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10页信用社(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联保贷款分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一般联保贷款是指在联保协议范围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联保小组成员以企业资产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特殊联保贷款是由联保小组成员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补偿长效机制,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首先由风险基金补偿,再由借款人各自资产清偿的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该项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小企业 第五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坚持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的信贷原则 第六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多户联保、责任连带”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应按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贷款人办理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按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可组成联保小组 第九条 申请成立联保小组的小企业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注册登记,且主要经营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 (二)基本帐户开设在贷款人处,没有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未经贷款人许可的结算帐户 (三)企业开业在一年以上,并已正常经营 (四)企业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借款人和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五)持合法有效的贷款卡,并经年度检审合格 (六)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 良信用记录。
(七)产权关系明确 (八)所有联保小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是关联方,没有贷款人的关系人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一般不低于5户,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贷款人联系的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转让企业资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或联保风险基金)代偿贷款本息;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六)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签定后,联保小组成员可以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评级及联保贷款授信取得授信后可在额度内取得并使用联保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特殊联保贷款的成员在联保小组成立后,应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贷款人处开立专户存储风险基金专户应设立成员分户进行管理风险基金专户在联保小组成员借款本息末全部还清前,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 特殊联保贷款小组成员应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办法,经贷款人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联保贷款小组的成员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三倍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联保小组可以重新组合对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可开除其成员资格但被开除成员在退出前需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九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不影响联保小组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借款用途 第二十条 申请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是按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的联保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购买原辅材料或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 (三)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四)购建、维护固定资产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可以跨年度周转使用贷款人应根据小企业借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但联保贷款最长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利率应与其高风险相匹配,贷款人在利率定价时按公开、透明原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执行利率不能低于抵押贷款执行利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小企业,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优惠 第二十四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双方有约定也可以按月结息但不能使用利随本清方式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第五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遵照“评级、授信、授权、用信”的程序,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多户联保、责任连带、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申请及受理需要联保贷款的小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联保协议后,应集体向贷款人提出信用评级及授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贷款人应指定专人受理,并告知相关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人受理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后,应搜集、调查、分析成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组织人员按《##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分别评定联保小组成员信用等级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3年,3年后应重新评定第二十八条 授信及授信额度对联保小组成员评定信用等级后,应按《##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分别核定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对借款人的联保贷款授信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各地办理小企业联保贷款最高额度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内:1、 ##地区150万元以内(含150万元);2、 ##、##、##地区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3、 ##地区70万元以内(含70万元);4、 ##地区40万元(含40万元) 各地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上述额度确定辖内各联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小企业进行联保贷款授信,不影响小企业以自有及借入资产取得抵(质)押贷款授信贷款人应对企业确定包括贷款、信用证、承兑、贴现等表内外信用余额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联保成员的授信应让其它成员知晓其它成员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 第三十条 分级授权办理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机构应经省联社批准,超过授权额度应向省联社咨询报批贷款人 权限内贷款可分级向分支机构及客户经理授权发放 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注明授权内容、额度、权力及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用信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需要使用联保贷款授信额度时,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按权限及相关程序发放贷款 小企业联保贷款可实行循环用信制度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第六章 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联保贷款以县(市)级联社或合作银行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授信,并授权指定经营网点及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主要办理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前台业务,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
其职责是负责贷前调查、档案资料搜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协商合同条款、贷后检查等事项同时,监测企业资金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和等级管理信贷客户经理应经培训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根据工作实绩、承担责任、从业资历等情况确定等级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在收到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按照审贷程序及时召开贷审会议,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超出本级贷审会审批权限的,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或咨询贷款人在办理完审贷程序和手续后,由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借款合同,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首次提出借款申请的客户,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办理终结;发生过贷款关系的客户应在10日内办理终结 第三十七条 小企业联保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加强资金流向检查,追踪资金使用用途,填写资金流向追踪检查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加强贷后检查,按月搜集小企业经营资料及相关信息,按季进行贷后专项检查,填报季度检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内部稽核制度。
对每户小企业联保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检查,有效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 第四十条 严格小企业联保贷款重组操作,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严禁借新还旧 第四十一条 实行小企业联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小企业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或贷款未能按时还本息时,客户经理、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上反映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严禁联保组成员互相借用资金,严禁借用其它成员名义骗取联保贷款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小企业联保贷款综合信息管理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基本信息 (二)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小企业最近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四)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五)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六)其它资料第六章 责任、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严格贷款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各环节责任,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