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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考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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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考辨何益忠· 2012-09-20 09:52:10   来源:《理论学刊》2012年3期     【内容提要】 民主集中制之“集中”源自“集权”、“中央集权(制)”,最初的涵义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内拥有绝对权威,党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和党员必须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共五大以后,随着民主集中制被写进党章,中国共产党在自觉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集中”在具体化为“四个服从”的同时,还被赋予“集中正确意见”、实行个人负责等涵义区分不同领域中的“集中”,是澄清民主集中制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的模糊认识,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   【关 键 词】民主集中制 集中 服从 集中正确意见 个人负责  民主集中制是近年来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存在一些模糊的、争议性的问题①这说明,无论我们将民主集中制视为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还是“民主的集中制”,都有必要弄清“民主”、“集中”等概念的涵义为此,本文拟以文本为中心,通过梳理建党以来党的民主集中制文献中有关“集中”的阐述,力图厘清“集中”涵义的发展演变,祈望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所裨益并请专家指正。

        一  民主集中制之“集中”是从“集权”、“中央集权”等概念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学习、借鉴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过程中,“集中”主要指的是中央组织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指挥、听从党组织的命令  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很多先进知识分子以为列宁的建党原则是“集权”或“中央集权(制)”②在他们翻译、介绍列宁、布尔什维克党的文章中,“集权”、“中央集权(制)”指的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执掌党内最高权力,党的各级组织、部门和全体党员必须接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和指挥如蔡和森在介绍布尔什维克时,就认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最高机关为中央委员会……在十月革命前,党的方略是多方面的,无论报纸,议院,团体,以及各种运动绝对受中央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绝不准单独自由行动[1](P160)同年11月,化名为“AI”的作者认为俄国社会民主党之所以发生分裂,是因为在党的“二大”上,“列宁绝对的主张该党应采用中央集权制,组织中央掌权指示全体作用的机关,以取全体一致作革命的运动,行统一的计划……”[2](P30)  1920年12月,民主集中制的最早中译名——“民主主义的集中权”出现于《共产党》第二号,其中之“集中权”指“极大的军队必须召集起来,训练,置备军装,并指挥他。

      [y](P22、23)《共产党》第三号刊登的《加入第三国际大会的条件》,民主集中制则被翻译为“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即共产党必须“用最集中的形式组织起来,用刚强的军法管理,以及党派的执行部有极大的权力,能发绝对的命令,与得到有力分子的协力信从……”[4](P32)  正式建党后,党内始有阐述“集中”、“民主集中制”的一手文献根据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5](P90)《决议案》提出的“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原则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密系统”,必须“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党员“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党员在言行上都是共产主义者;“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5](P91)《决议案》表明,“集中”所要求的“服从”,这里主要指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开始在党内萌芽  1923年6月,施存统首次将“德谟克拉西的中央集权”简称为“民主的集中”,并将“集中”界定为“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即服从“中央及各级执行委员会或组长”的指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对民主集中制之“集中”进行明确界定。

      施存统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求“在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是因为革命运动犹如战争,必须组成强固的团体,必须赋予“指挥者极大的权力而受其命令”,“我们应该赋予执行委员会以极大的权力,信任执行委员会,完全受执行委员会的指挥,使本团成为组织强固纪律严明的真正的革命团体不然,我们如果还不觉悟,长此腐败下去,仍然各自为战,彼此不相统属,蔑视组织和纪律,那就不但不要说革命了,就是小小的问题或运动也是不能对付的”③  针对一些同志的无政府主义倾向,施存统还第一次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命题:“大凡一个团体,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纵使有时少数的意见有客观的强固的理由,若不为多数所赞同,也只得暂时牺牲自己的意见以从人,不能单独行动违背多数的公意——这是使一切团体行动可能的当然且必然的法则[6]  1924年初,“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并逐渐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专门用语但一些文献在论及民主集中制时,实际上仍指“中央集权(制)”如刘仁静认为在列宁创建的党中,“每个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秘密的组织他的党员都是绝对相信民主集中制的,不顾人家如何攻击彼为少数专制,为牺牲个人的自由,但他只去模仿军队的组织[7](P394)因此,“党员如士兵一样的,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命令。

      这党的党员完全献身社会主义,牺牲个人的任何自由及物质享乐这党的党员参加到各种劳动群众中,听党的命令,宣传党的主张每个党员还要加一个有危险的秘密组织总之严密的组织与训练,一致的,坚决的革命主张与革命意志,对劳动阶级的声气息息相通,对劳动者的活动无孔不入,这些是俄国共产党的特色[8]由此可知,“集中”是指“个个党员应当服从中央,——一个党像一队兵一个样:军官所下的号令没有不遵守的,全党通力合作,严密的分工,一致的进行……”[9]1925年1月,青年团三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要“厉行民主集权制”,但主要内容却是如何“使全团‘集体化’”:“各级执行委员会都要有强健有力的组织,能够指挥工作,执行纪律团员都要在团体纪律之下,从事实际工作,绝对禁止个人的行动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须彼此消息灵通,关系密切,团体的行动,都要敏捷而一致[10](P60)  总之,在民主集中制被正式写进党章以前,一些共产党人在介绍、阐述党的组织原则时,很多人都认为列宁的建党原则是“集权”或“中央集权(制)”,即使已知是民主集中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中央集权(制)”角度进行解读在这些文献中,“集中”的涵义大致有:党应该建立从下至上的垂直组织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级领导机关拥有指挥党员的绝对权力,中央领导机关对下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拥有绝对权威;党组织应该像军队一样,党员必须听从党组织的命令,执行党的决议。

        二  中共五大将民主集中制写进党章,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得到了全党认同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集中”所强调的组织权威逐渐被具体化为“四个服从”  国民革命失败后,为了应对更加残酷的生存环境,反对党内“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倾向,党在民主集中制建设过程中,尽管也曾强调党内民主建设,但从总体上看,加强“集中”,要求全党服从共产国际、上级机关的决议,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成为国民革命失败后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共六大党章,中国共产党与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秉承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有三条,其中第一条强调党内选举,第二条要求“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作定期的报告,都属于“民主”的内容而第三条要求“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11](P470)显然属于“集中”原则同时召开的共青团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青年团章程》也规定,团的下级机关“应承认上级机关的决议,迅速的执行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本团上级机关的决议,严格遵守纪律。

      [12](p162)  针对国民革命失败后党内的“极端民主化”倾向,一些文献在阐述“集中”时,频繁地强调着“命令”和“服从”例如1928年初,广东潮安县团委编印的《团员须知》以为“集权”就是“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指导,团员绝对服从团体的命令”[12](P74)1928年5月,中央要求全党必须遵守“集中的原则”:“一切问题既经党部讨论决定任何同志只有服从决议执行工作,对于违反决议抗命不行的同志应严格执行纪律加以制裁[11](P205)1928年7月,《中共顺直省委关于党务工作报告》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下级服从上级”命题报告指出,在实行党内民主的同时,“要严格的集中党的领导,使一切同志都在组织领导下积极活动,绝对的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而力矫改组以来极端民主化的倾向[13](P158)1929年1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开除陈独秀等人党籍的决议案,更将“服从大会决议,服从指导机关的指导”视为民主集中制之最高原则  为了强化党内的“服从”关系,一些党内文献还规定上级党组织有权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有权纠正下级组织的错误根据中共六大党章,“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

      ④中共五大通过的《团章》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认为在白色恐怖下实行党内民主应该是有条件的,因此,“最高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应当无疑地执行在必须的时候下级党部的要[委]员与书记,上级党部可以指派[14](P217)决议案在阐述“党内生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时,还提出“有指导的选举”命题,认为“在目前党的成分与环境中选举指导机关,更须有指导的选举,而上级党部指定的办法也还需要[14](P228)至于将“集中”理解为上级机关纠正下级组织的错误的权力则始于中央给顺直省党组织的指示,针对国民革命失败后顺直省党组织内出现的“极端民主化”倾向,中央认为党内民主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决不能因此便忽略了党的集中制党内的集中制就是党的高级指导机关可以而且应当纠正下级机关及群众的错误观念及办法(尽量的实行党内民主,但是绝不能忽略集中制的原则)唯有如此,“党才能在秘密的环境之下进行工作”[15](P172-173)  抗日战争时期,战争环境对“集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将“服从”具体化为“四个服从”,即“(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

      [16](P528)刘少奇更将“四个服从”视为民主集中制本身或民主集中制的唯一原则[17](P50、59-60)王稼祥则认为党应当按“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所谓集中制原则就是“要有统一的党章,要有统一的党的纪律,要有统一的领导机关——即以党代表大会为首,而在各次党代表大会之间,则是以党中央为首,少数服从多数,各个别组织服从中央,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18]  当然,抗日战争时期从“服从”角度对“集中(制)”进行全面阐述的是李维汉李维汉认为,“组织上的集中制,就是使党有集中的统一的领导,以保证党的活动的统一性和集中性具体地说,集中制是指:“少数服从多数”即“问题的讨论一经结束,多数人的意见一经被采纳而成为党的决定,少数人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无条件地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员服从党的组织,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调动,为党积极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必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即使下级对上级决议有不同的意见,也只能要求上级重新审查或向高级机关控诉,而在上级或高级机关未曾决定有所改变以前,仍须无条件地执行”;全党组织服从中央党把全部权力交给中央,由中央规定革命运动的方针,制定全国性的工作计划,分配全党的人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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