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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303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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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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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三) 保险条款;(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第二条 投保条件一、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对因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的损失,按实际损失在本合同规定的额度内进行赔偿。

      本合同保障的随身财产包括:现金、衣物、手表等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三、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十四、 被保险人因身患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十五、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十六、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十七、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 被保险人离职、退休或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的投保条件;二十、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次日十二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十二时止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二、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但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三、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四、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人数若有增减,则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统一调整保费,多退少补五、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第八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人员清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将同时成为“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的受益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伤残鉴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意外身故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 被保险人随身财产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6.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导致的保险费增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统一调整,多退少补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更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员工而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次日十二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起保日十二时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属人员离职、退休、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十二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达日之后,则自该退保日十二时起丧失,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终止因被保险人人数变更导致的保险费增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统一调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1. 保险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4. 手续费手续费=未满期保费×25% 5.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6.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7. 潜 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8. 攀 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9. 武 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0. 探 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1. 特 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12.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13. 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指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1-4级残疾的意外事故。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的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第三条 责任免除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二、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三、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五、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期间投保人数若有增减,则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统一调整保费,多退少补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投保人数发生变化,则本附加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第五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定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第八条 名词解释1. 医院指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第九条 其它条款的适用本附加险的未尽事宜,均以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为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第三条 责任免除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二、以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矫形、美容或整容为目的的住院;三、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元/天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10元/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期间投保人数若有增减,则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统一调整保费,多退少补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投保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第五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 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第八条 名词解释1. 医院指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2.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第九条 其它条款的适用本附加险的未尽事宜,均以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为准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2003 年 4 月 1日 起执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单位:人民币(元)职业类别基本险附加险10-50人团体51-200人团体201-500人团体500人以上团体身故/伤残医疗住院津贴(每万元保额)(每千元保额)(每10元/(天)保额)120 18 16 5 0.4 225 23 20 6 0.5 330 27 24 8 0.6 445 41 36 费率由合同双方洽订11 0.9 570 63 56 18 1.4 690 81 72 23 1.8 S120 108 96 30 2.4 本险种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区间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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