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docx
11页序言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完善的、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法律救济就是通 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或者救济的制度法律救济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还有教育申诉等特定的救济 方式了解法律救济的方式与途径,对公民来讲,能够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对于管 理者而言,则可以提高尊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依靠法律途径合法、合理地处理各种纠纷的意 识和能力总之,通过法律救济渠道,用公正的程序,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种权利、利益的纠纷,是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 法律救济是法定的,认识法律救济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对于正确寻 求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救济”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救助和接济的意思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要求 解决,予以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补救活动的制度,包括为权利受到侵害 的人提供物质或精神的帮助。
法律救济在中国是与现代法治同步而生的教师法律救济则是指当教 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益时,教师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和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偿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时,他有权向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一 方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得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法律救济的特征法律救济作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救济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家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宪法》也被称为治理国家的总 章程《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为法律救济提供了存在的基础与依据,所以,法律救 济制度的产生是民主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结果《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财 产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一切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 权力或权利者处于法律的控制与制约之下由此可见,法律救济的目的、救济的基本原则都由《宪 法》所决定2. 法律救济以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为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即无所谓救济,侵权损害是救济的 前提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或 者不负责任,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纠纷;公民之间争夺财产而导致民事纠纷等 在这些纠纷中都存在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这就要求建立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 法律救济制度正是针对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3. 法律救济以恢复和补救受侵害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纠纷将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特定义务无法履行,法律救济就是使受冲突纠纷影响的合 法权益及法定义务能够实际地得到实现或履行法律救济通过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使权利的原有 状态得以恢复,或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办法,使冲突或纠纷影响造成的实 际损失、伤害、危害、损害得到合理补偿所以说,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补救受损害者的 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对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十分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将 法律救济工作做好,将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施行效果因此,法律救济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一)事后救济原则事后救济是指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被侵害以后,也就是说,只有侵害 权益的行为发生之后,权利救济才会发生法律救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或个人的侵害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解决纠纷,补助受害人如社会青年侮辱、殴打教 师构成犯罪,司法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救济程序,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使受害教师所希望的社会 正义得以伸张另外,教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程序要求肇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获取一定的 经济补偿二)主管恒定原则主管恒定是指权利救济要求只能向特定的机关提出,即只有特定的机关才有分配社会正义的 权力如刑事诉讼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能 向人民法院提起;而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也只能向特定的复议或申诉机关申请;即使是具有民间性 质的法律救济如仲裁、调解,也须向特定仲裁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提出法律救济主管职权由特定 的机关行使的原则实际上是《宪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权利救济才能够真 正体现社会公平。
三)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指特定的权利救济机关在分配正义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正当 程序所作出的分配正义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必须遵从,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 律救济;非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可以保证行为结果的公正三、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分 为以下三种一)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 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申诉等形式的行 政救济方式《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学生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这种方式是 由司法机关主管,所以称为司法救济,或称诉讼救济司法救济又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刑 事诉讼法律救济和行政诉讼法律救济。
教师和学生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 等权利受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以恢复或补救在民事诉讼法律救济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 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调解,依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或诉讼权 利民事诉讼法律救济过程十分强调补偿且非常直接,如责令赔偿损失、财产补偿、恢复原状等 与民事诉讼法律救济相比,刑事诉讼法律救济强调对肇事方的惩罚,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使社会正 义得以实现,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与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强调补偿、刑事诉讼法律救济强调惩罚不同,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是通过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法律救济过程 中,被告恒定为行政管理机关,且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三)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主要是指通过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例如, 我国的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也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渠道其中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经过对几十年司 法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它正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 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正在尝试建立校内调解制度,解决一部分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 教师与学生以及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争议。
第二节行政救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在教师行政救济制度 中,除了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一般法作为法律依据外,还有《教师法》作为特别 法予以规定关于教师的行政救济途径,依法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一、教师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 据是《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教师认 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上述规 定是《宪法》所规定的申诉权在教师身上的体现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法》规定的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其 他相应制度的特点。
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教师行政申诉的规定,使 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必 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部门处理教师申诉是法律赋予 的职责,不容放弃,也不容滥用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法》设定的教师行政申诉是专门为教 师这一特定职业人员所设立的,目的就是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社会 普遍尊师重教教师依据《教师法》享有行政申诉的权利,其申请主体、申诉范围、程序、处理均 由《教师法》专门规定3. 教师申诉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诉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申诉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 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这些部门均属行政机关范畴因此,教师申诉属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其处理决定属行政法 上的行政处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行政法的效力二)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在学校的合法权益是十 分有利的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具体的教师申诉规定,实践中太宽泛的规定不容易为人们所掌握, 因此,教师申诉范围已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理解1. 申诉主体只能是教师根据《教师法》规定,通过教师申诉这一途径解决纠纷的只能是教师,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教师以外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教师申诉的主体如学校医务室的医生、学校后勤人员、财务会计、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图书管理人员等,他们的权益纠纷应该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断是否是教师应当以《教师法》规定的三个条件作为标准,即具备教师资格、 具有教师职务、被学校聘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 申诉内容应当与教师特定身份和特定工作有关教师申诉应限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 益,包括教师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 保障,以及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等教师在社会其他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身份,因而也会有不同的权益,但教师申诉仅限于《教师法》规定的权益产生的争议3. 申诉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基于教师职业特点,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