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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新保险法全文新保险法全文) ) 新人育成系列新人育成系列——代资考培训代资考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那么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那么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第八章 附那么目 录3第一章总总 那么那么4第一条 为为了了标标准准保保险险活活动动,,保保护护保保险险活活动动当当事事人人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加加强强对对保保险险业业的的监监督督管管理理,,维维护护社社会会经经济济秩秩序序和和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促促进进保保险险事事业业的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健康开展,制定本法5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6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从事保险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活动,适用本法7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9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险业务10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法人和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投保11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2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3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4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5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6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一致,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17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18第十三条 投保人投保人提出提出提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同意同意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期限19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始承担保险责任20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投保人可以投保人可以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1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2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3第十八条 ( ( ( (一一一一) ) )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 ( ( (二二二二) )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三三三三) )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 ( (四四四四) )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 (五五五五) )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间; ( (六六)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 (七七) )保险费以及支付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方法; ( (八八) )保险金赔偿或者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给付方法; ( (九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处理;( (十十) )订立合同的年、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月、日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24第十八条〔续〕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5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以下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无效: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6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7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担赔偿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8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9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十日十日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30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由31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六十日六十日六十日内,对其内,对其内,对其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32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人寿保险以外人寿保险以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二年,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算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五年,年,自其知道或者应自其知道或者应自其知道或者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知道当知道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3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局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指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或者指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3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即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再保险其自负责任即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再保险接受人 接受人 35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6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7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38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险利益; ;( (一〕本人;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9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保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保险人行驶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险人行驶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第六款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列支付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列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40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力人投保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41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42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43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44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5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支付46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制定受益人人制定受益人47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有收益权48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9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50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投保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保险死亡、伤残、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1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52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者抗因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3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54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5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56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57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续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续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 因保险表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因保险表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58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得解除合同59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及时险标的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平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平安预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平安预防措施60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61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预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少的62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到局部后,退还投保人 到局部后,退还投保人 63第五十四条〔续〕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补交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4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65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个保险人。
关情况通知个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局部,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超过保险价值的局部,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过保险价值的保险66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67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自保险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68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并且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列取得受损保险标险价值的比列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局部权利。
的的局部权利69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局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未取得赔偿的局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70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的,该行为无效请求赔偿的权力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71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成心造本钱法第者其组成人员成心造本钱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72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所知道的有关情况73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4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局部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局部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的的保险 75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76第三章保险公司保险公司77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78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二〕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9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80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81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2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83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4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85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开展规划和市场分析〔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开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料 86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7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88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务许可证失效 89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90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91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92第八十二条 有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情形或者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执业资格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93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一〕变更名称;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95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建立合规报告制度96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97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98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效劳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效劳机构,应当说明理由级机构等中介效劳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99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00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101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均工资计算 102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03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险业务许可证 104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规定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公司法? ?的规定 105第四章保险经营规那保险经营规那么么106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107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以下再保险业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以下再保险业务:务: 〔一〕分出保险;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二〕分入保险 108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109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那么,提取各项责任保证偿付能力的原那么,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体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10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111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以下情形下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以下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112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到达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到达规定的数额规定的数额 113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114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局部应当办理再保险百分之十;超过的局部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115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16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险接受人 117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平安性原那么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平安性原那么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 〔一〕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118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19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120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121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122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23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124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25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126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那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27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8第一百一十六条〔续〕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险金义务; 〔六〕成心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六〕成心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成心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者成心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销售活动; 129第一百一十六条〔续〕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的其他行为 130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31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32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效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效劳,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劳,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33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34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资本最低限额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但不得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限额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35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136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137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138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未经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139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40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 保险险代理人根据保代理人根据保险险人的授人的授权权代代为办为办理保理保险险业务业务的行的行为为,由保,由保险险人承担人承担责责任 保 保险险代理人没有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权、超越代理、超越代理权权或者代或者代理理权终权终止后以保止后以保险险人名人名义订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权的,的,该该代理行代理行为为有效保险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权的保的保险险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责责任。
任 142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 保险经纪险经纪人因人因过错给过错给投投保人、被保保人、被保险险人造成人造成损损失的,失的,依法承担依法承担赔偿责赔偿责任 143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 保险险活活动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险公估机构等依法公估机构等依法设设立的立的独立独立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专业知知识识的人的人员员, ,对对保保险险事故事故进进行行评评估和估和鉴鉴定 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对对保保险险事故事故进进行行评评估和估和鉴鉴定的机构和人定的机构和人员员, ,应应当依法、独立、客当依法、独立、客观观、公正地、公正地进进行行评评估和估和鉴鉴定,任何定,任何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干和个人不得干预预 前款 前款规规定的机构和人定的机构和人员员,因成心或者,因成心或者过过失失给给保保险险人或人或者被保者被保险险人造成人造成损损失的,依法承担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赔偿责任 144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人支付 145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 保险险代理人、保代理人、保险经纪险经纪人及其从人及其从业业人人员员在在办办理保理保险业务险业务活活动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为: : 〔一〕欺 〔一〕欺骗骗保保险险人、投保人、被保人、投保人、被保险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人; 〔二〕 〔二〕隐瞒隐瞒与保与保险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如定的如实实告知告知义义务务,或者,或者诱导诱导其不履行本法其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如定的如实实告知告知义务义务; ; 〔四〕 〔四〕给给予或者承予或者承诺给诺给予投保人、被保予投保人、被保险险人或人或者受益人保者受益人保险险合同合同约约定以外的利益;定以外的利益; 146第一百三十一条〔续〕 〔五〕利用行政 〔五〕利用行政权权力、力、职务职务或者或者职业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手段强强迫、引迫、引诱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或者限制投保人订订立保立保险险合同;合同; 〔六〕 〔六〕伪伪造、擅自造、擅自变变更保更保险险合同,或者合同,或者为为保保险险合同当事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人提供虚假证证明材料;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险费或者保或者保险险金;金; 〔八〕利用 〔八〕利用业务业务便利便利为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险人或者受益人,人或者受益人,骗骗取保取保险险金;金; 〔十〕泄露在 〔十〕泄露在业务业务活活动动中知悉的保中知悉的保险险人、投保人、被保人、投保人、被保险险人的商人的商业业秘密。
秘密 147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管理机构批准 148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149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督管理150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那么,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公正的原那么,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51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的规章 152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那么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止不正当竞争的原那么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方法,由国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153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54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155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缺乏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对偿付能力缺乏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156第一百三十九条〔续〕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157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58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159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160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局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局部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部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161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162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缺乏的;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缺乏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163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施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164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65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166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或者破产清算 167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68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信息和资料 169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170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项作出说明 171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172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等资料; 173第一百五十五条〔续〕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174第一百五十五条〔续〕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175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76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 177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78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79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缺乏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1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处十万元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业整顿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182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183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4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的 185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受新业务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项责任准备金的; 186第一百六十五条〔续〕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款、保险费率的 187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业务许可证重的,撤消业务许可证 188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业整顿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189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0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192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193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撤消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条款、保险费率的 194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 195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消其资格证书撤消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二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 197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 〔一〕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一〕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成心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成心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成心提供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成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198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 199第一百七十八条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200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身进入保险业 201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02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第八章附附 那么那么204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参加保险行保险公司应当参加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参加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参加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05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206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适用海上保险适用?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和国海商法?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未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07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适用其规定 208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为农业生产国家支持开展为农业生产效劳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效劳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9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本法自20212021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