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docx
16页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工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 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因 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劳动合同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
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纠 正错误的解除行为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违反约定的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防止劳动争议的出现,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理应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 四、 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 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 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篇二: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又称标准合同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2、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接触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4、不真正义务:强度较弱的义务,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利益 35、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36、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