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合同自动离岗.docx
22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全民合同自动离岗 自动离职 1235、自动离职的概念是什么?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1236、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劳动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 《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1237、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1238、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239、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 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1240、职工擅自离职后企业惩罚其家属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和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304号《复函》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限期调离、停发待遇、停止工作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可视损失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如何理解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否构成争议,不应以其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的原因为依据,只要由此发生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这样的结果,就应视为劳动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就应依法受理 因开除、除名、辞退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而职工不服由此发生争议。
因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职工因某种原因,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通过擅自离岗、不辞而别的方式脱离用人单位,由此与企业引发的争议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经批评教育无效; 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依有余悸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维权新尝试——通过政府听证会解决疑难劳动争议案 XX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鲁湖养殖场实行企业改制,成立鲁湖渔业科技园股份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时,该企业有职工280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为当时不在岗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其中有34名职工对此不服,要求养殖场给他们补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养殖场给予了回绝 养殖场的理由是:34名职工长期不在岗达4—17年,属于擅自离职1996年10月养殖场在《江夏报》上刊登通告,要求包括34名职工在内的的职工在5日内回场办理劳动合同、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回按除名处理 职工们认为:导致职工长期不在岗是企业的原因,职工本身没有过错一是职工与单位签定了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满后回场寻岗,却告之没有岗位提供;二是因为1989年养殖场实行自由组合承包,部分职工未能承包,而单位却没有其他的岗位提供再者,养殖场并没有直接通知职工本人及成年家属,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本人并不知情 在补办养老保险的要求多次遭到拒绝后,XX年9月,34名职工联名向江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江夏区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时效已明显超过”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他们遂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复核,答复是:“不属于我委受案范围,回江夏区仲裁随后,他们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批文:此案涉及企业内部改制,不属法律调整范围,不能立案至此,该案已堵在了诉讼渠道之外此后,34名职工就养老保险问题多次向区、市、省相关部门反映,都没能解决XX年12月底,34名职工的几位代表进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农业部上访,根据《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此案被重新发回了当地 处理结果: 万般无奈之余,他们找到了我,在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我决定对他们给予法律援助经过本人与职工一道多方奔走,促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