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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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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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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ﻭ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步行街范围)ﻭ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ﻭ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ﻭ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ﻭ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ﻭ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ﻭ    第五条(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ﻭ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ﻭ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ﻭ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ﻭ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ﻭ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ﻭ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ﻭ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ﻭ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ﻭ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ﻭ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ﻭ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ﻭ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ﻭ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ﻭ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  (一)项、第ﻭ  (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ﻭ (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ﻭ 第十条(市容管理)ﻭ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ﻭ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ﻭ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ﻭ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ﻭ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ﻭ   第十二条(灯光管理)ﻭ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

      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ﻭ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ﻭ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ﻭ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ﻭ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三)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ﻭ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折损树木;ﻭ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ﻭ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ﻭ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ﻭ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ﻭ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ﻭ   第十六条(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ﻭ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ﻭ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ﻭ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ﻭ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ﻭ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ﻭ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服务要求)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问讯、指路等服务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义务)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ﻭ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ﻭ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ﻭ   1.最新版治安管理条例 2.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3.整改通知书格式   4.202X年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5.合肥市技术规划管理规定 6.二次装修管理规定ﻭ 7.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2) 第 3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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