,在数项立法中订立明确的排斥法院审查的条款。
例如,国会的一项立法规定,医疗问题须由医务人员判决,而且他们的判决应当是“终审的”对此,英国闻名法官丹宁勋爵领导的法官们在一系列判决中,与议会进行了坚决的抗争在可能的时候,法官们以奇妙的说明技巧绕开议会的立法然而在一起案件中,法令说: “郡法院法官的判决书和命令状,或提交到郡法院或在郡法院候审的任何诉讼均不得以上诉、动议、调卷令或其它手段移至其他任何法院在走投无路之时,作为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官,丹宁铿锵有力的判道:“高等法院有权而且必需有权通过司法审查来治理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审案工作当它们违反法律 时,高等法院应当有权订正,不仅是为本案中的申诉人伸张正义,而且也是为了确保全部法院和裁判所面临同样的法律问题时做出同样的判决公民在法律问题上的权益要取决于由哪位法官审案,或者取决于向哪一法庭申诉,这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正确行事方法是这样裁定:任何法庭或裁判所均无权在与案件判决有关法律上犯错误假如它犯有这类错误,那么它即是越权,可以用调卷令订正它的错误⋯⋯ 依据这些理由,我认为可用调卷令撤销郡法院法官的裁定,尽管法令规定其为‘终审的和带有结论性 的’”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丹宁宣称:“假如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制约,自由超越它们的权 限,那么法制也就不存在了。
就这样,丹宁们胜利了捍卫了法院对法律问题的最终判定权丹宁的判决实质上确立了法院与法院纠纷解决机构之间关系的一个原就,即对于任何法律上争议,法院都有最终的审查权,这并不仅仅是为了爱护个案的正义,更主要的是保证法律说明、实施的统一目前,在英国,当事人应当有权就一个法律问题从裁判所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这一原就已被人们普遍接受 [77]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与我国起初行政仲裁不能独立于行政一样,历史上,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也曾受到人们指责, 为此 1958 年的《裁判所和调查法》设置了一系制度以保证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如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对裁判所进行监督,裁判所成员或与之相关的核心人员非经枢密院同意,不得予以解职等[78] 为明白决行政裁判所的纷乱和非规范性问题, 1958 年后,英国对其行政裁判所进行了撤并和改组, 并就程序进行了规范 [79]英国裁判所制度演化的历史清晰的说明,我国仲裁法实施前,行政仲裁机制运行中显现的一系列问题在英国行政裁判所进展历史上都曾发生过,属于“进展中问题”对此,英国计策是就事论事,逐项解决,而不象我国,不会青红皂白,简洁化的一概取消了事。
行政裁决纠纷的必要性已如前言,西方国家的行政裁决制度前文中已有介绍,我国现行仲裁机制运行状况也有数据说明,为此笔者认为,从纠纷解决制度的总体构造上而言,国家对于行政裁决纠纷制度应当预以扶持、进展和规范,可行的方法是比照英国的做法,设立行政裁判所,以解决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大量行政的和民事的纠纷就行政性争议的解决而言,我国主要依靠于行政复议制度来解决行政纠纷,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从法律进展的渊源上来看,大陆法系的行政救济制度均系仿效法国的制度设计法国在历史上基于三权分立的理念,对于行政性争议禁止一般法院受理,随着历史的进展,行政系统内的这套救济制度发生了二点重要变化:一、行政法官与行政机关保持独立二、行政救济程序向司法程序转化两方面共同进展的结果是行政法院的设立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受了同样的历史日本以及我国台湾也显现同样的趋势——行政救济司法化,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了诉讼程序规章以我国台湾为例,其行政诉愿程序中增设诉愿参与制度,准许与诉愿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员申请参与或由法院通知参与诉愿程 序在诉愿程序中明确规定诉愿人有进行言词陈述的权益诉愿人有权恳求阅览卷宗,这些程序皆出于对司法程序之仿照。
[80] 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爱护相对的独立性使常设性的复议机构向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法院转型——与英美国法系国家殊途同归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就民事性争议解决而言,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纠纷主要可分为二类情形:一类纠纷纯属于民事纠纷,与行政治理无涉,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的恳求,居间调解或裁决此项事务按《民间纠纷处理方法》规定,主要由乡镇司法所主管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兼带解决民事纠纷,典型的如公安部门依《治安治理惩罚条例》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就乡镇司法所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据统计,截止 1998 年底,全国已建乡镇司法所 3.3 万多个,配有52875 人专职司法助理员 [81] 从减轻法院案件负担角度动身,如每个司法助理员每年多解决 20 起纠纷使其免于诉讼,就全国法院将削减 114 万起讼案,占 1998 年法院受案总数 588 万件的近 1/5 这并非是不切实际的想象据统计, 1998 年,在我国法院全部一审收案中,民事案件占 62.38%,经济案件占26.89%,两者合计达 89.27% [82] 。
这些案件中又有 80%以上发生在基层法院 [83]二、行政裁决的正值性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司法与行政虽仍保有各自的权力运作特点,但两者间显现了 肯定程度的融合,表现为行政权的司法化与司法权的行政化就司法而言,法院对于解决政策性争议兴 趣大增弗里德曼在言及二战后美国上诉法院的变化时说:“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和程序方面法 院也发生了莫大变化法院开头变得不再拘泥于形式,在供应救济方面越来越大胆起来,而且不太考虑 传统的束缚法院更乐于倾听新颖的恳求,对于那些称作法院专业技术的问题就显得很不耐烦法院十 分关注‘法以外’的权威,并愿意向更多的当事人者放开大门,以便倾听处于诉讼领域外的声音法院 对变更先例乐此不疲,喜爱听取以政策或正义为基础的争辩⋯⋯实际上,以形成政策为内容的案件呈 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84] 弗里德曼对美国两所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显示另一景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初审法院判决的真正意义上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少,更多的并非是纠纷,而是被称为“公式型司法特的事 务”案件,法官不过介于其中做些官样文章,典型的如离婚案件,法官的任务主要在于批准弗里德曼 认为这些“公式型司法特的事务”从道理上说完全可以交由以处理事务性问题为特长的行政机关解决。
弗里德曼对为什么由法院而不是政府处理那些结局已定的离婚案件发出疑问 [85] 弗里德曼这些言论揭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示了美国法院进展的一个趋势:即上诉法院的政策化倾向和初审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在英美的治安法院以及大陆法系的小额法院中,法官职权行使方式的行政化倾向更为明显这些法院的法官们在处理案件时,远非以一个裁判者的姿势消极的端坐在大堂之上进行裁判,而是运用各种手段主动、积极的界入纠纷之解决,其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并非依据法律的既定规章,在很大程度上依据公正原理进行裁量,而主动性、积极性、裁量性例来被认为是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治案法院、小额法院法官们的身份及行为看上去更像行政官员而不是法官,不过是被尊称为“法官”的行政人员而已行政的司法化倾向第一表现在行政程序大量的吸取司法程序的要素,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命令的做出往往不再实行简洁的“我命令,你听从”的传统行政模式,而是吸取大量的司法程序,如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以证据为依据,答应律师参与等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大量的吸取司法程序规章,以至于韦德认为,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的,而不是行政的行政司法化趋势归因于正值程序保证的宪法原就在行政领域的广泛适用,而司法的行政化趋势就是由于法院的案件负担过重,传统程序规章无法应对日益加剧的案件负担,小额程序及简易程序大量适用,显现程序简化和非讼化倾向。
程序简略到肯定程度使得司法权动作更类似于行政的过程司法与行政的分野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以说明,但从国家机关作为制度性存在这一角度动身,就两者的主要区分表达在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不同随着司法程序简化与行政程序复杂化,二者之间在保持基本传统的区分同时,产生相互异化的面相德国法院处理大量的非讼大事,如土的和财产登记、监护的程序、遗嘱和某些法律文件的登记德国的法院甚至设有商业登记处,负责全部的商业组织的注册、变更和终止,股份的持有和年度报告等工作,而这些事务在我国完全归属于行政部门处理,分别属于工商、司法、土的等部分主管 [86] 此外,在我国属于行政主管的公证事项在台湾就归属于法院治理如前文所言,如全部纠纷都事无具细由法院按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国家及当事人皆无法承担程序的繁重代价为此,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就有了其现实必要性此外,行政解决民间纠纷仍具有追求实质公正的成效司法所输出的更多是一种程序正义,由于裁量权有限,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一刀两断式的行政机关把握大量司法机关所不享有的裁量权和各种权力资源——如减免税赋、批租土的、赐予特许经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营等,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之有效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