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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集体债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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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 务的意见务的意见黑政发[2001]53 号颁布时间:2001-7-2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 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 下意见: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 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 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 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 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 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 2003 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 务,使不良债务减少 60%以上;到 2005 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 村、富民”的工作目标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 组织。

      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 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 的原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 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清查中对呆账的处 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对抬款本金和利息逐笔清 查处理,尚未偿还的,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清查结束后仍然滞留账外的抬款,集体将 不予承认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已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990 年 5 月 8 日至 199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抬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 3 分,1998 年 8 月 15 日以后,抬款利率一律降至农村 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纠正,已经结算的要收回抬款不准利滚利, 已按利滚利计算未结算的要剔除,已经结算的要追缴或抵顶欠款乡村干部利用职权放贷 或以工资转抬款的,一律取消全部利息今后严禁集体抬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

      四、努力清收陈欠款四、努力清收陈欠款要把欠款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约束干部带头还款,督促其他欠款户积极还款搞好 债权债务划转,农户在集体既有存款又有欠款的要抵顶鼓励亲朋和干部通过拉拽帮助欠 款户还款农户欠款额度较大,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一次性偿 还有困难的,要作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按合同约定还款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 户代垫代缴的各项税费、优惠补贴、罚没等挂账形成的债务,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应 由农户承担的合理费用,由农户负责偿还;不应由农户承担的不合理费用,不准分摊给农 户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困难户,可以实行减缓免的政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 欠款要逐笔逐人清收,采取财政扣缴、银行划拨、工资扣缴等措施,力争一次性回收对 有还款能力拒不偿还或拖延还款期限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长期占用集体 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要依法处理企业欠村集体的债务要限期偿还, 企业已经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要拍卖其资产抵债要加 大依法清欠工作力度,对那些有还款能力,但采取经济、行政手段收欠无效的单位和个人, 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清收回收的欠款要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化解不良债务。

      五、广辟集体增收门路五、广辟集体增收门路对长期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如房屋、机电井、鱼池、果园等,可采取产权转 让、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以资抵债要搞好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采取股份合作、承包到户、有偿管护、活立木有偿转让等方式,使集体林地产权、经营权 与化解不良债务直接挂钩山林管护、采伐间伐、更新造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避免毁坏林业资源要加强机动地承包管理,机动地要实行竞价承包对于仗权 承包、偏亲向友的要纠正,多种地少交承包费或不交承包费的要补交要搞好村级现有的 耕地、水面、林地、草原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引进资金和项目,利用集体资源、 资产参股入股,实行股份合作,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渠道要深入发掘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服务潜能在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为农民提 供优质服务,在开展有偿服务中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的产权、经营权变更,要 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审批手续,兼顾集体、农民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等条件下 可以优先债权人,严格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六、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六、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深入搞好行政村撤并工作,合理调整教育、卫生和其他公益事业布局。

      要大力精减村 屯干部,村级定额补贴干部不得超过 3 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村会计代理制或村会 计委派制,可由乡(镇)经管站安排人员代理村会计业务,也可以从原村会计中选派人员 担任联村会计,村设报账员要严格控制村级定额补贴人员的报酬要通过兼职减少村级 误工补贴人员,误工补贴总额不准超过定额补贴总额的 2/3.村集体要取消招待费,报刊 费不准超限额,差旅费、办公费不准突破定额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今后村集体 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不准为农户垫付各种税费,不准举债完成上级交 办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准向村集体搞强行摊派,不准强令村集体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 任务,不准用村集体借款或向农民收费的方式,搞村干部培训和外出考察,不准组织要村 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提五统”外, 不准擅自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七、加强村级七、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和监督要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议事组织,完善议事规划,规范 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监督要加快推行村级 财务支出预算制度,较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 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要逐步实行村财乡管,推行以“五统一”(统一制度、统一审核、 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办法,并逐步推行电算化,不断提高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要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村集体 经济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审计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 度,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八、加强对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八、加强对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要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作为当前和“十五”期间农村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农业、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省农村重点工作指导督查组要配合当地政府,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与其他 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力推进要深入研究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相关政策,探 索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办法要加大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农民增强法制观 念和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在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做到群众 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认可,以农民满意程度为衡量标准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 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典型,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积 极、稳妥、有序进行。

      2001 年 7 月 2 日【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8 年 08 月 15 日 【生效时间】1998 年 08 月 15 日 【全 文】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农林委员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简称农村三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不断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量的控制和管理农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按照抽取20%典型记帐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抬高或虚报。

      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以村为单位提取,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 5%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取总量一定几年不变根据中央规定,1998 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额不得超过 1997 年提取标准,各地应重新修改预算,并落实到村屯农户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资金,应纳入农民承包合同管理,农民应依法缴纳乡统筹费仍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定项限额,定额包干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或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作法村级学校的各项办学经费应计入乡统筹费支出范围二)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实行预、决算制度,纳入农民承包合同,坚持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在本社区和受益范围内使用农民出劳务实行工票制度,年终必须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逐户结算,村里不得结余工款全乡(镇)、全村范围特定项目的以资代劳,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农民同意,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严格控制乡村自用人员和管理费用开支任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村干部和管理人员可交叉兼职,定额补贴人员,每村不得超过 3 人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 2/3.超编人员要坚决减下来对现有民办教师要进行全面清理,凡超编或自用的要采取措施尽快精简必须从严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确需聘用代课教师的,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必须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凡民办转公办的,5 年内不得调动;公办教师由乡、村调往外地的,应保留乡、村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编制和工资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费用的各种培训活动,须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请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定额补贴人员报酬,必须按法规规定执行,不得以奖金等名义,擅自提高报酬标准应鼓励、提倡村干部和管理人员及农民自费订阅报刊公费为集体订阅的报刊,每村每年应控制在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内,由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控制总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向村集体和农民下达报刊订阅指标村级的招待费用应实行包干制度报刊订阅和招待费用超支,应由定额补贴人员自负四)坚决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利抬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任何理由利用商利抬款垫付各种集资、摊派、罚款或兴办集体企业及公益事业。

      对已发生的高利抬款,应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全部纳入集体帐内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的集体高利抬款,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年利息控制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以内要积极做好单位、个人欠款回收工作,解决村集体经济的相互拖欠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借资金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解决凡未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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