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港澳冰鲜肉类检验检疫要求-珠海进出口公共技术服务平台.pps
137页供港澳冰鲜肉类检验检疫要求,2013年9月 珠海,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总体要求:足量 安全 优质 顺畅 政治性、敏感性、突发性,概述,有关定义 肉类: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136号令) 冰鲜肉类:0-4℃(指屠宰後立即經預冷工序處理並保持於攝氏0度至4度的肉类)(香港法例) 冷冻肉类:-18℃,概述,目前供港澳冰鲜冷冻肉类品种 冰鲜冷冻禽肉 冰鲜冷冻猪肉 冰鲜牛羊肉,概述,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出口肉类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5个层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49号公告)等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155号)等规范性文件 标准,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对出口食品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该条明确了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口原料基地备案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责任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该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该法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标准制定、标准修订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产地保护和防止投入品污染,对农产品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该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