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9页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4.04.01•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 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 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 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 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 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 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 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 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 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 业务部门备案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 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 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核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 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 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 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 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 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 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 核,成绩达8 0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 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未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 定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 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 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 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 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 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 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1.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 计;2.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3. 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 值,按一门课程计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 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第二十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 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 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 须重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 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 养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学校商有关部门确定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 能力发挥者;2.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定不宜在原 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4.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 定办理: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2. 专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专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油部门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 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 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 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 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 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 的,以一次为限)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 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 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 学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第六章 退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 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1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2.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3.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1/3 者;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 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7. 在学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8. 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9 .自愿要求退学者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 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 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 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 守社会公德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 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 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 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 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 )留校察看;(4)勒令 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 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6. —学期旷课超过7 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 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 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 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 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 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第四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 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 父母所在地第九章 毕业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 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 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 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 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