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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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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39934964
  • 上传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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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一、适用范围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和提高检测行业服务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5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范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200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DB33 843-2013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660-2016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J/ 460-200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1-2009《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511-2009《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A 329.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GA 2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简称,指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验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共享的单位二)检验设备 指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在用车排放测试的一个或一组设备,如五气分析仪、流量计、转速表、烟度计、气象站、司机助和底盘测功机等三)检验设备控制软件 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是指用于控制检验设备,按照标准规范完成在用车排放测试、检查自检等工作的控制软件四)检验机构端系统 检验机构端系统是指部署在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车辆信息录入、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讯,采集相关信息,和管理端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软件系统五)管理端监管系统 管理端监管系统指部署在管理部门,用于采集排放检验信息,监控检验过程、统计分析、实现排放检验数据联网共享的软件系统六)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指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端监管系统,此外还包括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监控设施组成,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监控设施包括站点服务器、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网络传输设施,检验设备状态监测装置以及监管系统在检验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七)数据接口数据接口由环保部门提供,包括两类:写入类和查询类八)写入类数据接口检验机构通过接口写入环保部门业务数据库九)查询类数据接口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提供数据共享十)授权码授权码由环保部门统一下发至检验机构,由8位随机数组成十一)交换识别码交换识别码是每次数据交互的唯一标识,由8位检验机构编码+14位时间编码+8位数据流水码+8位授权码四、检验机构联网建设规范(一)机构基本条件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等证书,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检测数据条件,独立开展检测业务的机构检验机构应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递交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检定证书、场地监控设置平面图、人员机构设置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联网接入相关信息化技术能力的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表D)、联网申请书和守法自律承诺书,经环保部门资料审查无误后给予办理检测数据联网接入检验机构名称由企业自行命名,但不得冠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易产生歧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联网报送接入编号或易与其造成混淆的名称检验机构涉及改、扩建,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影响联网能力的,应及时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联网建设完善,并通过计量认证。

      二)信息化建设规范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必须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有关技术要求建立起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备数据传输、上报设备,支持机动车不在检验机构场内检测(上门服务),并根据要求预留线路管道及检修孔具体要求如下:(1)硬件及网络配置规范排气检验机构硬件设备应配备PC电脑工作站、外检工位便携式终端、可提供场外检验(离线检验)的设备、可打印检验报告的打印机,配备高拍仪、摄像头、移动智能终端等图像采集设备;检验机构除日常机动车检测设备外,针对柴油车检测还需配备尾气收集装置;综合布线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际标准ISO∕IEC IS11801:1995及ANSI∕TIA∕EIA 568A标准,充分保证计算机网络高速、可靠的信息传输要求,能够支持1000MHz的数据传输,可支持以太网、高速以太网、等网络及应用;检验机构内数据传输直线距离超过90米的,必须采用光纤传输,不得露天架设五类线,所有露天线路必须做到防雷、防水检验机构自主建设通讯网络,达到一条主干线路一条备用线路的配置,要求能通过标准TCP/IP、HTTP网络协议,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接口标准(建议采用双线接入中心网络),主动向中心站上传即时数据,包括所有过程数据(数据格式根据中心要求实施);对于检测数据具有缓冲能力,在远程网络出现故障时,能对所有实时数据进行缓冲保存,数据缓冲要求至少能保证48小时缓冲量,一旦通讯恢复,系统自动将缓冲数据上传至中心,保证数据完整性;系统具有自动与中心数据库同步能力,采用标准的WebService或POST等方式上报数据,通讯均要求采用长链接方式,与中心数据库进行握手联系,可适应不稳定广域网的通讯环境;可采用抽帧、压缩存储等技术对视频、影像资料进行本地化存储,将重要过程数据资料上传至环保部门中心平台;机构信息系统与中心数据库可以采用专网或者VPN连接等多种方式,中心将需要下发的数据通过中心数据库的数据表单提供,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行及时读取并使用下发数据。

      检验机构建设弱电方案需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包括布线图、数据设备型号及配置情况排气检验机房可与安检机房共用机房位置应根据办公大楼实际情况选择一间10-20㎡的独立专用房间作为机房(建议选择一楼中间位置);机房必须恒温,供电系统必须要有稳压、防雷保护系统,并具备必要的消防措施;机房应具备机房现场温湿度、配电、UPS、视频等信息的监控,并将监控日志信息上传至环保部门数据平台;机房地面应铺设抗静电活动地板,在机柜安装位置,增加地板支撑密度2)软件系统建设规范检验机构软件系统应满足: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检测设备控制软件、必要的病毒防护软件外,不应安装未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软件应具有按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包括双怠速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等)自动控制排气污染物测量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功能应具有按照标准规定采集检测设备的标定和自检数据,包括五气分析仪、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适用于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地区)、转速计、气象站等应能要求进行车辆检测、响应指令、进行设备自检和标定等功能,完整准确的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影像资料等,检测过程中应实时求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接受网络监控。

      应按标准规定具备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功能对检测设备自检异常、设备标定异常、检测过程数据异常(如车速累积超差时间、连续超差时间、氧浓度、过程数据完整性、采样气体低流量、泄露、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等情况,应及时告警,并提示操作员在保证检测安全的条件下中止检测能够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能完成车检调度管理,检验报告生成和打印建立本地服务器或数据缓存,检测系统和相关数据服务系统要求保留包括检测数据、操作人员信息、受检车辆文档资料、时间戳等所有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至少6年,如发生因本地数据保存不当,导致无法追溯历史情况的,由所在的检验机构营运企业负全部责任3)监控系统建设规范检测视频监控由检验机构自行建设,并保证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时联网为防止车辆碰撞引发监控立杆、挑杆剧烈抖动,建议立杆高度不超过2米,挑杆长度不超过1米1、监控设备要求各检验机构必须采用高清摄像头,确保传输线路的稳定和高效监控设备应支持区域入侵检测、越界检测、进入区域、离开区域、虚焦检测、声强突变检测等功能2、全场监控安装要求应确保在以下几个位置安装球机2.1车辆总入口处安装一台高清球机,要求可覆盖待检区域;2.2车辆总出口处安装一台高清球机,要求可覆盖已检区域;2.3检测车间内能够覆盖监控全部检测线的位置安装高清球机(设置隔断的需增加球机确保全覆盖);2.4服务大厅能够覆盖所有服务台席的位置安装一台高清球机;2.5停车场(待检停车或已检停车)距离较远,无法被出、入口球机覆盖的,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清球机。

      球机数量以覆盖检验机构出入口、所有检测线为设计依据,允许球机复用安装高度建议大于3m,红外照射距离不小于200米3、外检监控安装要求外观检测线前后应安装监控,具备上传清晰完整的外观检测过程视频能力外检地沟监控应采用仰视的照射角度,光照不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外部补光,照射范围需能够清晰的记录底盘检测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操作人员4、排气检测线监控布点要求排气检测线监控安装如图1所示无特殊情况下两摄像头需对角设置,左右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图1:检测线监控点位安装示意图摄像机(前后):前方摄像机主要用于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要求能清晰拍摄驾驶员(检测员)正面画面、车辆号牌后方摄像机主要用于拍摄车辆尾部及(左/右侧)车身全景,并能拍摄尾部操作人员操作情况、后号牌,要求具有车辆号牌识别功能每条检测线应设置一台可移动的高清摄像机,能上传清晰的插管员插拔管操作视频,插管员不得坐在下位机附近遮挡对插管等操作过程的监拍安装要求优先选用壁装,如果壁装无法稳定固定,则需要单独立杆供前后枪机使用安装高度建议不超过2m,水平照射最佳距离8m,采用俯视的照射角度每条检测线应在后(前)部摄像头处放置一块显示屏,同步显示司机助内容,确保显示屏内容在上传的监控视频中清晰可见。

      5、场外(上门服务)检测监控要求对于在检测线、检测场地外开展检测的,应按照前述规范,确保记录受检对象、检验操作过程的全程监控录像、照片等资料,可采用定时、定点回传方式,将过程记录上传至环保主管部门中心平台五、检验机构数据联网报送内容及流程(一)检验机构基本信息备案检验机构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将检验机构基本信息上报备案所有检验机构备案信息会汇总在环保部门系统平台上,各系统用户可通过平台下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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