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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过程中若干实务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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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s****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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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招标过程中假设干实务问题探讨 重新招标过程中假设干实务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重新招标的原因,分析在重新招标过程中重新招标中资格和技术条件的修改;重新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再次设立及重新招标仍然失败后潜在供给商的选择三个实务问题,论述可能采取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重新招标;实务问题;操作方法 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而需进行第二次重新招标的情况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新招标也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招标实务中,对于重新招标实务仍有较多的政策法律法规模糊空间,使得招标人员面对相关问题感到无所适从本文旨在分析重新招标过程中常常碰到的几个问题,从实际出发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期在进一步详细法规出台之前探讨可以采取的相对合理合规招标实务操作方法 一、导致重新招标的原因 一般说来,导致重新招标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投标人缺乏3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缺乏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后,也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是重新招标的最主要原因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规定全部投标被否决或确定为无效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3、中标无效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行为无效的招标行为本身依?招标投标法?属无效行为的,理应重新进行招标 5、评标行为无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规定了评标无效的情况符合该情况,可以进行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本文分析的重新招标实务问题主要针对由前两条原因,即由非招标和评标行为过失所导致的重新招标情况下实务操作问题 二、重新招标过程中假设干实务问题 1、重新招标过程中修改资格和技术条件的合规问题 导致投标人缺乏3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是重新招标最常见的原因而在招投标实践中导致投标人缺乏3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是招标文件资格或技术条件的设置过于严格,使得参与的投标人较少;或投标人虽参与投标但经评审,不能满足招标条件致使投标被否决所以往往在招标实践中,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第二次重新招标时会重新斟酌招标资格和技术条件要求如果招标条件不改变,即招标文件没有改变,可以认为重新招标是对第一次招标手续的再履行,一旦第二次仍然不成功,那么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其他方式的采购。

      而如果第二次重新招标时进行了资格和技术条件的调整,不管这个调整是出于什么目的,但这个调整已经造成了招标文件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认为这是第二次重新招标,而不是另起炉灶的一次新招标因为这涉及到这次招标在法律法规上有一系列特殊规定,如重新招标中两个投标人也可开标;或招标再次失败可以选择其他采购形式等所以认定是否是第二次重新招标将影响是否能适用这样一些特殊规定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来说,就是为了标准采购过程中各项行为,减少模糊空间,政策性非常强;对特殊例外情况处理比拟慎重并尽量防止 从笔者的招标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少量修改业绩、注册资金或技术要求等条件是为了放宽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从而促使更多的投标人能够参与竞标,完成招标工作,应当理解成为第一次招标工作的延续,属于重新招标;而如果是对资格和技术条件更进一步提高要求,那么应当认定为是另起炉灶的一次新招标,因为在第一次招标有效投标人缺乏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要求,显然将会使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更加减少,是对招标资格和技术条件的实质性修改,而且通常进一步提高要求会导致招标再次失败此外、还要对招标方的招标意图引起注意,是否有盲目提高要求,以造成招标失败既成事实,以到达采用其他采购形式从而到达躲避招标目的。

      2、重新招标是否需要再次设立评标委员会 现行法规对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及议事规那么都有详细规定,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但关于第二次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是重新组建,还是沿用第一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未有详细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施条例?中严格规定了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属于禁止性条款但第一次招标失败从而进行第二次重新招标是否属于该条款的规定范围内呢?这里所指的招标工程也就是招标行为本身的客体显然在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重新招标工程中这个客体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要采购同样的工程、效劳或是设备物资;第二次招标与第一招标的目的是一样的在此情况下可以认为从法律条款字面上的意义理解,除非发生采购工程本身的重大变化,评标委员会一经组建在工程招标完成前或取消前不得更换,即第二次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与第一次招标时的完全一致,除非发生法律明文规定需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简言之就是评标委员会是跟着工程走,工程不变,评标委员会就不变这就要求我们在第一次招标失败后,仍然要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保密,保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完好,并完成第二次重新招标评标工作 3、重新招标仍然失败后的潜在供给商选择 七部委?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工程,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家继续开标评标的程序,随后的过程同一般评标程序,不再繁述如不采用招标形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方式确定供给商如何操作是本文讨论重点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应该对哪些潜在供给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前面两次招标虽然失败,但只要有供给商参加投标那么应对参与投标供给商的要约行为予以确认这种行为是参与供给商对招标人要约邀请的回复,是招标采购中要约承诺环节的重要步骤这就意味着在两次招标失败后,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对象应该包括此前参加过投标的供给商,只有在这局部供给商数量缺乏3家或供给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能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其他供给商因为其他供给商由于在此前投标阶段中未有参加投标的行为,在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优先级上要次于此前已经确认过要约行为的供给商。

      除此之外招标人一般不应再接触其他供给商,否那么对前两次招标中已经明确表示出投标意向的投标人明显有失公平,不符合?招投标法?中“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的规定但极端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招标A公司和B公司参与的投标,未能开标;第二次重新招标,B公司与C公司参加了投标,也未能开标那么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对象呢?A公司和B公司参加了第一次招标,这是他们真实意愿的反映;第二次重新招标B公司和C公司参加了,这也是他们真实意愿的反映,而A公司出于自身考虑在第二次重新招标中放弃参加投标,说明了其不再愿意发出要约,这是其最新的真实意愿反映所以招标人应当继续以B公司和C公司为对象,外加一家新邀请的供给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并且由于招标采购的形式是目前来说较为先进、公平、完善的采购方式,对招标人的需求描述标准明确,所以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中,也应以之前的招标文件为根底编制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文件,防止招标人滥用支配权;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 三、总结 重新招标是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工作延续,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完成招标工作但重新招标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实际招标工作中招标人员常常感觉缺乏指导依据,本文旨在结合笔者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集中讨论了重新招标中资格和技术条件的修改合规问题;重新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再次设立及重新招标仍然失败后潜在供给商的选择三个问题。

      结合法律法规精神,对可操作策略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同行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胡湘英.工程工程重新招标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工程咨询,2021年第10期 总第123期 【2】金怡.关于重新招标法律条款之探究.建设管理,2021年第11期 总第149期 【3】黄尧.工程工程重新招标风险的博弈论分析.广东水利水电,2021年4月 作者简介 黄飞,硕士,招标师、经济师从事招标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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