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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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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62702415
  • 上传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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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空管系统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确 保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根据《平行跑道同 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范,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实施平行跑道仪表着 陆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与之相关的活动,单跑道仪表着陆系统的 运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中相关术语的定义与依据的各类规范、技术 标准一致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 平行跑道运行条件下,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管理部 门应在单跑道运行的基础上加强系统保障能力,在运行监控系 统配置、通信传输配置、人员配置、设备维护、协调通报等方 面不断完善,提升仪表着陆系统整体运行保障能力第五条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按照下列规 章严格执行:一、《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 - 98TM )二、《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CCAR-115TM );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四、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 -I-R3);五、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六、 《民用航空情报规则》(CCAR-175TM-R1);七、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15TM-134-R1);八、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九、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I-TM-2010-03);十、《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MD-TM-2012-002);十一、《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MD-TM-2010-006)。

      第六条组成仪表着陆系统的设备,其配置、性能以及周边 电磁环境、场地环境应满足以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一、《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4006.1 );二、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 )技 术要求》(MH/T4006.3);三、 《民航空管雷达站、导航台及甚高频遥控台配套设施 配置要求》(MD-TM-2010-007);四、 《飞行校验规则》(MH2003);五、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六、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 规范》(MH/T4003);七、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IB-TM-2010-004);八、 《民航空管雷达站、导航台及甚高频遥控台配套设施 配置要求》(MD-TM-2010-007 *九、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MH/T 4023-2007)第七条平行跑道的各仪表着陆系统,在满足第六条要求的 前提下,条件允许时,宜达到以下配置要求:一、 导航设备集中监控室配备仪表着陆系统设备机房环境 监视系统,能够对相关附属设备工作状态及设施环境实施远程 监视,甚至实现远程控制和维护功能;二、 仪表着陆系统各组成设备台站与导航集中监控室间具 备可靠的语音通信及数据传输链路,链路具备相互独立的主、 备路由,设备遥控器、塔台重复显示器的路由与远距离监视维 护系统相互独立,独立设置各台站对应的远距离监视维护系统 的终端设备。

      第八条 各仪表着陆系统的本地设备、遥控器、塔台重复显 示器以及远距离监视维护系统的终端设备应具有明显的跑道 标识,以利于人员辨识,提高维护、监控和管制人员对设备运 行状态的情景意识,便于准确判断和及时操作第九条导航设备集中监控室与塔台管制室、机场飞行区安 保管理部门间应具备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并具备可记录重放 功能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 平行跑道运行前,仪表着陆系统运行部门(以下简 称运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章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 针对设备配置、运行环境、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员资质、 培训演练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平行跑道运行前,运行部门应结合飞行校验或 试飞验证以及技术论证等手段开展仪表着陆系统设备运行方 式评估工作,评估同时工作的多套仪表着陆系统信号之间是否 存在相互影响第十二条 经检查、验证确认存在信号相互影响的任何两 套仪表着陆系统之间,应在设备遥控器端采用互锁装置或建立 必要的操作流程,保证其不能同时开启,防止信号干扰同一 条跑道的双向仪表着陆系统,如按II类或更高类别运行时,必 须采用互锁装置第十三条 无相互影响的仪表着陆系统,在实施独立平行 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 等模式以及其组合形成的混合、半混合等运行模式下,均应保 持24小时开启,以确保其在各类复杂天气及气候条件下均能 够持续稳定可靠地运行,并实现其完好性实时监测和告警。

      第十四条 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时,每条对应跑道的仪表着陆系统必须保持开启第十五条 运行部门应针对平行跑道仪表运行特点及时修 订和完善各类运行保障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规范,应包括以 下内容:一、 设备日常值班、监视巡视、维护检查等规范、规定;二、 设备操作规范和维护规程;三、 应急处置预案及检查单;四、 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保障措施和方案;五、 飞行校验期间设备调整和运行保障规范;六、 运行协调通报程序;七、 有利于提高人员情景意识的台站数据、图表和标记第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部门应与机场或空管其他相 关运行管理部门签订运行保障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ILS临界区、敏感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 域的划设、保护及场地维护的协调和通报流程;二、导航台站主、备用供电系统测试、转换及故障的协调 和通报流程;三、 设备飞行校验、计划维护、外场测试、开放关闭、运 行状态变更、航行通告的协调和通报流程;四、 通报信息的标准用语、标准呼号及标准手段,并形成 标准资料文档第十七条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在飞行校验期间的开放 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民航局相关规章标准和民航局空管局有 关规定执行。

      航向信标、下滑信标、测距仪等设备的所有校验 科目检查完毕方可视为该设备校验结束,在飞行校验结束前导 航设备不得提供使用仪表着陆系统定期飞行校验结束且获得 合格或限用结论后,可在发布航行通告后提供使用,航行通告 中公布的开放或限制开放范围须与本次校验报告结论一致第十八条 对于因设备故障、维护调整、飞行校验、保护 区破坏或其他异常因素导致的导航服务中断情况发生时,以及 服务恢复后,运行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预案做好信息通 报和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范要求,协调航空情报部门及时发 布相关航行通告第十九条 运行部门在执行设备开启或关闭过程中应采用 双岗值班人员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确认,与相关岗位间的信息 通报应进行复诵确认第二十条相关运行单位应积极协调优化跑道命名,避免 存在同方向容易混淆的跑道名称第二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定 本单位相关培训、演练制度和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平行跑道仪 表着陆系统各项运行管理规范、流程、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定 期培训、考核,并联合相关运行部门进行演练和总结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民航局空管局负责解释关于《民航空管系统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编写说明近年来,国内已有北京、上海浦东、虹桥、广州新白云、 成都、昆明、西安、重庆等多个枢纽型机场相继建成平行跑道, 并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或试运行,还有多个在扩建机场 即将建成平行跑道并投入运行。

      2004年,民航局颁布并实施了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对全行业进行指导该 规定中涉及到一些与平行跑道各种运行模式相关的通信导航 监视设备的关键配置、性能以及总体保障要求随着运行形势 的变化,各运行单位在平行跑道的导航设备运行实践中采用了 不同的运行管理方法,一些方法在实践中已暴露出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在上述行业规章的基础 上,特别制定空管系统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十分必要鉴于在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中通信和监视设备的 管理没有更多特殊要求,目前,仅针对仪表着陆系统制定相关 运行管理规定,其他设备的运行管理也可以视情借鉴一、依据和原则本《规定》的主要依据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 定》和《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同时还遵照 当前多个有效的规范和标准,在单一跑道仪表着陆系统运行管 理的基础上,针对多跑道导航设备运行的特殊性,按照适度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以确保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设 备运行风险保持在较低程度二、 主要内容本《规定》共四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本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引 用术语说明第二章一般要求,主要阐述了仪表着陆系统在平行跑道运 行条件下的整体运行保障能力要求、依据的各类规章标准名目 以及设备配置的若干特别需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用十二个条款重点阐述了以下内容:系 统性风险管理要求,仪表着陆系统间相互影响的评估及预防手 段,系统运行常态,运行保障制度、程序和协议要求,设备飞 行校验运行管理,航行通告发布要求;'错忘漏”预防措施,培训、 演练及考核要求等方面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时间和制定主体三、 征求意见与修订本《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6月成稿并发空管局 机关相关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地区空管局广泛征求意见,于7 月底完成书面反馈意见的收集,有一个机关部门和五个地区空 管局提出了明确的修改建议根据反馈意见,通信导航监视部 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中旬形成送审稿,该 稿充分吸取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有一般要求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归纳,对针对性条款加以突出明确,补充了整体运行保 障能力及系统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送审稿的总条款数比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二条,达到二十三条本《规定》在通过审核后将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发布试行, 试行期间,民航局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部负责跟踪各相关单位 的运行管理情况,收集各地区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管 理经验,不断完善本规定内容待本规定试行一年后,拟再将 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以管理文件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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