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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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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500956723
  • 上传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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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平安与 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应物业买受人,并予 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 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期 物业效劳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当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 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相抵触局部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局部的效力第五条 “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 合法继 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 法抵押,那么“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 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 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 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 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 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效劳活动中 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九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效劳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效劳企业按照 ?前期物业效劳协议 ?的约定实施物业效劳活 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协议?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 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 共设施的完好;〔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 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四〕当物业的专有局部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 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 物业效劳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六〕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 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 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 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的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卖受人与买受人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上述局部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归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所有或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 使用权;〔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使用权的绿地等,仅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 臵权,不得私自改造、破坏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 性和结构平安,使用物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根底、墙体、梁、 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 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 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平安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 的物品;〔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 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 效劳企业留存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平安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平安防 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 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平安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利益的原那么,处理相邻关系第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主或物 业效劳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 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 入物业专有局部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相邻业 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物业 效劳企业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进行维修养护,但事 后应及时通知相应业户,善后工作由受益方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负责专有局部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局部的 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业主自有物业出现人为损坏或自行装修过的部位出现非建筑质量问题 时,维修费用由业主自己承当;〔三〕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渣滓、布屑、油脂或其他硬物等扔进排水设施 而导致淤塞,由责任人负责处理,无法追究责任人时,那么由接驳该排水渠道的 所在物业业主共同承当该段渠道的修理费用;〔四〕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 自拆改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保修期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或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那么发生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时〔如突发事件、不可预见事件等〕,由第三 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和三户或三户以上受益业主确认或提议,经物 业效劳企业公示后,即可视为全体受益业主确认并授权物业效劳企业使用专项维 修资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分户账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因未及时续交所 产生一切后果由业主全部承当第二十条 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本物业整体规划的 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正确处理毗连关系;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 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当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 一方不得多占、独占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阻碍或损 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 部位时,应取得所有人和物业公司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第二十三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以物业公司批 准外,还需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凡异产毗连单元发生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同自然损 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以下原那么处理:〔一〕共有单元主体结构中的根底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 份额比例分担;〔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 均分后,再由每侧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三〕楼面的修缮,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 由毗连上下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四〕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多层共用楼梯,由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单元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单元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设〔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 类管线、水、电、照明、通讯线路、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 箱等〕的修缮,由受益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八〕异产毗连单元的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那么进行 合理分担。

      第五章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平安, 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 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对房屋装饰 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平安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 及时改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阻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 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效劳 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考前须知和有关规定;〔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效劳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 面的要求;〔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9:00;公众假日及法定节日9:00—12:00; 15:00—18:00;其他时间严禁施工;公众假日、法定节日期间严禁产生噪音、异味等影响业主生活的施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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