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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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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 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 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 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 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 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 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 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 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 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 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 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 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 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 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 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体制作岀调整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 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 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1=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 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 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 进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 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 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 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方案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 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 风险评估。

      R=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 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 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的结果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 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 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 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 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 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 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 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 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 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 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部门制定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 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 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 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 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 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 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 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部门的代表组成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 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 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 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 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 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 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 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 企业内部适用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 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 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或者其他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 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 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 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 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 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 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 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 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 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 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 验室再次进行复检。

      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 终结论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 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 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 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 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 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 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 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 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距离;(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 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 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 操作流程;(五)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 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 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 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 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计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活动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 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行政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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