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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课件:第四讲债的履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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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讲 债的履行第一节 履行的主体一、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1. 债务人(1)原则上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1条第1款)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0条第1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一、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2)履行辅助人是指为履行其债务而被债务人使用的人,他以债务人的意思,在履行对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德民第278条)作为辅助人如买卖物可由出卖人的占有辅助人交付,出租车公司履行客运合同由司机完成第三人是否构成履行辅助人,并不在于其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合同关系,而是该人是否被债务人纳入履行中,即为此目的以债务人的意思从事活动一、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2)履行辅助人构成要件1)存在债务关系,即存在特别结合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由合同或法律产生2)辅助人必须被债务人纳入到履行中,即以此目的以债务人的意思从事活动他们包括:以债务人的意思履行固有给付行为的所有人,如受雇佣的、负责运载乘客的出租车司机在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形,纳入到履行过程中的认定要困难一些一、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2. 第三人近代法突破罗马法“法锁”的阻碍,原则性地承认第三人清偿为有效立法例:德民第267条)第三人清偿: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债务人)的债务。

      第三人误将他人债务当作自己债务清偿,他人债务不发生消灭(发生何种法律效果?)一、履行的主体l(一)履行人l 2. 第三人(由第三人给付)(1)构成要件A. 非专属性债务专属性债务不得允许第三人清偿专属性债务指重视债务之人的要素,以债务人的个性、技能为条件的债务B. 债务人未提出异议 债务人异议时,债权人有拒绝权思考: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债权人能否拒绝第三人给付?一、履行的主体 2. 第三人(2)销除权第三人在对债务人享有特别利益的情况下,享有代位清偿权(Ablsungsrecht)或销除权德民第268条)意义:不取决于非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意志前提:第三人可能因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失去在标的上的权利或占有对一个物享有后顺位权利的权利人,其权利因优先顺位权利人的执行而消灭土地或住房的租赁人或用益物权人一、履行的主体 2. 第三人销除权人的三个特权:1)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也不得拒绝第三人履行2)销除权人也可以用抵销或提存的方式给付3)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消灭,而是移转于销除权人,以便销除权人对免责债权人的求偿权得到保障(法定债权让与)思考:第三人部分给付时,获得对债务人标的物的求偿权,此时债权人也对同一标的执行,他们之间的求偿顺序如何,谁能优先?一、履行的主体(二)履行受领人1. 债权人履行受领人原则上为债权人,但债权人受领权限受到限制时除外,如债权被扣押、出质;债权人受破产宣告;(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债权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若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受领给付,向其给付也发生债务消灭一、履行的主体(二)履行受领人2. 债权人以外的受领人享有受领权限的人,包括意定受领权限人、法定受领权限人向递交收据者给付与向被授权受领的第三人给付等同对待这一规定的思想基础在于,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给付即出具了收据,并且将收据从手中交出,债权人即不值得保护假如债务人善意地相信第三人被授权受领给付,那么他就可以享受因收据所发生的权利外观所带来的益处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70条)问题:如果第三人伪造收据,债务人善意相信他享有受领权限而向其履行,能否消灭债务?思考:我国法规定了哪些法定受领权限人?第二节 履行的方式概览履行方式地点时间费用地点地点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合同法第62条第3项(一)履行地点1. 履行地点的意义(1)履行费用的分配,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2)风险的移转,履行的地点也就是交付的地点(3)违约与否的判断标准,债务人在错误地点提交履行,通常构成违约;债权人因履行地点判断错误,未在约定地点受领履行,构成受领迟延4)诉讼管辖的准据之一,当事人若未约定协议管辖,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履行地点2. 履行地点的确定履行地也被称为给付地点,是指债务人应当从事给付行为的地点,与之相区别的是给付结果的地点。

      1)依合同确定的履行地点(2)依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地点(3)有法律规定的履行地点例如,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地点为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合同法第160条第2句)(一)履行地点2. 履行地点的确定债务的种类A. 往取债务:债务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都发生于债务人所在地B. 赴偿之债: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在地,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都发生于债权人所在地C. 寄送之债:给付行为发生于债务人所在地,给付结果发生于债权人所在地,履行地应为债务人所在地但凭债务人负担寄送费用,还不足以认定寄送地点就是履行地德民第269条第3款)(一)履行地点B. 例外: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钱之债作为例外,债务人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将金钱送交债权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履行地点2. 履行地点的确定民诉法2014年司法解释第18、19、20条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9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0条)例如, Kindle阅读器用户购买电子书,其住所地就是买卖合同履行地时间时间债务 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给必要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二)履行期限1. 履行期限的意义债务人应为履行的时期,债务人原则上应在履行期届至时履行债务履行期即可为期日,也可为期间2. 履行期限的确定(1)当事人约定及按照交易习惯确定(2)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借款返还(合同法第206条)(3)任意性规定(二)履行期限(3)任意性规定买卖价款支付: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时间(第161条)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不满一年),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期超过一年)(第226条)承揽报酬支付:工作成果完成时(第263条)委托人报酬支付:委托事务完成后(第405条第1句)行纪人报酬支付:委托事务全部或部分完成后(第422条第1句)(二)履行期限3. 到期与可履行性给付的时间点:到期(Flligkeit):债权人可请求给付的时间可履行性(Erfllbarkeit) :债务人可以履行给付的时间可履行性最迟于到期同时发生,如果当事人对履行时间没有约定,那么到期与可履行性同时发生(德民第271条第1款)。

      延期(Stundung)可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发生,它推后到期时间,但未改变可履行性债务人由此享有抗辩权二)履行期限4. 履行期限的效力(1)期限利益及其效力期限利益,指当事人因期限的存在而享受的利益债务人享有期限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提前请求2)提前履行的效果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提前履行除外(第71条第1款)(二)履行期限4. 履行期限的效力(3)期限到来,发生履行迟延“期限代人催告”若履行期限不明确,以经过催告为必要,始发生履行迟延但对于绝对定期债务(Fixschuld),债权人无催告必要,债务人可能构成履行不能如甲向乙订购圣诞树用于庆祝圣诞节,乙由于设备老化无法按时完成甲无须催告,可直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4)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履行,债权人不能受领或拒绝受领,自该时发生受领迟延5)预期违约可致合同解除( 第94条第2、3、4款)(6)抵销以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到期为必要( 第99条第1款)(三)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1. 固有的履行费用(第62条第6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增加的履行费用(1)因债权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如债权人变更住所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或债权人受领迟延,由债权人负担(2)因债务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履行费用(三)履行费用甲失窃的汽车在北京被发现,由不知情的乙占有。

      若要将汽车运回甲的住所地,需要费用2000元人民币请问该费用由谁来承担?法律依据何在?若乙为窃贼,则该费用由谁来承担?第三节履行的标的债之标的确定性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时间性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给付义务风险合同解除的事由及效果可选择性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债务内容的确定划分标准分类问题域(一)为的债务和与的债务1. 给与债务:金钱之债给付物之债给付其他标的之债2. 为的债务作为给付之债与不作为给付之债(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l1. 概念l(1)特定之债:给付标的在债的成立时已经特定的债如房产、艺术品等l(2)种类之债:仅以种类表明标的的债,给付标的在债的成立时尚未特定,如日常生活的“开门七件事”交易l种类之债的判断并非科学意义上的种类,而是当事人的意思而确定一般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代替物,最典型者为金钱l种类之债虽是日常交易的常态,但传统债法理论的构造却以特定之债而设计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l 2. 种类之债的特定化(1)种类之债的履行:特定化 往取之债:债务人完成必要准备并通知 赴偿之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提出给付时 寄送之债:交寄之时l 未约定品质(2)通常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合同法第62条第1项(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案例 批发商甲向土豆供应商乙订购土豆两吨,约定乙将货送到甲的仓库。

      当乙依约将两吨土豆送到甲的仓库时,因甲的仓库处于关闭状态而无人受领乙便将货物送至另一客户 后因土豆价格暴跌,甲主张标的物特定后发生给付不能,拒绝受领乙运送的相同品质土豆 问题:乙可否主张履行约定的土豆债务?(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3. 特定化的效力通说认为,种类之债被特定化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都受其约束,不得再变更标的债务人若不提出给付,则为给付不能给付债务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否则债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债权人并无请求另交其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依照种类之债的目的,当事人旨在取得符合约定品种数量的标的物所以,在给付结果发生之前,债务人仍得提出相同种类之物,消灭原先特定结果债务人不必主张因债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变更原先之债三)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l选择之债:债务人负有多种债务,只需要履行其中之一 简单之债:债务人只负一种债务l 选择权 权利人:约定 债权人 选择权行使:催告 相对人定合理期限无果(三)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给付不能全部不能原给付义务消灭部分不能尚存的义务种类限缩至不能不可归责于非选择权人所有的义务种类范围不变可归责于非选择权人(三)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l代替权(Ersetzungsbefugnis))含义:选择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实现清偿目的的权能。

      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拘束力: 观点一:只要相对人未因信赖采取行动,权利人可不受代替权行使结果的拘束 观点二:代替权为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选择之债确定原给付完全不能时消灭代替权替代原给付原给付不能时不消灭第四节债务牵连性对履行的影响履行抗辩权合同的类型一、单务合同仅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主给付)义务例如,赠与、保证二、不完全双务合同虽然双方都负有义务,但他们的义务不具有交换关系因为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并非以得到另一方的给付目的出借人负有将物品无偿提供给借用人的义务,并非为了使借用人负有义务在借用期届满后返还该物例如,借用、无息借款、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三、完全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讨论问题:1. 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3条):船长为船舶免于海难将部分承运的货物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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