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编制说明.doc
10页气象行业标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编 制 说 明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2020年5月目 录一、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12.起草单位 1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4.主要工作过程 2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21.编制原则 22.本标准主要内容编制依据介绍 3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5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6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7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8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推进减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2019年1月,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气预函〔2019〕17号),提出开展建立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工作任务,2019年8月27日,又印发《关于加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气预函〔2019〕42号),提出了规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要求,2019年9月30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下发了《关于下达 2020 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 号 ,将本标准列入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研制项目,本标准正式获得立项,项目名称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项目编号为QX/T-2020-29。
2.起草单位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北京市气候中心、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淮河流域气象中心、沈阳区域气候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中心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胡昌琼、陈正洪、廖洁、何飞、许杨、熊守权、宋丽莉、龚志强、房小怡、贾蓓西、杜吴鹏、龚强、王业斌、鲁俊、陶寅、郝莹、苏志、蒋品平标准正式立项后,编制组按照项目任务及进度计划要求,完成了标准的起草和编制主要起草人工作情况如下:胡昌琼: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起草,组织技术人员对国内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流程、技术方法的现状、需求及目前已有标准等进行调研,组织人员开展标准编写工作,负责标准全文的统稿,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协调内外部工作,组织标准审定陈正洪:负责制定标准起草方案,确定标准编制内容,负责指导标准制定和技术性内容审核把关廖 洁:负责相关文件、标准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查标准文本内容及格式,参与标准编制及后期修改完善工作,负责标准各阶段材料送审和报送工作,参与完成标准编制说明何 飞:参与标准编制和标准修改工作,参与完成标准编制说明。
许 杨:负责调研市场情况,解决标准起草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参与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宋丽莉:负责指导标准制定和技术性内容审核把关龚志强:负责指导标准制定熊守权:负责指导标准制定及本地应用解释房小怡:负责指导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性内容贾蓓西:参与标准的意见征集杜吴鹏:数值模拟部分内容的编写与把关龚 强:负责全文审查及本地应用解释王业斌:负责雷电评估相关内容鲁 俊:负责标准的本地应用解释陶 寅:负责标准的本地应用解释郝 莹:数值模拟部分内容的编写苏 志:负责雷电规范化引用及本地应用解释蒋品平:负责标准规范性文件引用及政策衔接,解决关键性技问题4.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9月,本标准正式获得立项,项目负责人开始组建标准编写组,确定标准编写框架和总体思路,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了人员分工2)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编写组查阅了大量技术资料和信息资料,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研究工作,按照标准编写格式,完成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初稿3)2020年1月~2020年2月,编写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交流讨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修改稿。
4)2020年3月~2020年4月,编写组将编制项目放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中,并进行了检验,同时与领域内的相关专家进行了交流讨论,几经修改,于2020年5月形成行业标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1.编制原则(1)适用性:本标准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多年来承担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工作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遵循客观、适用、可行的原则制定2)规范性: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2.本标准主要内容编制依据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开发区气象灾害敏感因子、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工作大纲编制、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报告内容及要求、报告评审及有效期等。
确定本标准主要内容的编制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5)GB 31221-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6)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7)GB50014-2006(201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8)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9)GB/T18710-2002 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10)GB/T 21714.2-2015/ IEC 62305-2:2010 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11)GB/T 30587-2018 城市火险气象等级;(12)GB/T 31155-2014 太阳能资源等级总辐射;(13)GB/T 19201-2006 热带气旋等级;(14)DL/T 5158-2012 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范;(15)HAD101-11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6)JTG/T 3360-01-2018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17)NB/T31147-2018 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技术规范;(18)QX/T 85-20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19)QX/T 89-2018 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20)QX/T 118-2010 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21)QX/T 242-2014城市总体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22)QX/T 380-2017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级;(23)QX/T 405-2017 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24)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25)QX/T 426-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资料收集;(26)QX/T 43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抗风参数计算;(27)QX/T 43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城市通风廊道;(28)QX/T 449-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现场观测;(29)QX/T 452-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提供规范;(30)QX/T 453-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规范;(31)QX/T 457-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32)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33)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确定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 2014年4月);(3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7月)。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以及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工作当论证的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属于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论证本标准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按照开发区的主导产业类别、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对我国开发区(产业经济功能区)进行分类,确定“开发区气象灾害敏感因子”本标准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工作大纲编制”、“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报告内容及要求”、“报告评审及有效期”等内容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2000年正式施行的《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气象局相应出台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一些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制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之后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提出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强制审批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陆续出台各种措施优化投资配套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5月23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要求“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据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7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性评估评价的文件。
部分省级气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管理办法,其中湖北省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由于开发区的跨度范围大,涉及的气象要素多、气象灾害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