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docx
21页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自然人民事责任才能制度探讨王利明 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 :2021-8-12浏览次数 :741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 责任才能 侵权责任法 过错内容提要 : 在传统民法中,责任才能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肯定冲击,而基于责任才能进行过错判定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责任才能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详细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肯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供应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在大陆法国家,责任才能制度是责任承担的基础;该制度在传统民法上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它既是判定过错的前提条件,又是贯彻意思自治的重要技术工具,对于爱护民法价值评判的一样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位置到底如何,它与行为才能、过错之间的关系为何,对于无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责任的绽开具有何种规律关系,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澄清;一、责任才能制度的缘起和意义所谓“责任才能” 〔Deliktsfahigkeit, tortious capacity〕 ,也可以被称为“归责才能” 〔Zurechnungsfa -higkeit )或“过错能力” 〔Verschuldenfahigkeit〕 ,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才能; [1] 依据这一制度,只有当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具有识别才能,也即 “熟悉到其行为的不法以及随之的责任,并且以任何方式懂得其行为的后果”时,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 在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1 页,共 20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律之中,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年龄、 精神状况来判定责任才能的有无,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828 条第 1 款,不满 7 周岁的行为人为无责任才能人,因而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责任才能包括侵权责任才能、违约责任才能和其他责任才能, [3] 但由于责任才能主要适用于侵权法,因此大陆法国家大多在侵权法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对于违约责任才能就通常规定可以准用侵权责任才能的规定;[4][5][6][7]责任才能是过错认定的前提,没有责任才能就无法认定过错,更不会承 担过错责任; 在传统民法中,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而过错的存在第一要求行为人具有识别才能,假如行为人不具备识别才能, 就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行能具有过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责任才能也被称 为“过错才能”;详细而言,一方面,责任才能制度强调,加害人的可声讨 性以其具有肯定程度的精神或智力才能为前提,因而只有具备肯定的熟悉自 身行为及其后果才能的人,才能够从事肯定的过错行为,并对这种过错所致 的后果负责;因此,行为人承担损害责任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必需具有的“认 识其责任所必需的懂得力”,也即行为人具有责任才能;另一方面,假如行 为人不具备责任才能,就法官可无需审查行为人在详细情形下是否尽到了应 有的留意义务; 假如行为人根本不具备责任才能,这意味着他根本不 能懂得和熟悉到其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一般责任,这时就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 具有过错的必要;此外,与行为才能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才能虽然也以一 定的客观要素如年龄为标准,但在认定时仍应详细判定; 例如一个具有行为才能的人,可能因各种特定因素如疾病、醉酒、吸毒等临时处于无意 识状态,从而使自己不具备承担特定责任的才能;假如行为人对自己临时丧 失意识才能没有过错,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8] 所以,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责任才能实际上将一些民事主体排除在侵权责任主体之外;只有 在确定行为人具有责任才能之后,才需要进一步考察他的行为是否有过错;[9][10]正如王泽鉴教授所指出的,“因有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益者,具主观 ‘可归责性’,而此项可归责性须以责任才能(归责才能)为前提,此属侵 权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故亦称为侵权行为才能,在摸索规律上应 先确定加害人有责任才能,再进而认定其有无有意或过失;” 当然,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2 页,共 20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责任才能并不完全是打算责任“有”或“无”的“非此即彼”的标准, 它在判定过错,特殊是未成年人的过错方面,也供应了一些可供详细操作的程度性标准;即,行为人的成熟情形和行为掌握才能等因素也对过错的认定具有[11]影响,在评判过错时也发挥重要作用; 在考察过失时, 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于,以未成年人的同龄人发育的一般状况为基准, 进而判定该未成年人是否达到了可以确定他的过失的必要的成熟程度; 这里,过失的判定是依据客观标准,而不是依据个人特点,也就是说,所要求的留意程度并不是针对具体的未成年加害人,而是以他的一般同龄人为标准;[12]责任才能这一概念的核心是“熟悉其责任所必要的懂得力”, [13] 由此,责任才能制度就不仅仅与过错、也与其更深层次的基础即私法自治理念发生了联系;私法自治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价值理念, 依据私法自治的要求,每个人都要依其意思做出行为,其反面要求就是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主打算与自己负责正是自由意志的两大根本原就,即意思自治(或私 法自治)原就与过失责任原就的法哲学基础; [14] 侵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实现行为自由和法益爱护之间的平稳, 而责任才能制度有助于行为自由的充分绽开,因此,责任才能制度的重要优势就在于能够于民法体系中,规律一 致地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责任才能制度作为判定过错的前提要素,仍具有如下几方面功能:第一,爱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责任才能制度最初是为了爱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不具有责任才能,假如让其对其在没有熟悉才能的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害负 责,就可能显现由于其未成年时期的错误行为导致其终身负担极为繁重的赔偿责任的后果,致使其“将来进展的权益( Recht auf eine Zukunft 〕 ”难以实现; [15] 也就是说, 由于未成年人通常无法完全熟悉到其行为的后果,假如让未成年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可能会使得未成年人的责任过重;基于责任才能制度要求,假如未成年人不具有责任才能,就无需再对未成年人 在详细情形下是否具有过失问题进行判定, 未成年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承担责任;因此,责任才能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爱护未成年人;正 如冯巴尔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不考虑责任才能,“剥夺要求儿童有辨别才能 的这一爱护性条件,是给他们在开头自己的生活之前就加上了繁重的义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务”; [16]其次,惩处过错的功能;从责任才能作为过错认定前提的功能动身,依反面说明,在行为人具有责任才能时,即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从而该制度可以发挥惩处过错的功能;责任有无的依据是行为人是否具备识别才能,行为人具备了熟悉才能,意味着他熟悉到了行为的危急,因此可能就具备了主观可声讨性,让其承担责任就实现了侵权法的制裁功能;无识别才能的人不能意识到其行为的危急,对其行为不能够挑选和掌握,因此不宜让无识别能力的人承担责任;[17]第三,体系和谐性和完整性;虽然大陆法国家主流学说区分了责任才能制度和行为才能制度,但两者是亲密相关的;一方面,行为才能制度是以肯定的年龄为标准进行判定,这同样可以适用于责任才能;另一方面,没有行为才能,一般也没有责任才能;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才能是行为才能的绽开;此外,责任才能主要以智力进展状况作为认定依据,因此与行为才能制度的判定依据具有类似之处;总体上观看,民法所适用的领域可以区分为交易领域和非交易领域,与这两个领域相对应的分别是法律行为领域和侵权领域;在法律行为领域中,行为才能发挥着调控的作用;而在侵权领域,责任才能同样具有一种调控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行为才能和责任才能在不同领域中发挥作用,可以保持民法制度的体系性和完整性;第四,行为自由的爱护; [18] 19 世纪的侵权法着力在“自由的合法行为”与“应负责任的不法行为”之间划定一个界限,以爱护人的行为自由;德国民法法典化之初, 爱护行为自由被视为“当务之急的法律政策”, [19][20]此种思想便是指导整个立法的基本规律;在那个时代,之所以特殊强调自然人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讲,就是强调侵权法爱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在制度根源上,责任才能制度是受 19 世纪占据思想统治位置的意志主义哲学影响的产物;依据理性主义哲学的观点,只有在一个人就行为时的动机、目的、后果具有充分的判定时,其就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康德所称的“意志”,就是一种才能,它“能够使人超出自然的规定性之上, 依据自己的判定去行动;假如人没有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事,它就根本不行能是自由的;” 所以,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那种可以由纯粹理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性打算的挑选行为,构成了自由意志的行为;” [21] 在意志主义哲学中,人之所以成为人并具有人的尊严,根本缘由是意志自由;此种思想反映在侵 权法中,就是对行为自由的爱护;在 19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中,强调行为自由的优先性,与勉励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亲密相关; [22] 行为自由的优先性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产生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就要求行为人须具有对行为一般后果进行预知和判定的才能, 这种才能就是责任才能;第五,沟通了侵权法和刑法的联系;德国民法中的责任才能制度是以刑 法中的责任才能制度作为蓝本的; [23] 这样,侵权法中的责任才能制度和刑法中的责任才能制度的功能自然就具有相像之处,从而可以使法律对同一 行为的评判具有大体上的一样性,防止法体系内部的评判冲突;例如,假如 一个未成年人在侵权法中承担了严峻的侵权责任,而在刑法中却不承担任何 责任,这就有可能显现评判冲突, [24] 而责任才能制度在肯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评判冲突;正是出于上述缘由,使责任才能制度成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成为说明与适用有关侵权法规章的前提;二、责任才能制度与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冲突[26][27]责任才能的上述功能,在其产生之初,具有充分的理论与社会需求支撑;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演进,这一制度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