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pdf
8页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战略,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积极性,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第四条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 对获得“ 中国质量奖” “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 聊城市市长质量奖( 聊城市卓越绩效管理标杆) ” 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 对获得“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 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二) 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三) 对纳入( 评定) “ 好品山东” 品牌荣誉、 符合奖励政策范围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 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 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四)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行政认定) 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注册商标的, 一次性奖励万元.( 五) 对获得“ 泰山品质” 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元.( 六)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获得型式批准证书, 奖励 万元;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 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获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 每项奖励万元.( 七) 获得“ 食安山东” 品牌的, 对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 八)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山东老字号、 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自主品牌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对获得“A E O国际互认企业(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九) 对获得“ 鲁班奖” ( 含“ 广厦杯” )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泰山杯” 奖项的, 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 十)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 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 给予奖励; 对参与标准制定、 修订的, 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 修订奖励数额的 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 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 十一)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 C) 、 分技术委员会(S C) 秘书处及工作组(WG) 工作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 C) 、 分技术委员会(S C) 秘书处及工作组(WG) 工作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对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 C) 工作的, 一次性奖励 万元.对承担区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 领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作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万元、 万、 万元; 对承担国家级、 省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 示范推广平台)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万元、 万元; 对承担标准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万元;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万元.对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 两年内制定三项以上团体标准, 标准实施后取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一次性奖励 万元.( 十二) 对获得国家、 山东省企业标准“ 领跑者” 荣誉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对国家、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 二、 三等奖的项目, 分别一次性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对获得 A级、 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十三) 专利资助与奖励 专利创造资助项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同一发明专利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 最多资助个国家.以上项目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 专利运用资助奖励标准: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万元/ 家、 万元/ 家的奖励;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 市、区) 及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万元/ 家资助.对获得“ 中国专利金奖” “ 中国专利奖银奖” “ 中国专利优秀奖” 的项目分别给予 万元、 万元、 万元奖励; 对获得“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的项目分别给予 万元、 万元、 万元奖励; 对获得“ 山东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的项目, 分别给予 万元、 万元、万元、万元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出质或以专利权出质、 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 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按期还清本息的贷款,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P R) 的 给予贴息补助, 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贴息额最高 万元.对因专利权质押贷款而发生的评估费、 担保费等给予 的补助, 且单项评估费、 担保费补助最高万元.开展专利保险工作, 对专利权人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 元/ 件补助, 同一单位每年该项补助总和不超过万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 分析, 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 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 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 区域特色产业开展的导航分析研究, 分别给予最高 万元/ 项、 万元/ 项的资助.对企业自行绘制专利、 人才地图, 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的, 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万元.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 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 可分别给予最高 万元/ 家和万元/ 家奖励. 专利保护资助奖励标准: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 经我市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后, 根据案件性质、 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或协助情况综合考量确定, 分别按照每件 元、 元、 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一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鼓励和扶持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鼓励和扶持维权援助信息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咨询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 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知识产权社会共治: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未列出奖励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 运用、 保护、 服务和奖励等项目, 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部署的创新工作, 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具体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第五条使用原则( 一) 仅对上述第四条新获得项目给予奖励, 对复评、 续展、 变更、 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二)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 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不重复计奖.( 三) 针对同种奖项,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 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 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 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 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四) 以上奖励政策与上级新的政策要求不一致的, 执行上级新的政策要求.第六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 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 市行政审批局、 聊城海关等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二) 各奖项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月 日.( 三) 符合奖励条件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填写 聊城市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 提供获奖组织主体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 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 批文) 或证书等证明材料, 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获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四)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获奖名单并公示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 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确认, 并予以奖励.( 五)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县( 市、 区) 财政部门( 个别市直单位除外) , 由各县( 市、 区) 财政部门及时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 六) 专利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第七条监督与管理( 一) 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 依法规范使用.获奖资金应主要用于质量管理、 标准制定、 品牌培育、 科技研发、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人员培训、 技改投入、 经验推广等.( 二) 申报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 要实事求是、 客观真实, 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 弄虚作假、 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 将骗取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 介绍先进质量管理、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经验的责任和义务, 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提升创新创造水平,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始终保持标杆形象.第九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