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条款.doc
8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其中设计到动力系统的条款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共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梯度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
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D级静态动态大于等于0.5um大于等于5m大于等于0.5um大于等于5m3520000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十万级、三十万级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大于等于0.5um大于等于5m十万级350000020000三十万级1050000060000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洁净度级别浮游菌cfu/m3沉降菌(Φ90mm)cfu/4小时表面微生物沉降菌(Φ55mm)cfu/碟5指手套cfu/手套D级20010050—十万级、三十万级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洁净度级别浮游菌(个/m3)沉降菌(个/皿)十万级50010三十万级—15空调系统GMP实施指南洁净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如无特殊要求,C级和D级洁净区:温度18-26℃,相对湿度45-65%。
中国GMP法规对换气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WHO的技术报告集937建议换气次数在6-20次/小时之间换气次数应根据房间的大小、室内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数决定 GMP需要的空调系统文件设计文件区域分类图(空间若分类)压力或气流方向“图”空气处理机组分区图安装及调试文件区域分类图(空间若分类)压力或气流方向“图”空气处理机组分区图过滤器测试数据操作顺序设备提交图纸竣工通风管道、管路和设备平面图鉴定文件房间环境条件-表格/一览表过滤器完整性或总体渗透试验(HEPA/ULPA)空气平衡(分级空间的换气次数OK,气流方向OK)表面流速确定(5级/A级HEPA/ULPA)压力关系(污染控制)温度湿度(若认为关键)房间压差或泄漏空气流速(用于污染控制)供给气流(分级空间)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测试空气中有生命力悬浮微粒测试达到验收标准的证据水系统实施指南《中国药典》2010版纯化水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纯化水酸碱度符合规定PH硝酸盐<0.000006%亚硝酸盐<0.000002%氨<0.00003%电导率符合规定,不同温度有不同的规定值,水温≤0℃时电导率≤2.4;0<水温≤10℃时电导率≤3.6;10℃<水温≤20℃时电导率≤4.3;20℃<水温≤25℃时电导率≤5.1;水温≥30℃时电导率≤5.4总有机碳<0.5mg/L易氧化物符合规定不挥发物1mg/100ml重金属<0.00001%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100个/1ml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