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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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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8002552
  • 上传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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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开展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供给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2〕3号〕、自然资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施行工作指引〔20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开展的施行意见》《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施行细那么》〔陕国土资发〔20〕56号〕、《咸阳市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开展的意见》(咸政发〔20〕2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职能要求,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明确国有土地供给方式1.明确国有建立用地划拨供给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部令第9号〕的建立用地工程,由建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立工程,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自然资局可要求建立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非营利性质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效劳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立用地工程提出同等要求。

      〔2〕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给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可以划拨方式供地〔3〕经县级以上外事管理、民族宗教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用于外事、等特殊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4〕根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47号〕的规定,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立用地用于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效劳机构登记,自然资、卫生安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局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局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局可将民政局的意见作为参考根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2.明确国有建立用地公开出让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下情形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土地,详细包括:〔1〕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2〕其他土地在供地方案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中确定的范围;〔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形。

      3.明确国有建立用地协议出让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范围包括:〔1〕供给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处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中确定的范围〔3〕工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建立单位申请有偿使用,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4〕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开发的,或是原那么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立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工程用地总面积的10,城镇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5〕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置换土地,可以为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处一样的国有建立用地进展开发建立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6〕其他工程,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4.鼓励公共效劳工程用地有偿使用针对能、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给、供热设施等工程,除可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给土地。

      同时允许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立5.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设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坚持多措并举,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1〕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出让年限,企业申请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工程可适当延长;〔2〕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3〕企业申请以先租后让方式获得产业用地的,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经合局、税务局等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必须明确提出土地由租赁转为出让的条件和要求,由自然资局纳入土地供给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按照用处依法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施行;在承租企业使用租赁土地到达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土地有形市场建立6.创新土地储藏形式按照“科学规划、统一收买、统一储藏、统一供给、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那么,逐步将辖区范围内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地纳入土地储藏库。

      〔1〕由县财政局完善土地储藏基金收益计提机制,持续积累土地储藏基金,做好土地储藏资金预算,发挥好土地储藏资金主渠道作用〔2〕三原县土地储藏中心负责组织施行辖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及相关业务,高新区、各涉及镇〔办、中心〕做好协调配合财政局负责监管,自然资局负责业务指导〔3〕三原县土地储藏中心组织施行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到达入库标准的,一律纳入土地储藏库统一管理〔4〕土地储藏方案和用地需求,经自然资局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审批〔5〕土地储藏收益分配,县财政专户及计提储藏基金原那么按照7:3比例分配〔政府专题研究决定的除外〕7.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坚持统一供给方案、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那么、统一价格体系、统一信息发布,全面构建全县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集中纳入中国土地市场监管网,全面推行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交易8.明确土地出让方案因城市规划施行、城市功能实现、宗地现状出让以及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需要以招标、带方案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自然资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从严把握,拟订详细施行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开出让文件。

      三、完善土地价格确认机制,明确土地收益管理标准9.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土地出让底价、竞买〔投标〕保证金、起叫〔始〕价、加价幅度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10.土地收益确定及控制标准土地收益为土地成交价与土地征收、储藏本钱之差〔1〕产业用地凡县政府确定的优先开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工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工程,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工程实际土地获得本钱、土地前期开发本钱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本钱费用之和的原那么确定出让底价对一般工业工程,政府在出让土地时,亩均土地收益原那么上不得低于土地所处区域基准地价〔万元/亩〕的20〔2〕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由于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其他地块本钱转移等原因造成拟供给土地获得本钱过高的,政府在出让土地时,亩均土地收益原那么上不得低于土地所处区域基准地价〔万元/亩〕的45〔3〕因其他特殊原因政府土地收益达不到上述标准,或者因工程平衡需要与其他优质地块搭配供给的,应当在供地时上报县政府批准。

      〔4〕划拨用地土地价格管理划拨国有建立用地不计收政府土地收益一是无偿划拨针对特殊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二是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获得本钱及相关税费后,依法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标准建立用地供给行为1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安排区域内“三条红线”,科学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引导工程建立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科学确定各项建立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优化城镇土地利用构造,增强城市综合承载才能已公开出让的建立用地,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那么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1〕20年12月3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需要调整规划条件的,一律报县政府,经批准前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是《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2〕20年1月1日后已公开出让的建立用地,非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的,一律报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出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一律报县政府,经批准同意前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是《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12.明确城市建立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同时住宅用地容积率不高于2.9,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经政府审定的建立工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确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0.8〔但是,当加油站、停车场等特殊用地容积率低于0.8时,应开展节地评价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鼓励工业区集中设置公共绿地,严格控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修建大广场、大绿地,确因消费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进步重点镇以上城镇规划区土地开发强度,城镇住宅工程容积率不得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批准因功能构造有特殊要求以外的单层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不得超过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得批准建立单层建筑,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13.配套设施建立纳入土地供给条件的情形对新能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文化、体育〕效劳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教育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符合用地性质兼容,与拟供给土地有亲密依附关系的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立工程用地时,将其建立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工信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安康局、体育局、交通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提出配建标准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自然资局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给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报县政府审定后,可依法将相关配建标准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再行纳入供地条件14.明确工程准入标准严禁借建立工业开发区、文化产业园、特色小镇之名进展住宅房地产开发,除旅游度假区外的其他产业开发区内,消费性工程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工程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20万元、100万元;投产后亩年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发改、招商部门负责按上述标准对辖区内的工程施行评估,并研究制定奖惩措施新建工业工程用地面积低于20亩的,原那么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化厂房解决消费场所有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规定用地面积的,须报县政府审定15.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工业用地〔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处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工程,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局部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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