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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撤资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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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16694080
  • 上传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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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企业设立依法撤资的方式外国投资者根据《外资企业法》进行外资企业设立后并开始经营,外资企 业会与原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产品销售客户、提供服务的客户、被聘用 的劳动者、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土地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劳动保 障部门、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水电供应单位等各方面主体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或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外国投资者在拟订撤资计划时,应当全面 审查、核实外资企业的法律状态,并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可能面 临的法律风险,拟定全面的处理方案其后,外国投资者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 序、内容,在外资企业完成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臵、职工安臵、海关及税 务的清理等事务后,依法撤离在中国的投资,避免因不当的撤资方式导致承担 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外资企业法》、 《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依法撤资的方式主要有:(一)转让外资企业股权情况下的撤资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外资企业股权,获得股权 转让款,并将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付给股权受让人,实现其撤资的目的 该方式可以使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保持不变,有利于外资企业保持经营连续 性,外国投资者采取此方式撤资需办理的手续最为简便、快速,但合适的股权 受让方可能难以寻找。

      二)外资企业合并、分立情况下的撤资根据《公司法》第173 条、第176 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与其他合 作者达成的合并、分立协议,将外资企业并入其他公司或分立为几个公司,外 资企业的有效资产、业务转移到新的公司,外国投资者获得相应公司的部分股 权或相应的资产转让款后将原外资企业注销,从而达到全部或部分撤资的目 的此方式的优点对于生产规模小、没有市场优势的中小型外资企业,外国投 资者通过该方式顺利实现撤资的可能性较小三)外资企业自行解散情况下的撤资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 条第1款第 (一)、(二)、(三)、(六)项、《公司法》第181 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决议,在外资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董事会一致同意的其他原因而作出决议, 解散公司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应当在外资企业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对外资企业进行正常清算,最终实现撤资的目的如外国投资者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第184 条的规定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外国投资者因没有在上述法定期 限内履行或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 担赔偿责任此方式在外资企业资产大于债务或资产与债务相当的情况下,清算组可通 过与债权人的协商、谈判签订协议等方式尽快结束清算程序,及时实现撤资计 划,但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并且外资企业清算过程中也会发生一定的清算成本四)外资企业被强制解散情况下的撤资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2 条第1 款第(五)项、《公司法》第 181 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 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可能会被相关主管机关撤销、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相关主 管机关做出前述决定之日起,外资企业依法解散,外国投资者应当在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清算进展程序、工作内容、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的处理措施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与外资企业自行解散清算时相 同,在此不再赘述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只能在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后,通过分配外资企 业剩余财产的方式撤离其在外资企业的投资。

      此时,虽然外国投资者对清算程 序的启动无法控制,但在外资企业资产状态、市场优势地位相对较好的情况下, 仍可通过积极的资产重组等方式及时撤资,并获得较好的交易对价五)外资企业被司法解散情况下的撤资根据《公司法》第183 条的规定,如外资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法院依法判决外资企业解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应在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外国投资者通过该方式撤资时,清算程序、清算要 求、违反清算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与外资企业被强制解散时的情况 相同六)外资企业破产情况下的撤资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确认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选择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 其中,破产清算程序也可由债权人、清算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 用于金融机构破产)申请启动,在启动时间方面还可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 序终止的同时再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权人申请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 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至法院宣告破产前的期 间内启动。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与各类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 方式,达到减免外资企业债务的效果外资企业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清 偿责任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其后,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以股权转让及其他合理方式撤资,或通过注销外资企业的方式实现撤 资目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多种保护措施,获得 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的机会,并通过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发行新股份或公司债 券、债权转股权、转让营业、资产重组等方法,达到清偿债务、自我拯救、恢 复经营能力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即可在选择重整方案的同时实现 撤资此外,外资企业在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但和解协议 或重整方案无法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仍可裁定该外资企业转入破产清算程 序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撤资时,最终一般难以分配到剩余 财产但从理论角度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如某项资产的突然升值等,外国投资 者也存在分配到部分剩余财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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