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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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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1 篇 检验与发证目 录第 1 章 通 则 1-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第 2 节 检验机构 1-1第 3 节 检验依据 1-1第 4 节 法定证书 1-2第 5 节 船舶检验 1-2第 2 章 检验与发证 1-5第 1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 1-5第 2 节 证 书 1-7第 3 节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1-8第 4 节 图纸资料 1-8第 3 章 海上货船适航的检验 1-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9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9第 3 节 年度检验 1-11第 4 节 中间检验 1-14第 5 节 换证检验 1-15第 4 章 船底外部检查 1-1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9第 2 节 船底外部检查 1-19第 3 节 水下检验 1-19第 5 章 海上船舶载重线的检验 1-2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1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21第 3 节 年度检验 1-22第 4 节 换证检验 1-23第 6 章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的检验 1-24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4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24第 3 节 年度检验 1-24第 4 节 中间检验 1-24第 5 节 换证检验 1-25第 7 章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 1-26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6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26第 3 节 换证检验 1-26第 8 章 海上客船适航的检验 1-27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7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27第 3 节 年度检验 1-28第 4 节 换证检验 1-29第 9 章 海上高速船安全的检验 1-30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0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30第 3 节 年度检验 1-30第 4 节 换证检验 1-31第 10 章 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的检验 1-32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2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32第 3 节 年度检验 1-33第 4 节 换证检验 1-33第 11 章 海上船舶吨位的丈量 1-34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4第 12 章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1-35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5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35第 3 节 临时检验 1-35第 13 章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检验 1-36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6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36第 3 节 年度检验 1-36第 4 节 中间检验 1-37第 5 节 换证检验 1-37第 14 章 海上特殊用途船安全的检验 1-38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8第 15 章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检验 1-3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39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39第 3 节 年度检验 1-40第 4 节 中间检验 1-40第 5 节 换证检验 1-40第 16 章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 1-42第 1 节 一般规定 1-42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42第 3 节 年度检验 1-43第 4 节 中间检验 1-45第 5 节 换证检验 1-45第 17 章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的检验 1-46第 1 节 一般规定 1-46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46第 3 节 临时检验 1-46第 18 章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条件的检验 1-48第 1 节 一般规定 1-48第 19 章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条件的检验 1-4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49第 20 章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的检验 1-502第 1 节 一般规定 1-50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50第 3 节 临时检验 1-50第 21 章 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适装条件的检验 1-5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51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1-51第 3 节 年度检验 1-54第 4 节 中间检验 1-55第 5 节 换证检验 1-56第 22 章 螺旋桨轴/尾管轴的检验 1-57第 1 节 检验间隔期 1-57第 2 节 检验项目 1-57第 3 节 展期检验 1-57第 23 章 锅炉检验 1-5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59第 2 节 检验间隔期 1-59第 3 节 检验范围 1-60第 4 节 蒸汽管检查 1-61附录 1 送审图纸目录 1-621 一般规定 1-622 海上货船适航的送审图纸目录 1-623 海上船舶载重线的送审图纸目录 1-644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的送审图纸目录 1-655 海上客船适航的送审图纸目录 1-656 海上高速船安全的送审图纸目录 1-677 海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目录 1-698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 1-699 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的送审图纸目录 1-6910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送审图纸目录 1-7011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的送审图纸目录 1-7112 海上特殊用途船安全的送审图纸目录 1-7113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 1-7114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 1-7115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条件/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适装条件的送审图纸目录 1-7216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条件的送审图纸目录 1-7217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的送审图纸目录 1-73附录 2 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补充检验要求 1-74第 1 节 一般要求 1-74第 2 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 1-78附录 3 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 1-843第 1 章 通 则第 1 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所有船。

      2021 年 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满足本篇的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结合最近一次换证检验签发本篇规定的证书1.1.1.2 除本法规相应规定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还应 分别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附则 5 和附则 6 的规定1.1.1.3 起重设备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4 海上拖航应符合本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5 潜水器应符合本局《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6 船长①小于 20m 的海船应符合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7 本章 1.3.2.2 所述各项的检验,除本法规规定外,还应按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 和公布② 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进行第 2 节 检验机构1.2.1 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人员或组织及其职权和职责1.2.1.1 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应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1.2.1.2 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时有权:(1)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2)在受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检验。

      1.2.1.3 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 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船舶不符合“出海航行或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均无危 险 ”的条件时,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如船舶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 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应及时通知本局1.2.2 签发证书的人员或组织1.2.2.1 本法规规定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检定证书应由船舶检验机构或其验船师签发第 3 节 检验依据1.3.1 法规与规则1.3.1.1 本法规是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依据1.3.1.2 本局(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的其他现行有效有关规则、规程和规定是本法规 的组成部分① 本篇所述船长均指本法规总则 2 适用范围2.1 中所述的船长② 参见本局网站()定期认可和公布信息1-11.3.1.3 原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均由本局管理和组织实施1.3.2 其他标准1.3.2.1 本局(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均为非强制 性的1.3.2.2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 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

      除本法规规定外,本局接受按规定程序认可 和公布① 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第 4 节 检定证书1.4.1 证书1.4.1.1 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或签署下列有关适用法定证书:(1)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2)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3)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4)船舶试航证书1.4.2 证书格式的制定1.4.2.1 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检定证书格式见本篇附录 31.4.3 证书的承认1.4.3.1 船舶检验机构或其验船师所签发的证书在本法规规定范围内使用时,应予以承 认1.4.4 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4.4.1 满足如下条件,证书保持有效:(1)接受本法规规定的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合预定用途;(2)证书经签署;(3)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第 5 节 船舶检验1.5.1 申请1.5.1.1 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国内船舶检验 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① 参见本局网站()定期认可和公布信息。

      1-2(4)临时检验1.5.1.2 本法规生效之日及以后安装在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上的有关海上安全 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和空气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制 造厂应申请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①1.5.1.3 船舶在中国水域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 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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