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_精华打印版_.pdf
44页下载考资到天蓝司法考试网 20 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 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 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 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 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 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 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 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 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 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 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 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 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 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 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 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 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 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 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 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 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 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 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 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 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 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 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 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 下载考资到天蓝司法考试网 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精华版精华版精华版)))) 第一篇第一篇第一篇第一篇::::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民法概述民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含义民法的含义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 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 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 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 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 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 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 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 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 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 1804 年 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 1900 年生效的 《德国民法典》 1922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 《苏俄民法 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 年清政府 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1911 年 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 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 年颁布的 《民法通 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 段。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 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 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 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 经济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天 蓝 考 资 SiK 免 费 下 载 司 法 考 试 资 料 下载考资到天蓝司法考试网 2 一、民法的性质: (预测题目:论民法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 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 序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 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 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 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 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 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 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 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 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 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 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 滥用权利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 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 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 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下载考资到天蓝司法考试网 19 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 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 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 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 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 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 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 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 发挥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 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一、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 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 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 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 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 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 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 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 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 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 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 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 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 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 票) (4)代表一定债 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 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天 蓝 考 资 SiK 免 费 下 载 司 法 考 试 资 料 下载考资到天蓝司法考试网 18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 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 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 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 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 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 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 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 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物物物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 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 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 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 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 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 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 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 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 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 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 使用才能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