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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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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2008年)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A 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 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 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 CD.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 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 的说法错误,C 和 D 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 ACD.(一)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 ,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此,A 项说法正确,BCD 项说法错误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 A 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 A 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 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 A 的财物法律教 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 B 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 B 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 B 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 B 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 B 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 B 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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