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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基 础第1章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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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 济 法 基 础,张玉霞,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包括1、法和法律关系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法和法律的概念本章要重点掌握: 2、法的本质和特征 3、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4、仲裁与民事诉讼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内容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内容,第1节 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现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 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③国家 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 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①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包括: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可分为: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 相对事件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种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范围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制定的在本地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6)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运用目的划分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现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六、经济法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2. 市场规制关系,,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作为不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二、仲裁 (一)仲裁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征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 ⑴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⑵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⑶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⑵.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四)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主要是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六)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 .两审终审制度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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