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doc
8页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历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选多选综合合计2009年1分1.5分 2.5分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一)外汇的种类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二)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①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②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机关 (三)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可以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2.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3)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税区的特别规定 ①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②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 (1)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2)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 (3)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1)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
(2)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由于货物尚未报关进口,银行无法在付汇时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来核实付汇真实性,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 (3)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 3.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进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存在着隐性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往往与实际的贸易进口相脱节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无可推卸的清偿责任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集中清偿,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2.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3.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个人外汇管理一般规定 (1)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2)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汇款: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个人结汇与购汇: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3)个人账户: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 (4)个人外币现钞: ①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②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的,可直接携出;携带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表 个人外汇管理年度总额办理程序≤5万美元凭身份证在银行办理≥5万美元经常项目外汇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办理核准或登记手续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 1.对资本项目外汇实施管制的必要性(1)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2)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3)对资本流动实行必要管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原则并不违背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2.境外直接投资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 QFII制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这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我国现行的QFII制度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2.QDII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是QFII的反向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目前我国的QDII包括三类机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 3.H股制度(境外上市外资股):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4.B股制度(境内上市外资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
境内居民投资B股必须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 (四)外债管理 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的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1.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1)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①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