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镍氢电池可靠性测试报告.pdf
6页金属氢化物镍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 可靠性测试报告可靠性测试报告 编制人:全 飞 编制人:全 飞 审核人:陈瑞元 审核人:陈瑞元 批准人:陈振基 批准人:陈振基 日 期:2008-3-25 日 期:2008-3-25 本可靠性试验报告内容均参照 GB/T 18288-2000 进行编写,如有遗漏请见谅! 第 1 页 共 6 页 NO COPY 第 2 页 共 6 页 1.0 试验目的试验目的 通过按国标进行的一系列放电性能和环境适应性能测试,确保所使用的电池安全可靠,无爆炸、起火等不安全因 素存在 2.0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试验适用于金属氢化物电池的可靠性测试 3.0 测试条件测试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4.0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 级,内阻应不小于 10kΩ/V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 级.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0.l%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恒流源的电流恒定可调,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
恒压源电压可调,其电压变化范围为±0.5% 5.0 测试项目测试项目 5.1 放电性能 5.1.1 20℃放电性能 5.1.1.1 0.2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5h 5.1.1.2 1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0.8h 5.1.2 -18℃放电性能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03h 5.1.3 40℃放电性能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0.75h 5.2 快速充电性能 1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0.8h 5.3 环境适应性 5.3.1 恒定湿热性能 电池外观不应有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20℃±5℃条件下的 0.2C 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3h 5.3.2 振动 电池不应有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 不低于 n×1.2 V 5.3.3 碰撞 电池不应有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 不低于 n×1.2 V 5.3.4 自由跌落 电池应不冒烟、不爆炸,能插入蜂窝,接触良好,锁扣可靠;试验结束后,电池在 20℃±5℃条件下 的 0.2C5A 放电时间应符合 5.1.1.1(0.2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5h) 5.4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完全充电后开路放置 28d,放电时间不低于 3h 5.5 安全保护性能 NO COPY 第 3 页 共 6 页 5.5.1 过充电保护 其 0.2C5A 放电时间不低于 5h,试验过程中电池应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不爆炸。
5.5.2 短路保护 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后,电池应在 10min 内恢复到 nX1.2V 以上短路保 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 5.6 循环寿命 其循环寿命应不低于 4h 5.7 贮存 电池贮存 12 个月,经完全充电后,其 0.2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4h 6.0 测试方法测试方法 6.1 充电制式 电池的充电采用下述恒流充电,充电环境温度控制在 20℃±5℃ 6.1.1 0.4 C5A 充电 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6.1.2 完全充电 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1 C 5A 充电 16h 6.2 20℃放电性能 6.2.1 0.2C5A 放电性能: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后,开路搁置 0.5 h~2 h,再以 0.2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5.1.1(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5h)规定的要求 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 5 次,当有一次循环符合要求时,试验即可停止。
6.2.2 1C5A 放电性能: 在 20℃±5℃的条件下, 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 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后,开路搁置 0.5 h~2 h,再以 1 C 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1.1.2(放 电时间应不低于 0.8h) 规定的要求 6.2.3 -18℃放电性能 在 20℃±5℃的条件下, 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 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至-18℃±2℃的规定值,箱温达到规定值后 再保持 16h ~ 2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 0.2 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1.2(放电时间应不低 于 3h) 规定的要求 6.2.4 40℃放电性能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至 40℃±2℃的规定值,箱温达到规定值 后再保持 2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 1 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1.3(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0.75h) 规定的要求。
6.3 快速充电性能 a)在环境温度 20℃±5℃的条件下,电池以 0.2 C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以 1 C5A 充电至-ΔV≤n×10mV 或 dT/dt=1.6℃/3min,再以 0.1C 5A 补充电 2h 注:-ΔV 表示电池充电后期电池电压的下降值,-ΔV 的值应根据设备精度尽量取小;dT/dt 表示电池内部 温度的变化速率,下同 b)电池充电后,开路搁置 0.5 ~ 2h,再在相同温度条件下以 1 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2(放电时间 应不低于 0.8h) 规定的要求 6.4 环境适应性 6.4.1恒定湿热性能 a)符合(电池表面应清洁、无锈蚀及无机械损伤;电池表面有标识)5.1.1.1(0.2C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5h) 要求的电池按 6.1.2(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1 C5A 充电 16h) 规定的充 电制式充电; NO COPY 第 4 页 共 6 页 b)将上述电池放入试验箱内,当箱内温度达到 40℃ ± 2℃,相对湿度达到 90% ~ 95%的规定值时,开始计 算试验时间,试验持续时间为 48 h,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 2h目测 电池外观并在环境温度 20℃± 5℃的条件下,以 0.2 C 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3.1(电池外观不 应有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20℃±5℃条件下的 0.2C 5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3h。
) 规定的要求. 6.4.2 振动 a)电池按 6.4.1(恒定湿热性能)规定试验结束后,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充电; b)将上述电池直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振动台的台面上,按下面的振动频率和对应的振幅调整好试验设备, X、Y、Z 三个方向每个方向上从 10 Hz ~ 55 Hz 循环扫频振动 30 min,扫频速率为 1 oct/min; 振动频率:10Hz ~ 30Hz 位移幅值(单振幅)0.38 mm 振动频率:30Hz ~ 55Hz 位移幅值(单振幅)0.19 mm c)振动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并测量电池电压,应符合 5.3.2(电池不应有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 后,电池电压应 不低于 n×1.2 V)的规定 6.4.3 碰撞 6.4.3.1 电池按 6.4.2(振动试验)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平均按 X、Y、Z 三个互相垂直轴向直接或通过夹 具坚固在台面上,按下述要求调整好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进行碰撞试验 脉冲峰值加速度 100m/s2 每分钟碰撞次数 40~80 脉冲持续时间 16ms 碰撞次数 1000±10 碰撞结束后将电池自实验台取下, 电池外观及电池电压应符合 5.3.3(电池不应有变形、 漏液、 冒烟或爆炸。
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 不低于 n×1.2 V)的规定 6.4.4自由跌落 a) 电池按 6.4.2 (振动试验) 规定试验结束后, 将电池吊起, 使其一面平行于地面, 自由跌落到厚度为 18 mm20mm 的硬木板上, 硬木板应放在水泥地面上, 从电池的最低点至硬木板上平面之间的距离计算, 跌落高度 1 000mm, X、Y、Z 三个互为垂直的 6 个面分别朝下跌落各一次 b)试验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再在 20℃± 5℃下按 6.2.1(0.2C5A 放电性能) 规定检查电池的 0.2C 5A 的 放电性能,应符合 5.3.4(电池应不冒烟、不爆炸,能插入蜂窝,接触良好,锁扣可靠;试验结束后, 电池在 20℃±5℃条件下的 0.2C5A 放电时间应符合 5.1.1.1“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5h” ) 规定的要求 6.5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 6.1.2(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1 C5A 充电 16h)规定完全放电,再在环境 温度 20℃± 5℃的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放置 28d,在相同环境温度条件下,以 0.2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4(放电时间不低于 3H)规定的要求。
6.6 安全保护性能 6.6.1过充电性能 6.6.1.1 在环境温度 20℃± 5℃的条件下,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结束后,接着以 0.1C5A 持续充电 48 h,然后开路搁置 1h ~ 4 h,再以 0.2C5A 放 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 5.5.2(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后,电池应在 10min 内恢复到 nX1.2V 以上短路保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的规定目测电池有无漏 液、变形、冒烟或爆炸现象,应符合 5.5.1(其 0.2C5A 放电时间不低于 5h,试验过程中电池应不漏液、 不冒烟、不爆炸、不变形)的规定要求 6.6.2短路保护 6.6.2.1 在环境温度 20℃± 5℃的条件下,电池按 6.1.1(电池在以 0.2 C 5A 放电至终至电压后,再以 0.4 C 5A 充电 3.5h) 规定充电,然后将电池正负两极短路(外线路电阻不超过 100mΩ)持续 1 h,再将电池正负 两极断开,电池电压应逐渐恢复至 n×1.2V 以上,恢复时间不超过 10 min。
试验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下 进行,试验结束后目测电池的外观,应符合 5.5.2(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 后,电池应在 10min 内恢复到 nX1.2V 以上短路保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 规定 的要求试验过程中如发现电池有冒烟、起火、爆炸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 NO COPY 第 5 页 共 6 页 6.7 循环寿命 试验前电池以 0.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在 20℃± 5℃的条件下,按下述方法进行恒流充放电 a)电池以 0.5C5A 充电 2.4h,期间若-ΔV≤n×10mV 或 dT/dt=1.6℃/3min 时,充电即可结束; b)充电搁置 0.5h~1h; c)放电电池以 1C5A 放电至 nX1.04v; d)放电结束搁置时间为 0.5h~1h;; 重复 a)~d)步骤,直到连续二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均少于 36min,寿命即为终止,应符合 5.6(寿命应不低于 4h) 6.8 贮存 进行贮存试验的电池应选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三个月的电池,电池贮存前应以 0.2C5A 放电至终止电压, 再以 0.4C5A 充电 1.25h,然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