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法概览-32文档资料.doc
30页中国税法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7第 #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第 2 页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 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 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 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 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 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 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 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 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 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 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 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 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 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 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 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 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 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 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 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 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