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概论.ppt
295页绪论绪论法学的概念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历史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1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1 1、西文中的法学、西文中的法学、西文中的法学、西文中的法学 拉丁文拉丁文拉丁文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Jus Providere Jurisprudentia Jus Providere 公元前公元前公元前公元前451-450451-450451-450451-450罗马公布《十二表法》罗马公布《十二表法》罗马公布《十二表法》罗马公布《十二表法》 公元公元公元公元2 2 2 2世纪在罗马、世纪在罗马、世纪在罗马、世纪在罗马、13131313世纪在欧洲流传世纪在欧洲流传世纪在欧洲流传世纪在欧洲流传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law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law((((1919世纪)世纪)世纪)世纪) 2 2、汉语言中的法学、汉语言中的法学、汉语言中的法学、汉语言中的法学 “ “刑名法术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刑名法术之学” “” “刑名之学刑名之学刑名之学刑名之学” ”2(二)法学的定义(二)法学的定义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古代: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古代: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 学问。
乌尔比安学问乌尔比安 公元公元160---228))·近代: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近代: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 (格劳秀斯(格劳秀斯1583--1645)) 法学者,权利之学也莱布尼兹法学者,权利之学也莱布尼兹1646--1716))·现代: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现代: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3 2、、 中国法学法学定义的演变中国法学法学定义的演变 1)旧中国法学定义)旧中国法学定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之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之学 ·法学者,研究关于权利义务之系统的、一般法学者,研究关于权利义务之系统的、一般的及合理的学科也的及合理的学科也 2)新中国关于法学的定义)新中国关于法学的定义 ·法学是专门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学是专门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识和学科的总称 4二、法学研究对象二、法学研究对象(一)法学以法律现象为表层研究对象(一)法学以法律现象为表层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的内容:法律现象的内容: 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 1 1、静态现象:、静态现象:1 1)法的产生现象)法的产生现象 2 2)法如何存在:宏观方式)法如何存在:宏观方式 微观方式微观方式 2 2、动态现象:法制定后的作用即:法的适、动态现象:法制定后的作用即:法的适用、遵守、监督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用、遵守、监督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二)(二)法学以研究法规律为深层对象法学以研究法规律为深层对象5三、法学体系三、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概念(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亦称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 法学体系,亦称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他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系,他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的统一整体或系统二)法学体系结构(二)法学体系结构1、理论法学:、理论法学:一般原理、价值、运行、法治国家理论一般原理、价值、运行、法治国家理论 2、应用法学:、应用法学:国内部门法学、国际交往中的规则、外国法学国内部门法学、国际交往中的规则、外国法学3、法律史学:、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思想史、制度史 4、比较法学、比较法学 5、边缘法学、边缘法学 6四、法学历史四、法学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7个阶段)、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7个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罗马法古希腊罗马时期(罗马法 Roman Law)) ·中世纪神学统治下的时期中世纪神学统治下的时期 ·13----1413----14世纪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 ·17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 ·1818世纪末、世纪末、1919世纪初资产阶级制度确立时世纪初资产阶级制度确立时期的法学期的法学 ··2020世纪的法学世纪的法学 · 2020世纪中后期(西方法学的振兴时期)世纪中后期(西方法学的振兴时期)7((1 1)王政时期(前)王政时期(前8 8世纪世纪- -前前6 6世纪)氏族的习惯(习世纪)氏族的习惯(习 惯法) 惯法)((2 2)共和国前期(前6世纪)共和国前期(前6世纪- -前前3 3世纪)由习惯法向成世纪)由习惯法向成 文法的转变( 文法的转变(1212表法)表法) ((3 3)共和国后期(前)共和国后期(前3 3世纪世纪- -前前1 1世纪)罗马市民法与世纪)罗马市民法与 万民法形成时期 万民法形成时期((4 4)帝国前期(前)帝国前期(前1 1世纪世纪- -公元公元3 3世纪)法学家活动日世纪)法学家活动日 益加强时期 益加强时期((5 5)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 3世纪世纪- - 6 6世纪中叶)世纪中叶) 五大法学家: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约盖尤斯(法学阶梯)(约130-180130-180)) 帕比尼安(约 帕比尼安(约140-212140-212) 乌尔比安(约) 乌尔比安(约170-228170-228)) 保罗( 保罗(----222----222) 莫迪斯蒂努斯() 莫迪斯蒂努斯(-224-224))8罗马法罗马法(公元(公元6世纪编纂)世纪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学说汇编》《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新律》92、西方法学流派的介绍2、西方法学流派的介绍1)实证法学派:规律不能被认识,只承认经验1)实证法学派:规律不能被认识,只承认经验 事实或经验现象。
事实或经验现象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2)自然法学派2)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 ◎◎中世纪自然法 代表人物:托马斯中世纪自然法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马里旦 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 马里旦 罗尔斯10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价值 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强调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原则,强调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应然法),服从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应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实证法学派主要观点:实证法学派主要观点: 研究 研究“确实存在的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东西,追求“确实存在确实存在”的知的知识否认有先验的理念存在严格分开识否认有先验的理念存在严格分开“实际上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和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否认法律和;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11五、法学的研究方法五、法学的研究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二)社会调查方法(二)社会调查方法(三)逻辑分析方法(三)逻辑分析方法(四)历史研究方法(四)历史研究方法(五)比较方法(五)比较方法12(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 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进行价值分析,设立法的理想模式或对象进行价值分析,设立法的理想模式或对象进行价值分析,设立法的理想模式或对象进行价值分析,设立法的理想模式或提供改革方案提供改革方案提供改革方案提供改革方案n n举例:限制小排气量汽车上路的规定举例:限制小排气量汽车上路的规定举例:限制小排气量汽车上路的规定举例:限制小排气量汽车上路的规定””””n n正面价值:正面价值:正面价值:正面价值:n n负面价值:负面价值:负面价值:负面价值:13(二)社会调查的方法(二)社会调查的方法 一位波兰社会学家问:红灯时,周围没有一位波兰社会学家问:红灯时,周围没有汽车,是否会过马路。
汽车,是否会过马路 不:不:80% 80% ,偶尔这样做,偶尔这样做20% 20% 为什么服从秩序?为什么服从秩序?3%3%说他们怕罚款,说他们怕罚款,32%32%说他说他们喜欢秩序,其余认为是习惯们喜欢秩序,其余认为是习惯14(三)逻辑研究的方法(三)逻辑研究的方法 从原有的概念或规则中推导出新的规则,从原有的概念或规则中推导出新的规则,从法律自身去研究从法律自身去研究 ◎◎举例:禁止堕胎举例:禁止堕胎 15讨论题:讨论题:羚羊与人哪个更重要羚羊与人哪个更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就该案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别 就该案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别采用价值的与逻辑的方法分析采用价值的与逻辑的方法分析16(四)历史研究的方法(四)历史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历史的纵向考察,划出一个曲线,为 通过对历史的纵向考察,划出一个曲线,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参考立法者提供一个参考 (五)比较的方法(五)比较的方法17参考书目:参考书目:··《法理学》张文显《法理学》张文显 高等教育、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北大出版社··《法学导论》卓泽渊《法学导论》卓泽渊 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理学基本范畴研究》张文显《法理学基本范畴研究》张文显 政法大政法大··《法治:理念与制度》《法治:理念与制度》 高鸿钧高鸿钧 政法大学政法大学·《法哲学论》吕世伦 人大出版社《法哲学论》吕世伦 人大出版社·《法治理想国》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周天玮 商务印书馆 商务印书馆 ·《法《法 律的起源》周长龄律的起源》周长龄 公安大学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法律是什么》刘星《法律是什么》刘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国际法引论》王铁崖《国际法引论》王铁崖 北大出版社北大出版社·各种法学原著:《论法的精神》《政府论》各种法学原著:《论法的精神》《政府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 《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李龙 江西人民出版江西人民出版社社· 报纸刊物有关文章,特别是《法学研究》报纸刊物有关文章,特别是《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中国法学》·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继承法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继承法19第一章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概念20第一章第一章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词源法的词源 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 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 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21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词源法的词源一、西文法的词源一、西文法的词源 法法 法律法律Latin : Lus 权利权利 LexFrench: Droit 正义正义 Loi 规则规则German: Recht 公平公平 Qusetz22二、中文法的词源二、中文法的词源 刑刑 法法 律律 夏朝:《禹刑》夏朝:《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罪名罪名:昏、墨、贼:昏、墨、贼 五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墨、劓、剕、宫、大辟23商朝:《汤刑》商朝:《汤刑》 刑罚:刑罚: 炮烙刑、醢刑、脯刑、流刑、徒刑炮烙刑、醢刑、脯刑、流刑、徒刑 民事法律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民事法律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 西周:殷彝、遗训、礼、吕刑西周:殷彝、遗训、礼、吕刑礼:礼:抽象的精神原则:抽象的精神原则:父慈父慈 子孝子孝 兄友兄友 弟恭弟恭 夫夫 义义 妇从妇从 具体的礼仪规范:具体的礼仪规范:吉吉 凶凶 军军 宾宾 嘉嘉24 夏、商、西周的法律的适用处于秘密状态夏、商、西周的法律的适用处于秘密状态下,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
并且在西周时,并且在西周时,礼有差等,刑有差别礼有差等,刑有差别 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提出用平之如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提出用平之如水的水的法法取代深不可测的取代深不可测的刑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规模的成文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规模的成文法典《法经》李悝编写,其体例为:《法经》李悝编写,其体例为: 盗、贼、网、捕、杂、具盗、贼、网、捕、杂、具25 灋灋26商鞅改法为商鞅改法为律律:均布,调音的工具范天:均布,调音的工具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下不一而归于一 意义:废除贵族特权,世卿世禄制意义:废除贵族特权,世卿世禄制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合用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合用 刑刑:杀头、惩罚:杀头、惩罚 法法:公平、罚罪:公平、罚罪 律律:普遍约束:普遍约束 、规范、规范27三、中西文法的比较三、中西文法的比较相同点:公正、正义相同点:公正、正义不同点:中国不同点:中国 刑刑 西文西文 权利权利 规则规则原因: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原因: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 不可分。
不可分权利:权利:是一种可能的利益、好处、资格是一种可能的利益、好处、资格权力: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责任范围内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责任范围内的 支配力量支配力量28 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对行为的概括性调整、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行为的概括性调整、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社会规社会规 范,具有普遍拘束力范,具有普遍拘束力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四、法具有程序性四、法具有程序性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9 第三节 第三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物质制约性)(物质制约性) 生产方式生产方式 权利要求权利要求 社会认可 习惯权利 社会认可 习惯权利 国家认可国家认可 注意:注意: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30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是由 法是由国家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规范。
它是它是意志意志与与规律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统治的结合,是统治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手段,它应该是通过和管理社会的手段,它应该是通过利利益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正义的手段 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与法律的区别31 法律 法律 广义:与法相同 广义:与法相同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 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人大制定) 件人大制定)32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一、概念与分类一、概念与分类 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作用的范围)(作用的范围)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立法的预期目的与实际(立法的预期目的与实际效果)效果)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作用的正、负面影响)(作用的正、负面影响)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社(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社会关系的作用 会关系的作用 33二、规范作用二、规范作用 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 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作用。
作用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三)预测作用(四)教育作用(四)教育作用(五)强制作用(五)强制作用34(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1、个别指引与规范指引、个别指引与规范指引2、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特点:特点:公正、客观、稳定公正、客观、稳定3、法律发挥指引作用的条件?、法律发挥指引作用的条件? 内容明确 内容明确 可操作性强 可操作性强 连续性与稳定性 连续性与稳定性 良好的法制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35(二)法的评价作用(二)法的评价作用 法律规范中后果的存在,为人们的 法律规范中后果的存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评价标准,具有判断、行为提供了一种评价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特点:内容明确特点:内容明确 可操作性强可操作性强 连续性与稳定性连续性与稳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更大的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更大的合理性)理性)36(三)预测作用(三)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 由于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知道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知道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对自己和相对人行为的预测 对自己和相对人行为的预测 否定性后果的预测 否定性后果的预测 肯定性后果的预测肯定性后果的预测条件:法律的稳定性、实效性强条件:法律的稳定性、实效性强37(四)教育作用(四)教育作用 指法作为一种权威的价值判断对法作为一种权威的价值判断对人们所起到的是非善恶的教育作用人们所起到的是非善恶的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的 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的38(五)强制作用(五)强制作用 指对于违法者所采取的强 指对于违法者所采取的强制措施39三、社会作用三、社会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一)维护阶级统治 保障本阶级的统治,调整本阶级与被统治阶保障本阶级的统治,调整本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及其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级及其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二)秩序公共事务(二)秩序公共事务 法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法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40思考题:思考题:1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2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41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一)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1 1、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2 2、法律万能论、法律万能论(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 1、作用领域的局限性、作用领域的局限性2 2、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3 3、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42 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 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第三节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43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n法的要素含义及构成法的要素含义及构成n法律规则法律规则n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44一、法的要素含义及构成一、法的要素含义及构成 法的要素是指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法的要素是指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其基本的组成部分或因素。
其基本的组成部分或因素 规则、原则、概念规则、原则、概念45二、法律规则二、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概念(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46(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n n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n n处理(行为模式):具体要求人们作什么处理(行为模式):具体要求人们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n n法律后果: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反法律后果: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反 应 肯定后果肯定后果、、否定后果否定后果47刑法:刑法: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的,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的,处处3年以上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48 担保法担保法((23条)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9 注意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注意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是一种事实存在,规则是一种逻、法律条文是一种事实存在,规则是一种逻辑存在;辑存在; 2、一个法律条文不一定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一个法律条文不一定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50(三)法律规则的种类(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复合规则、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51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要求他(要求他人作什么)人作什么)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本人(本人可以作什么)(本人可以不作什么)可以作什么)(本人可以不作什么)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禁止他人作什么)(禁止他人作什么)5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务(作为义务)(作为义务)53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4三三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一)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n n概念: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概念: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概念: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概念: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准则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准则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准则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准则。
n n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n n功能: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指导作用功能: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指导作用功能: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指导作用功能: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指导作用 例如:准确理解规则、补充法律规则的不例如:准确理解规则、补充法律规则的不例如:准确理解规则、补充法律规则的不例如:准确理解规则、补充法律规则的不 足,发展法律。
足,发展法律足,发展法律足,发展法律55(二)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1、含义: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含义: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例如:担保法第六条 例如: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6功能:通过对各种事实因素区功能:通过对各种事实因素区分归类,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分归类,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使法律适用适用提供了可能使法律适用更为准确更为准确57 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 (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 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而成的有机整体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而成的有机整体 特征:特征: 地域性、时间性、体系化、完整性地域性、时间性、体系化、完整性二)法律体系与相近概念的关系(二)法律体系与相近概念的关系 1、与法学体系、与法学体系 2、与法制体系、与法制体系 3、与法系、与法系58二、法律部门二、法律部门(一(一)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概念 按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按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二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和调整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和调整方式方式59按调整对象划分的法律部门按调整对象划分的法律部门 私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私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公法:行政法、财政法、行政诉讼法公法:行政法、财政法、行政诉讼法 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按调整方法划分的法律部门按调整方法划分的法律部门 刑法、宪法刑法、宪法60 三、法律体系的组合方式三、法律体系的组合方式 宪法宪法—确立社会生活的基本确立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原则 按调整对象划分的法律部门按调整对象划分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做具体对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做具体调整调整 刑法、刑诉法刑法、刑诉法——保障法保障法61第三节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一、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概述一、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概述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
军事法等二、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关系二、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关系 国际法一经国内接受,即成为国内法国际法一经国内接受,即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的一部分,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62三、一国两制下的当代中国法律三、一国两制下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体系的特点(一)在统一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两(一)在统一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制度存在种不同性质法律制度存在(二)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存在,(二)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存在,两种制度是相互并存关系而不是并行、两种制度是相互并存关系而不是并行、并列或并重关系并列或并重关系 以宪法为龙头;特别行政区基本以宪法为龙头;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大陆法为主干;特别行政法为纽带;大陆法为主干;特别行政区法为支干区法为支干 63思考题:思考题:法律规范的概念、逻辑结构、分类法律规范的概念、逻辑结构、分类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64第三章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分类法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65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 法的效力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法的效力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范性文件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66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国际条约和惯例等67 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分类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68二、法的特殊分类二、法的特殊分类(一)公法与私法(一)公法与私法(二)普通法与衡平法(二)普通法与衡平法(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69(一)公法与私法(一)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公法:调整公共主体或公共主体与公法:调整公共主体或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法律私法:调整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私法:调整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护私人利益的法律70 3、社会法的出现、社会法的出现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本框架、以传统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形的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法为原形的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称为社会法素,称为社会法71(二)普通法与衡平法(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普通法:是指在英国的中世纪形成和普通法:是指在英国的中世纪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发展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英国自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法72(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73 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一、概念一、概念广义广义: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包括非规范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狭义:: 74二、法的效力层次二、法的效力层次概念概念: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或称法的效力等级或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或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效力阶位效力阶位原则原则::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殊原则特殊原则是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法是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75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对象效力)(一)对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指法适用于那些人指法适用于那些人1、属人主义、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保护主义4、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保、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保护主义5、普遍性管辖、普遍性管辖76(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通常一般法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通常一般法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有效,特别法在特别范围内有效有效,特别法在特别范围内有效 领陆领陆 领水(内水领水(内水+领海)领海) 领空领空 底土底土77(三)法的时间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的追溯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的追溯力 1 生效:生效: 明示生效明示生效:宣布公布日当日生效、宣布其他日期生:宣布公布日当日生效、宣布其他日期生效、条件具备之日生效效、条件具备之日生效 默示生效默示生效:公布之日生效公布之日生效 2、失效:、失效: 明示失效明示失效:明文宣布废止法律;新法代替旧法,新:明文宣布废止法律;新法代替旧法,新法明示相应旧法失效。
法律自定失效日法明示相应旧法失效法律自定失效日 默示失效默示失效: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动失效;事过: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动失效;事过境迁,旧法因失去意义而自动失效境迁,旧法因失去意义而自动失效78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概念: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概念: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和行为是否有效 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实体法实体法通常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通常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溯及既往只能是个别特例溯及既往只能是个别特例 程序法程序法通常采取从新原则通常采取从新原则79思考题思考题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概念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法的分类、法的分类4、法的效力层次原则、法的效力层次原则5、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80 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历史法律历史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历史概说法律历史概说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历史的规律法律历史的规律第四节第四节 法系法系81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一种观点:法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存在了,原一种观点:法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存在了,原 始规范就是法。
始规范就是法另一观点:法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另一观点:法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 的,原始规范不是法的,原始规范不是法一、原始社会的规范一、原始社会的规范二、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82一、原始社会的规范一、原始社会的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公社,社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公社,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会规范是氏族习惯一)习惯的产生(一)习惯的产生1、习惯来自于禁忌规则、习惯来自于禁忌规则 食物禁忌食物禁忌 、性禁忌、性禁忌 、图腾禁忌(行为、食、图腾禁忌(行为、食物、语言、婚姻)物、语言、婚姻)2、习惯来自于最初的生产和交换本身的需、习惯来自于最初的生产和交换本身的需要要3、习惯源于氏族组织为实现公共职能而进、习惯源于氏族组织为实现公共职能而进行的活动行的活动83(二)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二)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从产生的情况看从产生的情况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原始社会规范是在共同生原始社会规范是在共同生 活中自发形成的活中自发形成的 从体现的意志性质看:从体现的意志性质看: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性) 原始规范没有阶级性原始规范没有阶级性 从保证实施的方式与手段看:从保证实施的方式与手段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法依靠国家强制力 原始规范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原始规范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从适用范围看:从适用范围看:法以地域为界线(属地原则)法以地域为界线(属地原则) 原始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施管辖原始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施管辖 84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经济根源(根本原因)经济根源(根本原因) 自然经济、手工业、家庭出现自然经济、手工业、家庭出现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阶级根源(直接原因)阶级根源(直接原因)生产力生产力 社会分工社会分工 私有制私有制 剥削现象剥削现象 两大对立阶级两大对立阶级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长过程 个别调整阶段、规范调整阶段、习惯法时期、由习惯个别调整阶段、规范调整阶段、习惯法时期、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法向成文法的发展 原有习惯渗入阶级内容: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原有习惯渗入阶级内容: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赎罪金出现态复仇、赎罪金出现 产生新的习惯法:产生新的习惯法:85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进步规律、不断进步规律2、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制约规律、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制约规律3、法律历史类型、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规律的更替与继承规律法律历史类型:依照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法律历史类型:依照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其所体现的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分为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义法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规律、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规律86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历史概说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一、古代的法律二、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二、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87一、古代的法律一、古代的法律是对奴隶制法与封建制法的合称是对奴隶制法与封建制法的合称 古代奴隶制法古代奴隶制法 古代封建制法古代封建制法88(一)古代奴隶制法(一)古代奴隶制法本质:本质: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奴隶制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工具。
统治的工具包括:早期奴隶制法(东方):包括:早期奴隶制法(东方):埃及法、埃及法、巴比伦法巴比伦法——《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印度法印度法——《摩奴法典》、中国法《摩奴法典》、中国法 古典奴隶制法(西方):古典奴隶制法(西方):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十二表法》、《国法大全》89(二)封建制法(二)封建制法本质:本质:由封建制经济所决定的地主阶级意由封建制经济所决定的地主阶级意 志的体现,维护封建制度的工具志的体现,维护封建制度的工具 主要有:主要有:西欧封建制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西欧封建制法、中国法、伊斯兰法三)古代法的共同特征:(三)古代法的共同特征:1、公开的等级性、公开的等级性2、野蛮性与残酷性、野蛮性与残酷性3、政治强制与经济掠夺并行、政治强制与经济掠夺并行4、法律形式简单、法律形式简单90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一)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背景:背景:西欧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关系发西欧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关系发展,市民阶级的成长,要求其利益得到展,市民阶级的成长,要求其利益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的认可;封建政治统治的软弱及利益的融合,使封建政治统治的软弱及利益的融合,使法律发生量的变化。
法律发生量的变化二)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二)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91例证:例证: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产生;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产生;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92(二)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二)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1、、18、、19世纪资本主义法的建立:世纪资本主义法的建立:形式上:形式上:通过大量立法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大量立法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上:内容上:以个人本位为宗旨,体现自由资本主义以个人本位为宗旨,体现自由资本主义 的基本法律、法制原则的基本法律、法制原则2、、20世纪法的社会化时期:世纪法的社会化时期:形式上:形式上:大量单行法规、行政立法方式;大量单行法规、行政立法方式;内容上:内容上:向社会本位转化甚至出现极端国家本向社会本位转化甚至出现极端国家本 位,导致对法治与人权的侵害位,导致对法治与人权的侵害3、二次大战以后(当代)、二次大战以后(当代) ::形式上:形式上:传统法典的重新修订,颁布新宪法及颁传统法典的重新修订,颁布新宪法及颁 行单行法规,行单行法规,内容上:内容上:资本主义人权与法治的重建,努力实现资本主义人权与法治的重建,努力实现 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的协调。
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的协调93(三)资本主义法的特征(三)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契约自由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4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资本主义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资本主义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但社会主义公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由新政权与新法律建立的有制是由新政权与新法律建立的 2、社会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社会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3、必须废除旧法体系必须废除旧法体系 4、对旧法中合理因素的继承、对旧法中合理因素的继承(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95(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社会基本矛盾发育并不充分;、社会基本矛盾发育并不充分; 2、彻底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彻底废除旧的法律体系; 3、对旧法的继承与对外来法律的移植、对旧法的继承与对外来法律的移植—前苏联法和西方法律前苏联法和西方法律。
96(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本质:本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 意志的体现意志的体现特征:特征: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统一、国家意志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统一 3、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97 第四节第四节 法系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概念:概念: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 是表达一种法是表达一种法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Genealogy of law Family of law Legal family划分:划分: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98二、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系 概念:概念: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称分布范围:分布范围: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美、亚、非等国家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美、亚、非等国家历史发展:历史发展:古代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罗马法的古代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罗马法的 复兴、法典化运动、大陆法系的传播、复兴、法典化运动、大陆法系的传播、 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变迁世纪大陆法系的变迁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法典化的法律渊源;法典化的法律渊源;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实体中心主义;实体中心主义; 法学家的法法学家的法99三、英美法系三、英美法系概念:概念: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统称分布:分布:英国本土、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本土、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新西兰、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历史发展:历史发展: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革革 命与改革、殖民扩张命与改革、殖民扩张 、、20世纪的变迁世纪的变迁特点:特点:非法典化的法律渊源;法官创造法律非法典化的法律渊源;法官创造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程序中心主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程序中心主义 法律家的法法律家的法100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法律渊源不同法律渊源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对理论和经验的重视程度不同对理论和经验的重视程度不同法的划分方法不同法的划分方法不同101思考题思考题1、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4、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5、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102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103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04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2、以权利义务为纽带、以权利义务为纽带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105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106(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根据:根据:法律关系的重要性程度进行的划分(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程度进行的划分(从权利义务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分)权利义务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分) 由宪法调整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人由宪法调整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人权)的为基本法律关系权)的为基本法律关系 由普通法调整的的为普通法律关系由普通法调整的的为普通法律关系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而形成。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而形成107(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依据:依据:主体相互关系主体相互关系范围:范围:平权性多发生在私法领域;隶属性平权性多发生在私法领域;隶属性 多在公法领域多在公法领域意义:意义:对不同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对不同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 式,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与公法的强式,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与公法的强 制原则108私法私法——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平权性法平权性法律关系律关系——补偿性责任补偿性责任公法公法——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隶属性法隶属性法律关系律关系——惩罚性责任惩罚性责任109(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依据:依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从权利义务对从权利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分)人的效力范围分)概念:概念: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
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对世的权利义绝对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对世的权利义务)务)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相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对人的权利义相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对人的权利义务)务)例:例: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110(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 ::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因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因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关系法律责任关系111(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以实体性权利义务为内以实体性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
容的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以实现实体性权利的实现以实现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程序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程序为内容的法律关系112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n n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n n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n n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113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概念:(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二)种类:(二)种类:自然人、法人、国家、自然人、法人、国家、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14 国家、国家机关作为法律关系国家、国家机关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有区别?主体是否有区别? 可以不做区别可以不做区别 如果区别:如果区别: 国家是对外与对内主权的拥有者,国家国家是对外与对内主权的拥有者,国家财产的所有人财产的所有人 国家机关是国家职能的具体行使者,单国家机关是国家职能的具体行使者,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者,但并不独立。
位预算资金的使用者,但并不独立115(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概念:概念: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分类:分类:一般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的都享有的 特殊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受一定条件限受一定条件限制,可能被剥夺的制,可能被剥夺的 主体权利能力日趋广泛主体权利能力日趋广泛116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概念:概念: 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 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理由:理由: 自主行为的理性基础辨别控制自己自主行为的理性基础辨别控制自己 的行为的行为——精神、年龄精神、年龄分类: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目的:目的:保护本人及社会秩序保护本人及社会秩序。
117实例分析:实例分析:1、选举法关于选举的年龄及精神限制、选举法关于选举的年龄及精神限制2、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年龄及精神限制、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年龄及精神限制3、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年龄及精神限、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年龄及精神限制制118二、法律关系客体二、法律关系客体(一)概念:(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客体具备的条件(二)客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必须是一种资源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4、必须具有独立性、必须具有独立性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种类:(三)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119注意:注意: 物和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界限:物和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界限: 如果有物,就不以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如果有物,就不以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例:抚养法律关系例:抚养法律关系 行为行为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物物120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专利权法律关系:专利权法律关系:商标权法律关系;商标权法律关系;版权法律关系版权法律关系121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姓名权法律关系;姓名权法律关系;肖像权法律关系;肖像权法律关系;名誉权法律关系;名誉权法律关系;122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一) 权利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的概念 权利:权利:自由、利益自由、利益义务:义务:自由的限制、利益损失(负担)自由的限制、利益损失(负担)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二)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二)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 核心地位:核心地位: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部分;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部分;法律现象的逻辑表现;法律现象的逻辑表现;法律视角的特殊形式;法律视角的特殊形式;法制运行的基本方式法制运行的基本方式123(二)权利义务的关系(二)权利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互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124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对立统一的、具有相互排斥、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关的、具有相互排斥、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关系。
系 权利与义务互为条件权利与义务互为条件 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应有无权利的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应有无权利的义务 绝对的权利是特权,绝对的义务是奴役绝对的权利是特权,绝对的义务是奴役125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总量一个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个人权利的范围就是另一个人义务个人权利的范围就是另一个人义务的界限,一个人义务的界限就是另的界限,一个人义务的界限就是另一人权利的范围权利与权力在数一人权利的范围权利与权力在数量上成反比关系量上成反比关系 126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是一种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是一种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是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是一种约束机制一种约束机制1274、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128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最大可能实现个人权利是法律的目的,义最大可能实现个人权利是法律的目的,义 务的设定只能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
务的设定只能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义务本位:义务本位:强调法的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服从;强调法的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服从; 权利不能推定;国家权力第一位权利不能推定;国家权力第一位社会本位:社会本位:强调私人权利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个强调私人权利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个 体行为要给与积极的干预体行为要给与积极的干预 当代西方的社会本位并未影响权利本位的基础,只是当代西方的社会本位并未影响权利本位的基础,只是权利平等的含义和实现手段发生变化,变消极保障为积权利平等的含义和实现手段发生变化,变消极保障为积极干预,但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极干预,但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实现个人权利129 分析权利本位的法与义务本分析权利本位的法与义务本位的实例:位的实例: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对纯属个人道德行为的法律态度对纯属个人道德行为的法律态度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的国家征用及其补偿个人财产的国家征用及其补偿130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实质?为什么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应该是权利为什么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应该是权利本位的法?本位的法?131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二、法律事实的种类132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概念1、概念:、概念: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况或现象2、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与一般事实的区别:法律规定、引法律规定、引起法律后果起法律后果133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法律事件(一)法律事件 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分为:社会事件: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社会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生、老、病死、自然灾害(二)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1、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1、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134 行为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 无效行为行为 135无效行为无效行为1、指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指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2、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辩识下列行为;辩识下列行为; 1、一般性谈话、一般性谈话2、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3、定立买卖违禁品的合同、定立买卖违禁品的合同4、未按规定填写选票、未按规定填写选票5、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6、近亲结婚、近亲结婚 136第六章第六章 法制与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国家第一节第一节 法制法制第二节第二节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第三节第三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违法与法律责任137一、法制的含义及内容一、法制的含义及内容(一)含义(一)含义1、指法律制度、指法律制度 (静态意义)(静态意义) 2、指法制系统、指法制系统 (动态意义)(动态意义)3、法律秩序、法律秩序 (秩序状态)(秩序状态)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所出现的秩序状态它包含三方遵守和执行及其所出现的秩序状态它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律制度,即规范体系的存在;面的含义:其一,法律制度,即规范体系的存在;其二,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的过程,即其二,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的过程,即法制的动态环节。
其三,法律秩序,即法制的要法制的动态环节其三,法律秩序,即法制的要求已在或正在社会中实现求已在或正在社会中实现138(二)内容(二)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违法必究139二、法的实现二、法的实现(一)概念(一)概念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二)基本形式(二)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遵守(守法) 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1402、法的执行、法的执行(执法)(执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1413、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适用(司法)1)概念:)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被动性,法的实现的最终的制度保司法的被动性,法的实现的最终的制度保证2)要求:)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正确、合法、及时3)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42 第二节第二节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一、法治的概念一、法治的概念1、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2、法治是、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43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一)联系(一)联系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二)区别(二)区别1、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 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2、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 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3、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 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144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国家最直接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2、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条件发展的必然条件3、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保证4、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法律文化)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法律文化) 145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专门化的法律职业146 第三节第三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违法与法律责任一、违法一、违法(一)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一)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1、概念:、概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民,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构成要件: 1、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行为 2、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 4、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147(二)违法的种类(二)违法的种类 刑事违法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148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一)概念:(一)概念: 1、责任一词的汉语含义:(两种)、责任一词的汉语含义:(两种) 分内应做的事;分内应做的事; 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后果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后果 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责任概念。
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责任概念 2、含义:、含义: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149(二)法律责任的特点(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3、具有法定性、具有法定性4、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150(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151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依据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依据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惩罚性:基于道义,表现为针对责任人惩罚性:基于道义,表现为针对责任人 补偿性:基于功利,表现为针对被侵权人补偿性:基于功利,表现为针对被侵权人 中国古代重惩罚,轻补偿中国古代重惩罚,轻补偿 民事责任通常表现为补偿性民事责任通常表现为补偿性 实现不同法的不同功能实现不同法的不同功能152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根据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划分根据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划分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属于公法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属于公法责任,责任方式为惩罚性。
责任方式为惩罚性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多为补偿性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多为补偿性153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根据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基础划分根据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基础划分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 件,必须法律明文规定件,必须法律明文规定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法律未明文规定,又不宜适用过法律未明文规定,又不宜适用过 错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错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行政法、民法存在无过错责任行政法、民法存在无过错责任154关于无过错责任:关于无过错责任:产生原因:产生原因:法律规定(不是违法)法律规定(不是违法) 绝对责任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例:《水污染防治法》第例:《水污染防治法》第5252条:条: “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155关于公平责任关于公平责任产生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既非法律规产生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既非法律规定,又非违法行为定,又非违法行为 比如:踢球致人伤害案件,采用公平责任比如:踢球致人伤害案件,采用公平责任156(四)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四)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中国传统强调单一制裁中国传统强调单一制裁2、法律补偿、法律补偿 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1571、法律制裁、法律制裁1)概念)概念 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措施的惩罚措施2)种类)种类 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裁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能关系职能关系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隶属关系隶属关系1582、法律补偿、法律补偿1)概念: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概念: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由责任主体作出的弥补对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由责任主体作出的弥补对方损失的行为。
方损失的行为2)种类:民事补偿、行政补偿)种类:民事补偿、行政补偿159思考题思考题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2、法实现的基本形式2、法实现的基本形式3、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3、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5、违法及其构成要件、违法及其构成要件6、违法的种类、违法的种类7、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160 第七章第七章 法与社会法与社会 第一节第一节 法与党的政策法与党的政策 第二节第二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161 第一节第一节 法与党的政策法与党的政策一、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关系一、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国,意味着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受法坚持依法治国,意味着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但党的政策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建设仍律约束,但党的政策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建设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二、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一)相同:经济基础、指导思想、社会目的(一)相同:经济基础、指导思想、社会目的(二)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二)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 调整范围、稳定程度等调整范围、稳定程度等三、正确处理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三、正确处理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1、思想内容的指导与被指导;、思想内容的指导与被指导;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3、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162 第二节第二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一一 、、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产生的条件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范畴不同;范畴不同;表现形式、内容不同;表现形式、内容不同;作用范围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制裁方式不同制裁方式不同二、二、 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163二、二、 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道德(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建设的促进作用1、法直接将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法直接将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 之获得强制力;之获得强制力;2、通过保护和处罚手段促进道德水平提高;、通过保护和处罚手段促进道德水平提高;(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建设的促进作用1、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2、道德对法律的空缺有补充作用、道德对法律的空缺有补充作用164思考题:思考题:1、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相互作用、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相互作用2、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3、如何正确处理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如何正确处理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关系165 第八章第八章 宪法学宪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宪法概述宪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五节第五节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66 第一节第一节 宪法概述宪法概述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宪法的词源(一)宪法的词源《国语》中记载:《国语》中记载:“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管子的《立政篇》:正月之朔,百官在朝,管子的《立政篇》: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宪已布,有不行宪者,罪在不君乃出令布宪,宪已布,有不行宪者,罪在不赦 在中国古代,宪具有法律、高悬的意思在中国古代,宪具有法律、高悬的意思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宪法法”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167 (二)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国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根本法家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根本法1、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168 二、宪法的分类二、宪法的分类(一)从形式上划分有以下三种形式(一)从形式上划分有以下三种形式1、以宪法表现的形式不同为标准:分为1、以宪法表现的形式不同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以制宪主体的不同为标准:钦定宪法、2、以制宪主体的不同为标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3、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分为:、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二)从实质上(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二)从实质上(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上划分)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上划分)169三、三、“8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一)新中国制定的几部宪法(一)新中国制定的几部宪法1、、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年宪法 3、、1975年宪法年宪法4、、1978年宪法年宪法 5、、1982年宪法(共修改年宪法(共修改4次)次)(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70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概说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概说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一)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一)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是指用宪法、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国家性本制度,是指用宪法、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国家性质。
质二)社会制度:反映并维护一定社会形态的经(二)社会制度:反映并维护一定社会形态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制度的总和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制度的总和171二、我国的国家性质二、我国的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的概念(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二)我国的国家性质(二)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172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治制度的概念:(一)政治制度的概念: 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管理形式形式或管理形式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容和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容和优越性 173(三)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选举权的保障:选举权的保障:174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说(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说1、概念:、概念: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2、分类:、分类:单一国、复合国单一国、复合国1)单一国(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国(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由若干行政区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组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组成的统一国家成的统一国家2)复合国:)复合国:邦联邦联175(二)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二)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第一,第一, 从民族成份的分布看从民族成份的分布看第二,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看第二,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看第三,从我国民族关系发展来看第三,从我国民族关系发展来看176(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概念、概念 2、内容、内容3、优越性、优越性177五、我国的经济制度五、我国的经济制度概念:概念:又称社会经济基础,是指以生产资料为基又称社会经济基础,是指以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人们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章础的,人们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章的总和。
包括生产所有制结构、分配形式、发展的总和包括生产所有制结构、分配形式、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等内容经济的基本方针等内容我国现存各种经济成分的法律规定我国现存各种经济成分的法律规定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我国的分配制度:我国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存的制度178 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有关权利的概念(一)有关权利的概念权利: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与主体的生存、发展、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他是人生而有之的、不可剥夺、地位直接相关,他是人生而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至少具有以下六方面的内容至少具有以下六方面的内容179其一,其一,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中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其为人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其为人其二,其二,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其三,其三,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其四,其四,具有稳固性具有稳固性其五,其五,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利为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利为根据派生出的根据派生出的其六,其六,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在各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在各国具有共同的最低的标准国具有共同的最低的标准180(二)有关义务的概念(二)有关义务的概念 义务:义务:规定或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规定或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义务社会生活中的根本义务 他至少包含以下他至少包含以下4 方面的含义:方面的含义:181其一,是对国家和公益的,而非指向具体权其一,是对国家和公益的,而非指向具体权利主体的。
利主体的其二,无讨还余地,即不能随意增减其二,无讨还余地,即不能随意增减其三,具有普遍性,无人可以免除其三,具有普遍性,无人可以免除其四,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作为社其四,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作为社会性人的最低标准义务会性人的最低标准义务182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五、人权五、人权(一)概念:属于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一)概念:属于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183(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1、实现充分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实现充分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将个人从他人的奴役、资产的奴役中然要求(将个人从他人的奴役、资产的奴役中解放出来)解放出来)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3、人权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人权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不存在抽象人权约,不存在抽象人权。
历史性、自发性、整历史性、自发性、整体性体性----人权要求的合理性)人权要求的合理性)184(三)人权的法律保护(三)人权的法律保护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宪法提供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对基本人)宪法提供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对基本人 权的保护权的保护2)部门法法律对人权做具体调整部门法法律对人权做具体调整3)刑法对侵犯人权行为予以惩罚)刑法对侵犯人权行为予以惩罚4)程序法提供人权保护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提供人权保护的法律程序185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人权的国际法保护1)人权国际法保护的基础)人权国际法保护的基础——人权的普遍标准人权的普遍标准 国际强行法标准国际强行法标准((1))以反帝国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破坏世界和平与以反帝国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和侵略战争行为的标准安全和侵略战争行为的标准2)(2)以反殖民主义为特征的禁止剥夺民族自决权以反殖民主义为特征的禁止剥夺民族自决权的标准 ((3))以反种族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种族灭绝、种族以反种族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标准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标准 ((4))以反国际恐怖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空中劫持、以反国际恐怖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空中劫持、恐怖暗杀、武力劫持人质行为的标准。
恐怖暗杀、武力劫持人质行为的标准5))以国际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禁止平时和战时剥以国际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禁止平时和战时剥夺人格尊严的标准;平时贩卖奴隶、妇女、儿童的夺人格尊严的标准;平时贩卖奴隶、妇女、儿童的行为;酷刑虐待;敌国平民的非人道待遇等行为;酷刑虐待;敌国平民的非人道待遇等 1861.迁徙与择居自由;.迁徙与择居自由; 2、国际国内旅行自由;、国际国内旅行自由;3、和平集会自由;、和平集会自由; 4、传输思想和接受信息自由;、传输思想和接受信息自由;5、接受违反人权的监察;、接受违反人权的监察; 6用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教学的自由;用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教学的自由;7禁止农奴、奴隶制、强迫劳动和童工制度;禁止农奴、奴隶制、强迫劳动和童工制度; 8禁止司法外杀人和失踪;禁止司法外杀人和失踪; 9禁止酷刑;禁止酷刑; 10禁止强迫劳动改造制度;禁止强迫劳动改造制度; 11禁止死刑;禁止死刑; 12禁止不人道的处罚;禁止不人道的处罚; 13禁止无理逮捕和拘禁;禁止无理逮捕和拘禁; 1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 15宗教和思想自由;宗教和思想自由;16艺术自由;艺术自由; 17出版自由;出版自由; 18通讯自由;通讯自由;19和平参加政治反对派的自由;和平参加政治反对派的自由; 20多党制选举和普选权;多党制选举和普选权; 21妇女的政治、法律平等权;妇女的政治、法律平等权; 22妇女的社会、经济平等权;妇女的社会、经济平等权; 23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平等权;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平等权; 24新闻自由;新闻自由;25独立出书自由;独立出书自由; 26广播电视自由;广播电视自由;27司法独立权;司法独立权; 28工会组织独立;工会组织独立;29国籍权;国籍权; 30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1享受免费司法帮助权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享受免费司法帮助权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32.民事审判公开;.民事审判公开; 33即速审判;即速审判; 34免受非法搜查;免受非法搜查; 35禁止任意剥夺个人财产;禁止任意剥夺个人财产; 36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37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性恋者的权利;38不同种族和宗教团体成员间通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不同种族和宗教团体成员间通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39婚姻期间和离婚时夫妻权利平等;婚姻期间和离婚时夫妻权利平等; 40采用避孕药具的权利采用避孕药具的权利1872)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1 1)人权宪章)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及政治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 2)专项人权条约:)专项人权条约:A A、防止与反对种族歧视类:、防止与反对种族歧视类:《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B、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儿童权利公约》《无国籍《儿童权利公约》《无国籍人地位公约》《难民地位公约》人地位公约》《难民地位公约》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言》 《残疾者权利宣言》《残疾者权利宣言》 C C、处于不利境遇的人们的权利:、处于不利境遇的人们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日内瓦日内瓦公约体系公约体系D D、其他方面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其他方面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188思考题思考题1、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的概念、特征2、宪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宪法在形式上的分类3、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4、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189 第九章第九章 刑法学刑法学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介绍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年7月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97年年3月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 97年年10月月1日正式实施日正式实施 总则(总则(101条)、分则(条)、分则(351条)两部分构成条)两部分构成 原刑法总则原刑法总则89条,分则条,分则103条,共计条,共计192条。
条190第一编第一编 总则总则 101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2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犯罪犯罪 13---31 18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刑罚刑罚 32---60 29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适用刑罚的具体适用 61---89 29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90---101 12条条191第二编第二编 分则分则 ((351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第九章 渎职罪渎职罪第十章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92 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一)概念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二)特点(二)特点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2、制裁的严厉性、制裁的严厉性3、其它部门法实施的后盾和保障、其它部门法实施的后盾和保障193二、刑法的任务二、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制度。
义制度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卫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保卫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 利和其他权利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194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定罪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定罪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处罚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处罚(三)罪与刑相适应原则(三)罪与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等价或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等价或罪刑、均衡原则195 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法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照犯罪是违反刑法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刑法第13条: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是犯罪。
196(二)犯罪的特征(二)犯罪的特征1、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 1)) 行为的危害性,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行为的危害性,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 3)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 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 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 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2、违反刑法性(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性(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惩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惩罚性) 197二、犯罪的构成二、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所构成的集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所构成的集合体 不同的犯罪由不同的犯罪要件构成,具备适不同的犯罪由不同的犯罪要件构成,具备适当的犯罪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当的犯罪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本界限根本界限198(二)犯罪的构成要件(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1 1)概念)概念: :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系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规定的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规定的形式 刑法明文揭示犯罪客体; 刑法明文揭示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仅指出了犯罪的物质对象,透过对象表明犯 刑法条文仅指出了犯罪的物质对象,透过对象表明犯罪体;罪体; 刑法条文指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主体揭示 刑法条文指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主体揭示客体;客体; 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1992)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的分类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的分类 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所必须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所必须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伤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伤害200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帮助我们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帮助我们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的界限4)犯罪客体的分类4)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01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1)概念:1)概念: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结果、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括危害行为、结果、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2)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 (必备要件)(必备要件) 作为作为 不作为不作为:(:(1))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上职务、业务上; 先前先前行行 为引起为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 而未履行而未履行 ((3)导致客体受到侵害导致客体受到侵害2023)危害结果()危害结果(选择性要件选择性要件)) 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实际危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实际危害结果。
害结果 只对只对结果犯结果犯危害结果才是必备要件危害结果才是必备要件 对于行为犯、危险犯危害结果不是必备要对于行为犯、危险犯危害结果不是必备要件而只是酌定情节而只是酌定情节行为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定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既遂犯罪即构成既遂犯罪危险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犯为,即使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犯罪203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时间序列性;时间序列性;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正当行为,行为人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即使正当行为,行为人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即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也不具有刑法意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不要求有结果的犯罪,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不要求有结果的犯罪,不存在因果关系204 周某与吴某发生口角,周趁吴不注意,拿周某与吴某发生口角,周趁吴不注意,拿起砖头将吴某头部击伤,吴在赶往医院途中,起砖头将吴某头部击伤,吴在赶往医院途中,由于一手捂着伤口,且精神紧张,在一下坡路由于一手捂着伤口,且精神紧张,在一下坡路上,不慎落入一施工队未安放护栏的涵洞中,上,不慎落入一施工队未安放护栏的涵洞中,造成左腿骨折,后被路经此地的郑某救起送往造成左腿骨折,后被路经此地的郑某救起送往医院医生一看被送病人浑身是血,心跳微弱,医院医生一看被送病人浑身是血,心跳微弱,认为脑部出血太多无法抢救,故未采取抢救认为脑部出血太多无法抢救,故未采取抢救措施,不久,吴某死亡后经检查发现,吴某措施,不久,吴某死亡后经检查发现,吴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腿部失血过多造成问吴的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腿部失血过多造成问吴的死亡与谁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死亡与谁的行为有直接关系?2055)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某些罪名的必备要件 某些罪名的必备要件341条条 [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6 分析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在于分析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有犯罪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有犯罪行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间谍罪、资敌罪)(间谍罪、资敌罪)2073、犯罪主体(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人作为犯罪主体人作为犯罪主体1)含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含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犯罪主体具备)犯罪主体具备3个条件个条件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08第一,已满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已满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三,已满第三,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因不满第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教养政府收教养2094)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条件是辨别和控制自己行担责任的能力,其条件是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的能力 精神状态: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状态:实施犯罪行为时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负责)(精神正常时犯罪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盲聋哑人盲聋哑人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对醉酒人的(对醉酒人的(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210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概念:概念: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如:如:158条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211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资本金额1%以上以上5% 以下罚金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罚金;对单位罚金;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124、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概念概念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故意、过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失)和犯罪的目的1)犯罪的故意1)犯罪的故意((143页):页):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 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 行为人为追求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 行为人为追求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 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2132)犯罪的过失2)犯罪的过失概念概念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 险发生 险发生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轻信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轻信 能够避免 能够避免 实践中,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发生 实践中,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发生危害结果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危害结果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2143)犯罪目的3)犯罪目的(选择性要件)(选择性要件)概念 概念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一般情况下,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而 一般情况下,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而且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间接故意且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犯罪) 特定的目的不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 特定的目的不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绑架罪(以勒索为目的) 绑架罪(以勒索为目的) 215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预备(一)犯罪的预备1、概念: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概念: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件的行为状态2、构成条件:、构成条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客观要件)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3、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16(二)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1、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子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2、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未能得逞; 未能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3、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17(三)犯罪的中止(三)犯罪的中止1、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2、条件:、条件: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自动停止犯罪自动停止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处罚、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18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1、概念、概念2、条件、条件1)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为保卫合法1)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为保卫合法利益)利益)2)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2)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3)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5)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219 (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1、概念:、概念: (( 145页)页)2、条件:、条件:1)合法利益受到威胁;1)合法利益受到威胁;2)正在发生的威胁;2)正在发生的威胁;3)无其他方式可以避免;3)无其他方式可以避免;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5)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5)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3、避险过当及其责任(、避险过当及其责任(146页)页)220五、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一)概念(一)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条件(二)条件1、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221(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二)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2、事前同谋的与事前无同谋、事前同谋的与事前无同谋(从时间上划分)(从时间上划分)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有无分工上划分)(有无分工上划分)4、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222(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1、主犯:、主犯:2、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
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3、胁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胁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4、教唆犯:根据被教唆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从重、教唆犯:根据被教唆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从重或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或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223 第三节第三节 刑罚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1、概念(、概念(151))2、特点:、特点: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只适用于犯罪分子;只适用于犯罪分子;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224(二)刑罚的目的(二)刑罚的目的1、特殊预防: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2、一般预防: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预防社会其他、一般预防: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罪成员犯罪225二、刑罚的种类二、刑罚的种类主刑:主刑:主要的刑罚方式,只能独立适用主要的刑罚方式,只能独立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附加刑: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方法,可独立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方法,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可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可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26(一)主刑(一)主刑1、管制: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管制: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非暴力的较轻微的犯罪和过主要适用于一些非暴力的较轻微的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期为刑期为3个月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2272、拘役、拘役短期剥夺自由刑短期剥夺自由刑1个月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与拘留的区别:与拘留的区别:性质不同;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适用机关不同228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刑期刑期6个月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229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造的刑罚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305、死刑、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死刑适用的限制:死刑适用的限制:适用条件限制适用条件限制——严重犯罪严重犯罪适用主体的限制适用主体的限制——犯罪时不满犯罪时不满18岁或审判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时怀孕的妇女核准程序核准程序231关于死缓关于死缓 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而不是刑种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而不是刑种 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果:没有故意犯罪,结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年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徒刑年徒刑 又实施故意犯罪,执行死刑又实施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缓刑执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缓刑执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232(二)附加刑(二)附加刑1、罚金、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法方法,属于财产刑刑法方法,属于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或其他与财产有关的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或其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及单位犯罪。
罪及单位犯罪罚金与民事赔偿并处,财产不足时,民事赔偿罚金与民事赔偿并处,财产不足时,民事赔偿优先233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范围: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范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职务234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以及需一定财产为条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以及需一定财产为条件的犯罪件的犯罪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应考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应考虑犯罪分子个人及其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满虑犯罪分子个人及其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满足清偿债务的要求足清偿债务的要求235没收财产与罚金:没收财产与罚金:罚金只限于一定数额金钱,没收财产可以罚金只限于一定数额金钱,没收财产可以是其他财产;是其他财产;罚金数额由刑法分则确定,没收财产无金罚金数额由刑法分则确定,没收财产无金额限制;额限制;没收财产为一次性,罚金可分期交纳。
没收财产为一次性,罚金可分期交纳236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专门适用于外国人专门适用于外国人237三、量刑三、量刑(一)概念(一)概念1、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决定其刑罚况决定其刑罚2、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犯罪事实情况有从重、从轻、予以考虑的犯罪事实情况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减轻、免除3、酌定情节: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由审、酌定情节: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由审判人员灵活掌握的影响决定刑罚的情节判人员灵活掌握的影响决定刑罚的情节238(二)法定情节(二)法定情节1、累犯、累犯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是从重处罚情节罪的罪犯是从重处罚情节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概念:概念: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再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前罪与: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前罪与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5年之内年之内239特别累犯: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两罪相隔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两罪相隔时间限制;无应判处刑罚轻重限制时间限制;无应判处刑罚轻重限制2402、自首、自首概念: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概念: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自首的条件:自首的条件:A、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必须在案发前或被拘捕前自动归案或主动交代必须在案发前或被拘捕前自动归案或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B、如实供述罪行如实供述罪行必须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不实或不尽的,以必须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不实或不尽的,以及翻供的不构成自首。
及翻供的不构成自首241(三)数罪并罚(三)数罪并罚1、概念: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概念: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2、原则、原则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分别有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采取数罪中分别有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但不超过法定刑种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但不超过法定刑种最高刑期限制高刑期限制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2423、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一般方法;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一般方法;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先加后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先加后减;减;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加减后加243计算:计算:某人犯三罪,分别应判处某人犯三罪,分别应判处3年、年、5年、年、8年有期年有期徒刑,三罪同时发现同时宣判,应判处的最徒刑,三罪同时发现同时宣判,应判处的最高和最低刑期?高和最低刑期?应判应判8年徒刑的罪在刑罚宣判后刑罚执行年徒刑的罪在刑罚宣判后刑罚执行4年年后被发觉,最后应执行的最高和最低刑期?后被发觉,最后应执行的最高和最低刑期?应判应判8年徒刑的罪如果是在刑罚宣判后,刑罚年徒刑的罪如果是在刑罚宣判后,刑罚执行执行4年时所犯,应如何处罚?年时所犯,应如何处罚?244(四)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四)缓刑、减刑、假释、时效1、缓刑、缓刑概念概念((166页)页)缓刑条件:缓刑条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累犯;不是累犯;认为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认为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245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在原判刑期以上,拘役的,在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年以下不少于少于2个月;个月; 有期徒刑的,在原判刑期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年以下,不少于下,不少于1年。
年后果:后果: 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执行原判刑罚;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执行原判刑罚; 再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罪,撤消再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罪,撤消缓刑数罪并罚缓刑数罪并罚2462、减刑、减刑概念(概念(167))条件条件((167))限制:不少于原判刑期限制:不少于原判刑期1/2,, 无期徒刑不少于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年; 死缓不少于死缓不少于12年2473、假释、假释概念(概念(167))条件:条件: 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不适用于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于累犯、严重暴力犯罪 必须原判刑罚执行一半以上;必须原判刑罚执行一半以上; 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后果:考验期内不再犯罪不实际执行余刑;再犯后果:考验期内不再犯罪不实际执行余刑;再犯罪的数罪并罚罪的数罪并罚2484、时效、时效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效期限的规定: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年,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年以下,经过10年。
年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经过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徒刑、死刑,经过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249思考题:思考题:1、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2、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4、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6、累犯、自首、累犯、自首7、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8、缓刑、减刑、假释、实效的概念、适用的、缓刑、减刑、假释、实效的概念、适用的条件9、共同犯罪、共同犯罪250 第十章第十章 民法学民法学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物权 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债权 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权人身权 第五节第五节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51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的当事人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52(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继承权、横向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继承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纵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权人格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那女平等权、亲属权、监护权、那女平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253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5、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6、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会公共利益原则254三、民事主体三、民事主体(一)概念(一)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民事法律关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二)种类(二)种类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2551、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56B、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概念概念: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法院对公民: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法院对公民的失踪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的失踪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条件: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法院宣告3个月)个月)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其原有民事关系由他人代理,待重新其原有民事关系由他人代理,待重新出现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消宣告。
出现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消宣告257C、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概念:概念:公民离开住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一定期限,公民离开住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种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种制度条件:条件: 一般四年,意外事故满一般四年,意外事故满2年,战争自战争年,战争自战争结束日满结束日满4年;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满一年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满一年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相同;生存期间民事行为有效;与自然死亡相同;生存期间民事行为有效;撤消后某些民事关系可以恢复撤消后某些民事关系可以恢复258D、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概念: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可以亲自参加民事活: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可以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动,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周岁以上、16以上,以上,不满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的259E、监护、监护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序,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为第一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为第一监护人其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其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的委会或村委会同意的 260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所在地的居委会、村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
委会的同意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监护人 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护人;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其进行诉讼时,代其进行诉讼261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通常表现为买卖、借贷、租赁等财产性质通常表现为买卖、借贷、租赁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代理的活动的限制: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代理的活动的限制: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有本人作出决定如遗嘱、的人身性质,必须有本人作出决定如遗嘱、婚姻登记等婚姻登记等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被告王某因失恋而患精神分裂症,被告王某因失恋而患精神分裂症,4年未治年未治愈王母听信算命先生之言,认为其系愈王母听信算命先生之言,认为其系“心心病病”,如找一女子婚配,,如找一女子婚配,“红喜红喜”一冲,既可一冲,既可治愈,逐在山区农村物色一女子张某治愈,逐在山区农村物色一女子张某(22岁,)高价聘其成婚。
张某向往城(22岁,)高价聘其成婚张某向往城市生活,且相信王某的病能够治好,便应市生活,且相信王某的病能够治好,便应下婚事下婚事 262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 被告王某因失恋而患精神分裂症, 被告王某因失恋而患精神分裂症,4年未年未治愈王母听信算命先生之言,认为其系治愈王母听信算命先生之言,认为其系“心心病病”,如找一女子婚配,,如找一女子婚配,“红喜红喜”一冲,既可治一冲,既可治愈,逐在山区农村物色一女子张某(22岁,)愈,逐在山区农村物色一女子张某(22岁,)高价聘其成婚张某向往城市生活,且相信王高价聘其成婚张某向往城市生活,且相信王某的病能够治好,便应下婚事在王母安排下,某的病能够治好,便应下婚事在王母安排下,张某与王某的堂弟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张某与王某的堂弟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王某的病并无任何好转,结婚证婚后一年,王某的病并无任何好转,张某逐向法院提出离婚张某逐向法院提出离婚 对于此案合议庭由两种看法:其一,结婚 对于此案合议庭由两种看法:其一,结婚行为无效,其二,王母的行为应属民事行为,行为无效,其二,王母的行为应属民事行为,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263F、公民的其他形式、公民的其他形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债务以个人资产、家庭资产或全体合伙人其债务以个人资产、家庭资产或全体合伙人的财产承担责任的财产承担责任2642、法人、法人A、概念:、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B、条件:、条件: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受法律、法人经营范围或成立宗旨限制致,受法律、法人经营范围或成立宗旨限制265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有效条件:、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66(二)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概念: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原因原因:行为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内容违法;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他方恶意串通代理人与他方恶意串通2672、可撤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条件:条件:对内容的重大误解;对内容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显失公平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4、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4、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或变更(部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或变更(部分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给分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给予撤销或变更。
予撤销或变更268银川吕型材厂诉王春林有奖储蓄纠纷案银川吕型材厂诉王春林有奖储蓄纠纷案1993年年6月月26日,银川吕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日,银川吕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的定期有奖张的定期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表明中奖率为储蓄存单,存单背面表明中奖率为100%同年年7月月10日,银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日,银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年7月月15日-日-10月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吕型材厂一直未去兑弃奖在此期间,银川吕型材厂一直未去兑奖,在兑奖最后一日,该厂将储蓄存单发给奖,在兑奖最后一日,该厂将储蓄存单发给本单位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本单位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核对报纸后,发现中奖1万元,厂方获春林核对报纸后,发现中奖1万元,厂方获知,要求王退回所得不当得利1万元,遭王知,要求王退回所得不当得利1万元,遭王的拒绝问:该案是否属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问:该案是否属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误解或显失公平? 269(三)代理(三)代理1、概念:、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特征:、特征: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独立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独立意思表示;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2703、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代理进行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以一定身份关系存在为依据,由法:以一定身份关系存在为依据,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进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进行的代理行的代理2714、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表现为:自己代理、同一代理、与第三人表现为:自己代理、同一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为代理恶意串通、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为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施民事行为包括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包括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未经授权的代理未经授权的代理2725、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对象违反法律,仍然进行)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对象违反法律,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行为违法,不表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代理人共负责任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代理人共负责任273五、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五、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民事违法(违约)行为存在;民事违法(违约)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违法(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系;主观上的过错或法律规定主观上的过错或法律规定274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书、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书188页)页)4、民事责任的分类4、民事责任的分类1)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念、责任方式概念、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责任除非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都要承担的责任除非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275(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概念:、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时间为时间为2年年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
分为分为4类:(类:(191页)页)276 一年时效一年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 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资金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资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坏的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坏的 四年时效:四年时效:涉外合同中货物买卖的争议涉外合同中货物买卖的争议 180天时效:天时效: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货物运输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规则》规定 20年时效:年时效:权利人因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权利人因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2773、诉讼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的开始:从权利人知道或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784、中止、中止 时效进行到最后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由于发生某些个月由于发生某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计算,待障碍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计算,待障碍排除后重新计算排除后重新计算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不可抗力、其他障碍5、中断、中断 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时效重新计算。
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时效重新计算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 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提起诉讼、 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人承诺履行6、延长:、延长: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时效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时效279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李某因故于1985年-1986年间,陆续李某因故于1985年-1986年间,陆续向王某多次借款,1987年,李某因诈骗罪向王某多次借款,1987年,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法院认定的诈骗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法院认定的诈骗人中无王某李某在保外就医期间,于1990年无王某李某在保外就医期间,于1990年9月与王某结算借款时,由李某出具借条一张,9月与王某结算借款时,由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李某欠王某款23500元,王某其内容为:李某欠王某款23500元,王某放弃债权3500元,李某欠20000元,放弃债权3500元,李某欠20000元,一旦有钱逐步归还。
此后,李某一直为归还欠一旦有钱逐步归还此后,李某一直为归还欠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于1992年10月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于1992年10月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你认为王某的诉讼是否超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你认为王某的诉讼是否超过时效期?法院应如何判决?过时效期?法院应如何判决?280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指权利人直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指权利人直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二)特征(二)特征1、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2、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由权利人直接行使;3、以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利益为、以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利益为特征;特征;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281二、物权的种类二、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即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物权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 物权;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82283三、所有权三、所有权(一)概念(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内容(二)内容1、占有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2、使用权:为满足需要而利用利用财产使用权:为满足需要而利用利用财产3、收益权:在财产上取得经济利益收益权:在财产上取得经济利益4、处分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处分权:对财产进行处置284(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先占、添附、孳息等原始取得:先占、添附、孳息等继受取得:买卖、赠予、继承等继受取得:买卖、赠予、继承等2、消灭、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所有权转让、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抛弃、强制消灭消灭、所有权抛弃、强制消灭285(四)所有权的保护(四)所有权的保护1、确认产权;、确认产权;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3、返还原物;、返还原物;4、排除妨害;、排除妨害;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286四、他物权四、他物权(一)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1、地上权:、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2、地役权:、地役权:为自己经营、使用土地方便而为自己经营、使用土地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典权:、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动产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4、永佃权:、永佃权:永佃权人支付佃租后,永久的永佃权人支付佃租后,永久的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287(二)担保物权(二)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押权、质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留置权: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规定留置该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规定留置该财产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88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债权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与物权的区别二、债与物权的区别1、物权反映财产归属关系,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物权反映财产归属关系,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系;2、物权存在于非特定当事人之间,债存在于特、物权存在于非特定当事人之间,债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定当事人之间;3、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4、物权表现为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表、物权表现为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表现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现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89三、债发生的根据三、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律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的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290四、合同四、合同1、合同的特点:、合同的特点:以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为前提;以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为前提;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必须合法必须合法291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限制约一经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限制承诺:接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承诺:接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一经到达,合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一经到达,合同生效2923、合同的条款3、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293294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