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务限法立法文化解析.docx
13页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探析作者: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摘要: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 为“务限”宋代务限法承袭了唐代保护农业生产的务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 行了完备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本文从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来剖析宋代务 限法的立法文化本文共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一个部分从务限法的概念以及北 宋和南宋对务限法的规定来分析务限法的内涵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宋代务 限法的立法文化:传统农业耕作制度、自然经济观、宋代息讼政策、行政和司法 一体化、唐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关键词:务限;宋代;立法文化一、 务限法的内涵 (1)(一) 务限的概念 (1)(二) 北宋对务限的规定 (2)(二)南宋对务限的规定 (2)二、 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分析 (3)(一) 司法活动顺应传统农业耕作季节性 (3)(二) 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上的规定 (5)(三) 宋代的息讼政策和惧讼心理 (6)(四) 中国古代行政司法一体化 (7)(五) 唐宋对诉讼时效加以限制的传统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务限法的内涵(一) 务限的概念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 为“务限”。
按宋制,对发生在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纠纷,每年十月 一日后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前须把诉状递交官府,三月三十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 完毕,其余时间不能受理这一根据农务来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断遣时限 的制度,称为“务限法”1 “务”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入务”,即 进入了农忙季节,从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到九月三十日结束在这一期限内, 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开务”是指进入 了农闲时节,从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次年正月三十日,这时可以受理田宅、债务、 地租等民事案件1肖永清,《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 2郑天挺,谭其骧:《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47页 [宋]窦仪:《宋刑统•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07页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551页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5页6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91页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816页。
8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817页9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7页10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7页11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8页12李青:《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页1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09页14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671页15赵禄祥,赖长扬主编:《资政要鉴》,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年,第452页16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11页17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46页18王云五:《礼记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126页19 [宋]朱熹:《论语集注》,济南:齐鲁书社,1992年,第134页[元]脱脱:《宋史•陆九渊传》,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0年,第316页21张中秋:《中国法制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96页。
22郑师渠主编:《中国文化通史•明代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8页2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83页24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8页25罗辉映:《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72页26漆侠:《中国改革通史两宋卷-内外交困中的艰难抉择》,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57页 27吕友仁,李正辉注译:《周礼》,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22页28 [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45页29郑显文:《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考述》,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14页30张晋藩:《中国古代国情背景下的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第8页31陈光中:《刑事司法论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页二) 北宋对务限的规定《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田入务》中规定:“谓诉田宅、婚姻、债负, 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 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3这 是宋代民事诉讼时间限定的最早立法其大致含义如下:所有有关田宅、婚姻、 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以后,州县官府可以受理,到次年的正月三 十日,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如果原来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可以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因为此时 已进入春耕农忙季节,不能因民讼案件而影响当事人的农业生产宋代官吏多能 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如《元史•李师中传》有载:“李师中,知洛川县民有罪, 防其农时者,必遣归,令农隙自诣吏4宋仁宗景祷五年(1038)五月诏:“诸色人论田上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 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 5可见北宋对每年十月一日以后 审理案件的规定一直遵行不变但并非宋代所有的民事诉讼都要遵照务限之期,《宋刑统》同时也规定: “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 上件月日之限”意为涉及财产侵夺且不影响农务生产的案件,不受务限期的限 制,官府可随时审理,以保护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
6这种灵活变通政策既 保证了农务,又不会阻抑不干农务之诉北宋仍然存在一些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执行务限例外情形的案例,特别是对 民户陈诉灾伤、不予受理的现象尤为严重如哲宗元佑五年,因“秀州嘉兴县民 数千诣县诉水灾,知县王岐不为收接,因此,百姓喧闹,致蹈杀四十七人'7绍 圣四年十二月,开封庐东明县主簿何夷权知县事,于“人户限内陈诉旱伤,不为 受理,”受到“御史弹幼,乞赐冲替 8(三) 南宋对务限的规定南宋对务限期间的规定又与北宋不同,大体上是因为所统治的地区的农时不 同所致南宋偏安江南,气候温暖,春耕生产较早,为不废农时,宋高宗绍兴 二年颁发了《绍兴令》,其中规定:“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入务,应诉田宅、 婚姻、负债者勿受理十月一日后为开务”9将审理民事案件的时间由原来的 三月三十日改为二月一日,使民事诉讼的时间又减少了两个月宋高宗对务限期间的缩短,使一些豪右形势之家依仗权势,对民户当赎田宅 故意拖延至入务,借机贪取一年租课,细民受害为防止豪右之家依仗权势拖延 务限,借机非法吞并他人财产,因此,高宗又诏:“应人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 限内年限已满,备到元钱收赎,别无交互不明,并许收赎如有词诉,亦许官司 受理”。
10这项诏令规定的非常明确,凡是典产限满,因收赎发生的词诉,不受 “务限”的限制但由于豪右兼并势力的发展,此项规定并没有能很好的执行, 所以,宋孝宗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孝宗隆兴元年(1163)再次明饬州县:“应 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 11南宋朝廷规定了受理民事诉讼的统一务限,但一些地方官员也往往根据当地 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开务时间如朱熹知潭州时,因当地“多是峭田,只有早稻, 收成后农家便自无事”,因此下令“诸县争论田地词诉,可以承行理对,不必须 候十月”即不必受原来开务时间的限制黄震知抚州时规定的更具体,“合受民 词”,“自六月为始”12宋代民事诉讼“务限”的规定,既是“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传统原则的体现,也是宋代封建诉讼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令在南宋法官的书判中亦可得到佐证,《名公书判清明集》 中记录了南宋名公胡石壁的判词:“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 皆是如此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 出外未归及至民户有词,则有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 转数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家终无回赎之日。
13胡石壁不仅进一步揭示 了豪民用心之毒,而且正确地揭示了由此造成的经济后果和贫民的悲惨处境二、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探析(一)司法活动顺应传统农业耕作季节性的要求北宋初年,粮食作物的种植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 种粳稻”的格局,出于防备水旱的目的,宋太宗决心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宋太宗 下诏,“命令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 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14这一决策大大激发了北方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特别是淤田法在北方盛行后, 北方种植水稻面积更为扩大,从而使水稻种植上升到了全国粮食作物种植的第一 位15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用工量在一年的过程中是很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性就 是农业劳动的季节性,北宋州县官府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月一 日至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其余时间不能受理这一期间正是水稻种植在一年中所 需要的用工量每最大的时间区域由上可见,这种秋收后开始受理民事纠纷而在 春耕农忙季节则禁止民讼的制度,很显然受到农业劳动季节性的影响独具特色 的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传统,可以说是气候因素对中华法系所施加的最为深刻 印痕。
中国早期农业“靠天吃饭”,除了春天播种,夏季施肥,秋天收割之外,受 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自古以来灾害频繁整个农作物生产时节都在面临旱灾、 水灾、虫害的威胁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根据中国史书统计:“中国每六年就 有一次农业失败,每十二年有一次大饥荒在过去的二千二百多年间,中国共计 有一千六百多次大水灾,一千三百多次大旱灾”,因此西人曾把中国称为“灾荒 之国” 16据《宋史•五行志》记载:“淳化三年六月甲申,京师有蝗起东北, 趣至西南,蔽空如云翳日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京畿、京东西、河北路蝗蝻继生, 弥覆郊野,食民田殆尽,入公私庐舍景佑元年六月,开封府、淄州蝗诸路募 民掘蝗种万余石隆兴元年七月,大蝗八月壬申、癸酉,飞蝗过都 17在农业文明时期,民以食为天,作物的产量直接关系着普通百姓的生存和社会 稳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农忙季节,宋代农民和基层 官吏都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去治理虫害、旱灾、水灾等一系列任务在中国古代科技不发达的情况下,宋代理学对灾害频繁的解释就是代表“国 法”的天子违背了“天理”,要“存天理,灭人欲”因此统治阶级司法时应顺 应“天时”,要与四季分明的温带大陆型气候,即农业性季节时令一致。
西汉儒 家经典《礼记•月令》曾具体详细地描述了一年四季的司法活动时间表:“仲春 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勿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 出轻系;孟秋之月,命有司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决狱讼,必端平 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勿或枉挠;季秋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