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专题一:出资瑕疵.doc
56页出资瑕疵 总结出资瑕疵 总结 1第一节 典型案例 2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2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3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 4四、验资报告存在瑕疵、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陕天然气 8五、设立时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恒星科技 10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拓日新能 12七、划拨地出资、成立日期倒签、多出资返还——合肥城建 13八、以公司资产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超可用金额——金风科技 21九、以福利费出资、改制评估日与公司成立日间隔较长——银轮股份 24十、以未合法注销企业资产出资、报废资产出资——北化股份 25十一、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信隆实业 28十二、重复出资——帝龙新材 29十三、混淆新设与变更设立、未履行注销手续——国脉科技 30十四、实为新设但工商按变更登记设立——科大讯飞 33十五、增资减资一并进行未履行减资程序——利达光电 34第二节 深度分析与解决措施 35一、问题根源与法规剖析 35二、解决思路分析 53第三节 小结与启示 55第一节 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 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曾胜强66.866.8许忠桂33.233.2合计100100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序号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元)1三星五座轿车1285,000.002奔腾-100计算机115,000.003奔腾-133计算机118,000.004STAR-3200打印机14,500.005HPS(激光)18,000.006PANASLKX-7-50116,000.007手提电脑ACEKY16,000.008家俱一批116,477.00合计368,947.00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 年和2004 年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4、2005 年3 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 年9 月3 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公司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9月9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情况,川润集团合计实收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钟利钢出资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罗全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忠出资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清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西润厂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川达厂出资29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研究所出资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2、2001年1月,川润集团股权发生变更2001年1月16日,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自亚会验报字(2001)第028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川润集团截至2001年1月16日止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变更情况,川润集团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3,000万元,变更后出资情况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钟利钢出资500万元、罗全出资350万元、罗永忠出资450万元、罗永清出资340万元、西润厂出资10万元、川达厂出资29万元、研究所出资6万元 3、实际出资情况川润集团成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形式、出资时间与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和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出资情况存有不符之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1)1999年12月31日,股东罗丽华以货币资金出资171,574.51元 (2)2000年9月2日,西润厂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将其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账面净资产合计4,440,245.46元,其中4,142,941.95元作为出资投入,剩余净资产297,303.51元由川润集团以账面值购买;同意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代罗丽华、川达厂、研究所出资 2000年10月16日,罗丽华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其4,440,245.46元净资产中的2,292,941.95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
同日,川达厂、研究所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29万元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以部分净资产6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 2000年10月16日,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股东会提出的以部分净资产向川润集团投资和剩余部分净资产出售的方式将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由此形成:西润厂对川润集团出资150万元、西润厂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29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6万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2,292,941.95元,合计出资4,142,941.95元 根据西润厂与川润集团共同确认的《资产移交单》,截止到2000年8月31日,西润厂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情况为:资产总额14,836,428.73元,负债总额10,396,183.27元,净资产4,440,245.46元具体明细项目略----笔者注)上述资产和负债均及时办理了帐务转移手续,资产交付川润集团使用,负债由川润集团承接且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正常支付 (3)2001年1月,根据川润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西润厂将140万元股份转让给股东罗永忠50万元、股东罗全50万元、股东罗永清40万元 (4)2001年12月,股东罗丽华以16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资79,400.00元。
(5)2003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15,857,584.00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5,739,284.00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800,000.00元,股东罗永忠出资4,0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918,3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400,000.00元 (6)2004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9,748,499.54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4,866,799.54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2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081,7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600,000.00元 4、申报会计师的验资复核情况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出具的(2007)京会兴核字第1—136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川润集团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结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罗丽华1,31543.83钟利钢50016.67罗永忠45015.00罗 全35011.67罗永清34011.33川达厂290.97西润厂100.33研究所60.20合 计3,000100.00川润集团历次投入的注册资本的账目处理情况:自1999年12月31日第一笔资本金到位起,至2004年12月16日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川润集团注册资本科目一直按实际到位资金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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