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适用原则.docx
5页1;从新从轻原则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 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涉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 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 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 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 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 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 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 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新法优于旧法(浅论1)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 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这种适用方法,主要是解决同 一效力等级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由于一切法律规范都是根据 当时社会关系的情况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行政执法依 据也存在过时的问题,需要不断修改、更新。
执法依据修改、更新形 式多样,有的是对原法进行修改,有的是在新法中重新作规定并明确 宣布旧法废止,这当然不会引起适用依据的争议但有的新法虽然对 旧法进行了修改但却没有明确废止旧法,而且旧法本身的效力又没有 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方法确定如何适用 因为修改后的新执法依据,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体现了制 定机关面对新情况所作的新调整,所以应当优先适用这里需要说明 的是,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 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 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新法优于旧法(浅论2)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 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 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 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 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 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
另一方面,对于其 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 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 系时,才可有例外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 性的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前 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 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浅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时,对实体事项的处理,应当适用旧的执法依据,而正在进 行的执法程序则应适用新公布生效的执法依据在行政执法依据的适 用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原则上应可 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的应除外:一是执 法依据另有规定的;二是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执法依据 的实体规定的二)税法适用原则一一6条适用原则定义备注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 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 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与效力低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 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 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 性和可预测性,一些国家 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 时,还坚持“有利溯及” 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注意该原则的例外情况:(1)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税法与旧税法针对 的是实体和程序问题时: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 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 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 力等级的限制)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 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不过这种排斥并不是说随 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 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 告废止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 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 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 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 税法具有约束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 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 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 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 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而不管这项义务实际上是 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