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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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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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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 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2. 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 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 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5. 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6. 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8. 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9.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 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 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 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4. 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5. 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2)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3)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1.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5. 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6.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 7.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的答辩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1.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2.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5. 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6. 表决票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 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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