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docx
14页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许桂敏2011-03-14 18:55:1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5期【内容提要】 俄罗斯洗钱活动猖獗,一度登上国际反洗钱软弱黑名单由 于反洗钱法的出台,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洗钱罪的规定,预防和控制洗钱的 效果明显立法的从无到有所彰显的完善性,刑法的入罪与出罪规制的规范性, 司法的疑难与选择认定的政策性,表明俄罗斯洗钱罪的立法愈加严谨关键词】 俄罗斯 洗钱罪 《反洗钱法》【作者简介】 许桂敏,1964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郑 州 450001)俄罗斯是世界上洗钱活动的重灾区,由于长期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应 对软弱,以至于2000年被列为全球“抗暴不力”国家的黑名单直至2002年8 月7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反洗钱法》,对如何控制“洗钱”犯罪做了具体 规定,并组建打击“洗钱”的专门机构一一金融监控中心2003年之后,根据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的40条反洗钱建议,先后对《刑法》、《行 政法》等基本法律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这样,俄罗斯反洗钱法网渐趋严密,实 践中遏制和预防洗钱行为成绩显著,最终从打击洗钱活动不力国家的“黑名单” 中删除。
纵观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梳理其立法的脉络,判断入罪的构成,辨析 洗钱罪的疑点,是本文解读之重洗钱罪立法的演变俄罗斯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渐进过程长期的计划经 济体制,市场由国家高度的控制与垄断,使洗钱行为无隙可乘,截至20世纪90 年代,俄罗斯尚没有反洗钱的立法原苏联在1991年彻底解体后,经济和政治 制度发生了质的巨变,无序与放任的自由经济导致洗钱大量涌现洗钱罪第一次 规定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该法第174条共计3个条款,明确规定,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和财产而直接从事改变其性质和来源的金融 等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各种行为该条第2款和 第3款分别规定了多次实施和有组织犯罪实施的从重处罚等内容这是俄罗斯首 次规定的反洗钱立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但不可否认,没有统一专门的反洗 钱法,仅凭单独的刑法条款难以阻挡洗钱的泛滥,再加上经济大规模私有化的混 乱状态,政治上的动荡,俄罗斯成为竞相追逐的洗钱天堂2001年以来,俄罗斯政府下大力气,采取了一系列铁腕政策,加强金融监 管,强化国际反洗钱合作,完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使洗钱活动猖獗的情况有所 削弱。
俄罗斯于2001年8月通过了《俄联邦反洗钱法》,全称是《俄联邦反犯 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该法律规定,建立可疑交易活动监 控制度,自然人或者法人的金融业务单笔交易额超过60万卢布(约合2.2万美 元),都将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比如信贷、保险、投资、典当、外汇买卖 交易、货币兑换和法人注册资金等业务往来都有监管鉴于洗钱活动通常是通过 特定的资金业务部门运行,进而规定,信贷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和租赁公司以 及办理汇款业务的非信贷机构应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行动当前, 俄罗斯非法洗钱的主要方式是房地产交易、股票交易及向境外汇出大量外汇,而 这正是监控的主要对象因此,银行、金融业务等部门如发现交易疑点,必须 向金融监控部门汇报随着反洗钱法的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 别和记录保存作为反洗钱的内控机制已基本形成此后,俄罗斯又及时通过一系 列修改补充决议,无论是刑事法律抑或是行政法规都充实了打击洗钱的相关规 定,使反洗钱的立法日趋完善在反洗钱的专门机构设置上,也加快了前进步伐 俄罗斯金融监控中心、财政监控委员会(别称财政侦察委员会)、反洗钱部门委员 会的先后成立标志着俄罗斯跻身于世界反洗钱的前列。
2004年10月俄罗斯发起 成立以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为模式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这是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 际组织,在全球反洗钱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变迁,笔者认为,不能忽视以下立法特点:首先, 反洗钱的立法与时俱进,切中要害正如上文所言,俄罗斯历经无钱可洗到洗钱 的集中爆发期,据资料统计,1993年到1994年间,从俄罗斯到国外的往返洗钱 数额不少于40亿美元,其中16亿美元来自于西方,用于在俄罗斯的洗钱[1] 此后的状况没有改观,反而日益恶化1996年俄罗斯政府的报告显示,经济收 入中非法所得的比重由40%上升到了 70%1992年到1996年间从俄罗斯流往国 外的资金大约有100亿美元,其中30%〜40%的资金是在国外进行洗钱[2]在国 内面临洗钱活动猖獗、危害严重的紧迫态势,国际上对俄罗斯谴责不断的交困背 景下,俄罗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了反洗钱法,并配合刑法的洗钱罪规定、 行政法的反洗钱职责内容,打造了全方位的反洗钱后盾,保护社会与保障个人合 法利益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实现,尤其是有效切断了有组织犯罪的资金链,对遏制 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同时,俄罗斯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 构筑了全球反洗钱的坚固堡垒,俄罗斯不再是一块容易被洗钱击破的短板其次,反洗钱立法缜密,机制长效反洗钱不能仅仅是一味单打独斗的重击 路线,应当通过全面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反洗钱法的内 容既要综合全面,又要重点突出,通过多种法律手段防控洗钱俄罗斯反洗钱的 立法正是这样施行的既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又有最严厉的刑法;既有单行的反 洗钱法,又有分散于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有关反洗钱内容俄罗斯反洗钱的立 法俨然形成了严密的法网,疏而不漏主要包括独立的法典《俄联邦反犯罪收入 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74条洗钱罪及其修 正条款、总统签署反洗钱的立法命令与规则、反洗钱职能部门的条例与规章等 这些对洗钱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治起到了固若金汤的作用细化 而言,这些反洗钱的立法无疑突出了一个主旨,即技术上建立起反洗钱的制度与 控制的屏障,实践操作中及时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实行确 实起到了遏制洗钱活动,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效能通过 法院审判的洗钱罪的案件数量变化可窥一斑根据统计,1997年1例,1998年 8 例,1999 年 21 例,2000 年 28 例,2001 年 73 例,2002 年 27 例,2003 年 11 例,2004年14例,2005年126例[3]。
从中可以看出,在单行的反洗钱法出台 之后,由于法网扩张,洗钱现象有所收敛,2002年到2004年的洗钱罪案件总和 不及2001年的一年数量最后,反洗钱的立法顺应国际需要,协调合作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内容与 体系建立在国际社会反洗钱的立法框架内无论是反洗钱的宗旨与任务,还是反 洗钱的原则与内容无不建立在国际反洗钱公约的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反洗钱法为 例,该法参照世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而制定按照40条 建议的要求,可以灵活制定本国法律,原则上达到反洗钱目的,但不损害本国的 合法交易和妨碍经济发展40条建议具有全球普适性,涉及反洗钱的刑事司法 制度和法律执行、金融规章与制度、国际合作反洗钱等内容,奠定了反洗钱的基 础俄罗斯反洗钱法在遵循40条建议基础上,根据本国情况,共计由四部分组 成,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洗钱概念及其承担职责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第二 部分是洗钱的预防,包括客户、从事资金与财产交易的部门反洗钱的义务;第三 部分是反洗钱的活动组织,包括金融监控中心、信息与文件处理的俄联邦中央银 行等;第四部分是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包括信息交流与法律沟通,承认外国 法院的判决,引渡与司法协助等。
俄罗斯立法上的这些做法昭示了法律的科学性 与可行性,体现了合作性与时效性因此,在有洗钱嫌疑的前提下,对正确认定 洗钱罪、及时定罪量刑提供了范本二洗钱罪的立法构成按照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 60万卢布的现金交易,进行跟踪监控,如果发现有可疑交易,必须立即汇报给 金融监控中心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当将有 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因此,洗钱罪的认定前提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疑交易行 为该行为可称之为前置评价,有待于后来的刑事司法确认是否为犯罪俄罗斯 洗钱罪的宏观构成彰显了三个特点: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洗钱行为 具有违反俄罗斯刑法性;洗钱行为具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惩罚性具体说,俄 罗斯洗钱罪的入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符合并且充分满足这些要件, 才构成犯罪;欠缺或者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洗钱行为,就不是犯罪,另作他论,或 负有民事责任或者担当行政责任,绝不能为了迎合从重从快政策需要,而妄加定 罪处刑笔者认为,俄罗斯有关洗钱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为犯罪客体、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成为洗钱罪出入 罪的标准与门槛。
首先,洗钱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生活,主要是与资金、财产密切相关 的金融活动和其他非金融活动俄罗斯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排列在第八编经济犯罪 第22章侵犯经济秩序类罪里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旨在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制 度,防止资金大量流失和非法资金的流转,特别是预防有组织犯罪及其恐怖活动 组织利用洗钱继续犯罪这里所侵犯的国家经济利益是由于上游犯罪的资金或者 财产进行非法交易造成的,将黑钱或者“灰钱”通过“漂洗”的犯罪手段实施的因此,犯罪对象是物,特指犯罪所得的赃物:资金和财产但是,必须明确,洗 钱罪的犯罪对象的物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第198条和 第199条所规定的内容[4]这四个条款分别适用本条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193条是拒绝从境外返还外资罪、194条逃避关税罪、198条逃税罪、 199条偷税罪它们都不属于洗钱罪的范畴,另作处理当然,并不排斥这些犯 罪所得的非法收入成为洗钱罪的源流其次,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或者财产合法化的行 为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的事前行为,明知非法取得资金和财 产而有意犯罪,或者进行金融活动,或者进行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总之,非法所得的洗钱手段都可归结为无效的法律行为通常非法性做狭义理解 和限制性解释,一般是指违反俄罗斯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这里,须明确金融业务 特指自然人、法人依照民法规定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确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所有行为,比如银行结算、存款等业务活动的民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将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或者财产漂白,是典型的洗钱行为表现 形式之一洗钱的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人有意为之,用自己身体积极的 举动,通过银行业务实现其赃款、赃物合法流通洗钱行为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 通过非金融活动,行为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通过买卖、典当、投资保险等商业 手段,实现非法所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合法化这里,并不是所有的非法所得资金或其他财物经过漂洗就构成犯罪,而是交 易数额较大,触犯俄罗斯刑法第174条规定的,才构成洗钱罪这里的数额较大 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按照学理解释,数额较大的判断尺度,是非法漂洗所得资 金和其他财物的价值高于行为人最低劳动报酬2 000倍以上[5]数额较小的交 易行为,比如家庭成员明知是非法所得的金钱用于付房租,就不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将他人的犯罪所得大额交易的行为, 就构成犯罪既遂。
正如上面所述,通常大额可疑交易数额为60万卢布,但不是 达到60万卢布就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可疑交易不完全是犯罪行为,可能是正当 的合法行为,也可能是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故而,洗钱罪的既遂或者发生在买 卖、汇款之时,或者是在兑换外币之时,或者是在订立保险、典当合同之时总 之,洗钱罪的既遂是着手实施,就为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