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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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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3043599
  • 上传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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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非机动车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而频繁被盗已成为不少城市的一个 顽疾下文是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 驶的下列车辆:\\\(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 的双轮车辆;\\\(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 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 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 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 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 \\\ (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 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 放数量第四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 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第六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 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 道路上行驶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第七条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 \\\(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 他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第八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第九条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 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 《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 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 不予核发牌证第十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 行驶:\\\(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 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 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 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 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 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 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 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 效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 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 在购车1个月内\\\ (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 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 证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 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第十三条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 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第十四条己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 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 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 更手续:\\\(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 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 销毁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 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第十七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 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残疾人专用车\\\ (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 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 (包括矫正视力\\\)在0. 7以上;\\\(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 格第十九条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 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 格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第二十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 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 造第三章行驶和停放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 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 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恻行驶。

      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 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 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 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 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 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 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 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 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 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 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 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第四章装载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 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 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 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 超出车身第二十六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 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 厘米;三轮车、手推\\\ (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 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 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 其他道路为60千克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 的;\\\(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 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 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 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 (三\\\)项规定, 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 (三\\\)项规 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 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 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 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 以下扣车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 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十三\\\)项规定,醉酒 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 (十四\\\)项规 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 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 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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