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2.docx
14页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老会计人的体会)编者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本案判决确立了如干重要的原就: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敬重税务机关的专业判定,如何和谐民事法律规范与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纳税人信任利益的爱惜.我们特别邀请陈延忠法官进行解析.德发再审案宣判2021 年 4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德发)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案作出判决: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穗中法行终字第 564 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天法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穗地税稽一处 [2021]66 号税务处理准备中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 2805129.56 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 48619.36 元的准备. 三,责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仍已经征收的营业税滞纳金 2805129.56 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 48619.36 元,并依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四,驳回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各负担 50 元.本案看点该案创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个“第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一起税案.2021 年 5 月 1 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本案意义-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1 页,共 7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本案税企双方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譬如拍卖价格在什么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计税价格.从深层次分析,本案涉及到民法与税法二者之间具体价值判定的关系问题.案情概述2004 年 11 月 30 日,广州德发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托付拍卖合同,托付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 555 号房产(即广州市人民中路与中山路交界处的美国银行中心) ,总面积 63244.7944 平方米,广州德发估值金额为 5.3 亿多港元.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交拍卖保证金港币 6800 万元.当年 12 月 19 日,只有一家公司参加了拍卖,并以 1.3 亿港元(折当时人民币约 1.38 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 59907.0921 平方米.拍卖后,广州德发依照1.38 亿元的成交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 691.2750 万元及堤围防护费 124429.5 元.2006 年,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在检查广州德发 2004 年至 2005 年缴税情形时,发觉上述拍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对此开放调查,并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为 3.1 亿多元.而此次拍卖交易价格仅为 1.38255 亿元.第一稽查局认定,广州德发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值理由.2021 年,第一稽查局要求广州德发补缴营业税 867.12 万元及滞纳金 280.51 万元,堤围防护费15.61 万元及滞纳金 4.86 万元.广州德发对这一税务处理准备不服,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先后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准备提审此案.本案争议焦点广州德发和第一稽查局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税务稽查局的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值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及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德发公司将涉案房产拍卖形成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后,广州税稽一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能否以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值理由为由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一)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是否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2 页,共 7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002 年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就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依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据此,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位置,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广州税稽一局作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二)关于广州税稽一局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核定权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行防止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特别是显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时,假如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定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成效,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长,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依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就,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敬重.因此德发公司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就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案不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情形为由,认为广州税稽一局无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德发公司拍卖涉案不动产的收入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被诉税务处理准备超出广州税稽一局的职权范畴,应属无效准备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德发公司以涉案房产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情形的问题拍卖价格的形成机制较为复杂,因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相同商品的拍卖价格可能会显现较大差异.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更多,拍卖价格差异可能会更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假如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就上税务机关应当敬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3 页,共 7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21 年修订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方法》 就明确规定, 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的,可以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值理由.该规范性文件虽然在本案税收征管行为发生后施行,但文件中对拍卖价格本身即构成正值理由的精神,本案可以参考.因此,对于一个明显偏低的计税依据,并不必定需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特别是该计税依据是通过拍卖方式形成时,税务机关一般应予认可和敬重,不宜轻易启动核定程序,以行政认定取代市场竞争形成的计税依据.但应当明确,拍卖行为的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别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机关对作为计税依据的交易价格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目的.假如不考虑案件实际,一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需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就既可能造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名排除税务机关的核定权,仍可能因市场竞价不充分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确定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在没有法定机构认定涉案拍卖行为无效,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拍卖行为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涉案拍卖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下,税务机关能否以涉案拍卖行为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即一人竞拍为由,不认可拍卖形成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一人竞拍的法律问题较为特别和复杂,拍卖法虽然强调拍卖的公开竞价原就,但并未明确禁止一人竞拍行为,在法律或托付拍卖合同对竞买人数量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否定一人竞买的效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对于拍卖活动中未实现充分竞价的一人竞拍,在拍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下,即使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效力不持异议,因涉及国家税收利益,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非确定不能质疑.本案中,虽然履行拍卖公告的一人竞拍行为中意了基本的竞价条件,但一人竞拍因仅有一人参加拍卖竞价,可能会显现竞价程度不充分的情形,特别是本案以预留底价成交,而拍卖底价又明显低于涉案房产估值的情形,即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同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判定,具有较强的裁量性,人民法院一般应敬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广州税稽-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4 页,共 7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一局在被诉税务处理准备中认定涉案拍卖行为存在一人竞拍,保留底价偏低的情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补充认为,涉案拍卖行为保证金设置过高,一人竞拍导致拍卖活动缺乏竞争,以较低的保留底价成交,综合判定该次拍卖成交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且德发公司未能合理说明上述情形并未对拍卖活动的竞价产生影响的情形下,广州税稽一局行使核定权,依法核定德发公司的应纳税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