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氢站安全施工的方案.docx
13页目录1 工程概况 32 依据的图纸、文件及标准 33 作业准备要求及条件 34 施工过程关键的质量控制点 35 作业程序内容 46 验收质量标准 47 安全施工措施 4附:《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一85)》 51工程概况XX 电厂制氢系统 XX 设备进行检修,为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方案氢气是无色、无腐蚀性、极易燃烧的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 4%--74.2%,是易 燃易爆危险品,制氢系统的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方案各项规定2 依据的图纸、文件及标准2.1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附后)2.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 护”的有关规定2.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2.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92)2.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管道篇) (DL 5031—94) 2.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 5007-92)3 作业准备要求及条件3.1 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应持上岗证,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范围必须与证件等级相符;施工 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2 办理好工作许可证、必要时需要办理一级动火票,做好安全措施3.3 进入制氢站的工作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交出火种,不准穿有带铁掌的 鞋子和化纤服装3.4 进入制氢站前应先用手触摸铁围栏,以消除身上静电3.5 禁止使用、对讲机不得使用非防爆的手电筒和电动工具,防止工具产生的电 火花引爆氢气3.6 制氢站内施工必须选用铜、铍铜或铜铝合金制作的工具,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 上黄油3.7 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3.8 如果在制氢站内动火,除办理动火票,落实安全措施以外,还必须有安全员在场监 督4 施工过程关键的质量控制点(根据具体施工情况现场编写)4.1 控制点 14.2 控制点 255.5.66.6.77.7.7.7.7.7.7.7.7.7.7.7.7.作业程序内容(根据具体施工情况现场编写)1 程序 12 程序 2验收质量标准(根据具体施工情况现场编写)1 标准 12 标准 2 …安全施工措施1 制氢站内应保持通风良好,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必须交出所有火种2 制氢站周围严禁烟火,施工前必须对制氢站空气中含氢气量进行一次检测,含氢气 量不应超过 0.4%3 制氢站内设备检修必须动火时,应尽可能移到站外进行,并保证动火区域空气含氢 量不超过 0.4%。
如必须在室内进行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采取以下各项 措施:3.1 站内其它制氢设备必须停止运行3.2 动火设备必须与其它管道全部分离,并在开口处加堵板,动火设备管道系统应用氮 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吹扫(包括弯头、死角),经取样化验合格,并至少有两个 以上的测爆仪在现场监视3.3 站内通风良好,空气中含氢气量不超过 0.4%3.4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电焊机应置于室外,禁止电焊机的地线接在氢气设备上,并 专门设置接地点3.5 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移动式灭火器4 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运行中的氢气系统设备,并联系运行人员,系统不 得超压,严禁负压5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解 冻6 设备、管道、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 测仪,禁止使用明火检测7 禁止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对空管向室外排放8 在制氢系统检修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不准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两个不同的电极上7.9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 花的一切操作7.10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设备必须作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性试验符合有关的检 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7.11 氢气系统吹扫置换时,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氮气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7.10.1 氮气中含氧量不超过 3%7.10.2 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7.10.3 置换结束后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必须经过连续三次分析合格7.10.4 使用氢气瓶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7.10.5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7.10.6 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 更换阀门7.10.7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0.5kg/c 以上的余压附:《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1985-11-01 实施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 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 程的要求1 名词术语1.1 供氢站: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1.2 供氢装置 (或称供氢系统):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1.3 气瓶:空瓶和实瓶的统称1.4 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 40 升水容量,150 公斤力/厘米 2压力计算1.5 空瓶: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1.6 集装瓶: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1.7 放空管: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1.8 阻火器: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1.9 含湿氢气:具有一定相对温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1.10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1.11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 供氢站2.1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6.1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2.6.2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2.2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 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 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 窗、洞的防火墙洪氢站平面布貫的防火间距表1笔称 111最小防火间距,米1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丨―、二级 111 121三 级 11 1411四 级 11 161甲粪物品库房 111| 2011屋外变、配电站 111| 2511民用建筑11| 2511重要公共建筑 I11| 501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I1| 3013 1水槽式可燃气体吃罐,米 11 11 W 500 |11 121| 501-10000 |1 1511| >10000 |1 I| 2013水槽式氧气贮罐,米 11 11 W1000 11 1011| >1000 |1 11 123易燃液体此罐,米 11 11 1-50 111 151| 51-200 |1 191| 201-1000 || 251| 1001-5000 |1 11 311汁 3 3汪: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处缘算起;贮罐、变压器和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2) 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 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3)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米3)和工作压力(公斤力/厘米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康执行中心线) 萸4) 供厂內主要道路(路辺) 10厂內次要道路(路辺)2.3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2.4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4米 (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6米)2.5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 发火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2.6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6.1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 (集装瓶站房除外) 汇流排间可以通过门 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2.6.2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 空瓶应分别存放空 (实) 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
2.6.3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 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 耐火极限不低于 0.9 小时2.6.4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2.6.5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 于1.5米2.6.6 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宜靠墙布置,并特设固定气瓶的框架2.6.7 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2.6.8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由气瓶运输工具确定,一般高出室 外地坪0. 4- 1 . 1米,平台的高度为1 . 5-2米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非燃材料 集装瓶站房应设防爆起重设施2.7 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下同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 (楼) 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 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2.8 电气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产规 定2.9 供氢站应有防雷措施2.10按GB 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在供氢站周围设置禁火标志。
3 供氢设置3.1 氢气: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3.2 集装瓶3.2.1 每单元总重不得超过 2 吨集装夹具、吊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9气瓶、管路、 阀门和接头应予以固定,不得松动位移,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3.2.2 总管路应有两只阀门串联,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3.3 固定容积贮气罐3.3.1 贮气罐应设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1 公斤/厘米 2 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3.3.2 贮气罐的基础和支承必须牢固,且为非燃烧体3.3.3 贮气罐的地面应高于相邻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乙类生产单元的地面,否 则应设高度不低于 1 米的实体围墙予以隔离3.3.4贮气罐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按IJ46-74中可燃性气体贮罐防火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