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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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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一、产品※※产品的概念(选择题)产品的概念(选择题)Ø我我国国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法法中中的的产产品品主主要要是是指指经经过过加加工工、、制制作作有有使使用用价价值值并并用用于于销销售售的的产产品品天天然然产产品品、、建建筑筑工工程程、、初初级级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不属于不属于产品的物品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军工产品服务、劳务服务、劳务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产品应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具备的条件经过加工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应是动产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二 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的概念Ø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综合状态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中的中的““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还应与法律联系起来,还应与法律联系起来,即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即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其特征为:等诸种特性的综合其特征为: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环境性经济性、可维修性、环境性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原则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原则(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内容、特性及其所体现的现代经济立法趋势看,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而应属于经济法体系•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在我国原有的一大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西方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1、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原则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贯彻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 4、实行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5、国家监督与企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5、国家监督与企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自愿自愿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确认、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四)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四)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五)奖惩制度(五)奖惩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是承担质量义务的承担承担主体主体,其义务包括可为和不可为的行为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裸装食品或其他根据特点难以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示,如:鲜鱼、鲜肉)(判断题)⒊对特殊商品的特殊要求。

      生产者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对产品质量的默示对产品质量的默示和明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 对产品真实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标识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要求的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从事的行为 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  易碎、易燃、易爆、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特殊要求的产品 作出警示标志、说明,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 限期使用产品标识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标识安全使用标识 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生生产产者者不不得得从从事事的的行行为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二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销销售售者者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义义务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产品的标识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含义(一)含义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确认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1.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产品质量有要求的,产品必须符合要求2.生产者、销售者等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或者承诺的,产品必须符合保证或承诺。

      3.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人身、财产受损的 ※免责条件:(判断题)         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产品缺陷民事赔偿责任:     ①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产品质量责任量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 存在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的排除责任的排除 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一)民事责任⒈合同责任:销售者对售出的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填空)2.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两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案例案例】】 •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保修期为3年,使用初期,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2005年10月7日,当吴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放在橱柜上的微波炉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提出,吴某购买的高压锅已经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厂家不负任何责任吴某与该厂交涉多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赔偿损失计5000元请问: •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厂家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保修期的约定只是说明厂家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修理其产品的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有效的  •(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⒈⒈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 •⒉⒉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任•⒊⒊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一、消费者、消费者概念概念※※指指为为满满足足生生活活消消费费需需要要而而购购买买、、使使用用商商品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选择题)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选择题) 指指为了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为了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消费费者者商业交换商业交换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生产消费生产消费 消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受服务的自然人 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目的是生活需要的目的是生活需要  •(1)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国外与我国不同)•(2)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耗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需要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1.是生活消费而生产消费2.消费手段使购买、适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消费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⒈⒈特别保护原则特别保护原则⒉⒉国家支持原则国家支持原则⒊⒊社会监督原则社会监督原则⒋⒋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保保障障安安全全权权知知悉悉真真情情权权自自主主选选择择权权公公平平交交易易权权获获得得赔赔偿偿权权依依法法结结社社权权知知识识获获取取权权人人格格尊尊严严权权监监督督批批评评权权 三三、经营者基本义务、经营者基本义务•⒈⒈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⒉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⒊⒊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⒋⒋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提供真实情况义务•⒌⒌标明和标记义务标明和标记义务•⒍⒍出具单据和凭据义务出具单据和凭据义务•⒎⒎保证质量义务保证质量义务•⒏⒏履行履行““三包三包””义务义务•⒐⒐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⒑⒑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 ※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责任  (填空题)——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批评、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4、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真实说明、不得侵犯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品质担保义务。

       •8、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 9、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四、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殊规定:•(1)“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和实力,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3.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②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③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认并尊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自由订约权当双方对财产损害的补偿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 •※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这一立法例得到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进一步肯定选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2)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2)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列举的上述九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2)处罚方式对上述九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还可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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