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大学章程.docx
14页山东大学章程山东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1932年,改称国立山东大学 1951年,国立山东大学与华东大学合并成立山东大学2000年,山东大学、山 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山东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 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 气有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简称SDU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青 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对外 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 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第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 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 育为主第六条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坚持内涵 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 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 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学校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 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 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九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 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 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 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三) 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 和解聘教职工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 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 学费及有关费用五) 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向为学校、 社会以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名衔六) 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 财产等学校资产七) 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 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 评价。
四) 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五) 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六) 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七) 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八) 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生、教职工、校友第一节学生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 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 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 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 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 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 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 会四) 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五)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六) 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 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三)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四)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 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 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节教职工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 成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三) 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四) 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六)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和申请救济七)聘约规定的权利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二)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三)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 关心和爱护学生五)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 聘约规定的义务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一) 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二) 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 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四) 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 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 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校对教师实施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第三节校友第二十四条校友是指与学校相关的下列人员:(一) 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二) 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三)山东大学董事会董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各类理事会理事(监事)四)获得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及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授 予“杰出校友”等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山东大学校友会,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 他方面的服务;为校友联系学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 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弘扬“凡我在处,便是山大”的优良 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第四章学校组织结构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 单位以及学部、校区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第三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 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 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一) 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 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二) 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三) 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发展等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 学生及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 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校区是山东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 大学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校区管理采取条块结合模式分别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 具体开展校区的党政工作和办学活动,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第三十四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医院、产业集团、 出版社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学校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 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维护政治稳定,凝聚全校力量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 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 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三) 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四)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土地及校舍的增 减与建设五)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校干部 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六)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