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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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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目录一、何为“一事”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 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 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界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 导致一事再罚的原因 6三、 何为“不再罚” 8(一) 定义 8(二) 界定: 8四、 不属一事再罚的情况 912五、一事不再罚的运用摘要: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 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 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 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 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 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 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何为“一事”(一) 定义“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 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 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 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 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二) 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 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 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三)界定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基础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⑴在违法构成上界定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 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 成,则不属一事⑵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如违法占 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对既遂行为,应将 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 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如违法建房,已着手 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 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⑶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 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 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如出 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 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 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 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 的“一事"O⑷对继续行为的界定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 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如某饭店一年 内一直无照经营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 “一事”;⑸对牵连行为的界定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 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 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二、导致一事再罚的原因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 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 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 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 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 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 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 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 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 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 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 权的情形。

      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 又违反国务院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 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从理论上分析,容易引起看似合法实有可能构成一事再 罚的情形有三类:一类是单纯一事,指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 个,根据违法构成标准应为一事,但该行为因特殊易被认为 多事典型形态如想象竞合违法等一类是法定一事,指相 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 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 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典型形态如常业违法等比 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屡 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从重处罚第三类是处断上的一事, 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 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其典型形态如牵连违法等以上三类 情形中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主体显然无权进行再罚, 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仅依据法理予以认定,当然容易引起争议,其具体分析将在 本文第三部分进行三、何为“不再罚”(一)定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不再罚”可理解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 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雎工^司是数个行政主主方^管辖, ,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 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 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二)界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 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 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 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四、不属一事再罚的情况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 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根据法律规定和执 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1) 、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行为人实施 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 罚,这是原则2) 、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 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 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3) 、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 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如《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 处罚4) 、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 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5) 、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 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 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 述原则再给予处罚⑹、并处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 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 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 的处罚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 、双罚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 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8) 、执行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如《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9) 、易科,也称换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 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10) 、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 处较重的处罚警告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 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 予其他较重的处罚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 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2) 、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有的法 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并处,但在给予行为人一次处罚不足 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如《食 品卫生法》有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如果不论是单独使用吊销或没收违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 除违法状态,可以同时使用,属一次处罚。

      13) 、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的危险状态 法律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并处,但给予行为人一种处罚不足 以消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如《食品卫生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强制销毁食品的并用,不应视为再罚14)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 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 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15) 、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 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 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16) 、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本文 没有讨论到的可以再罚的情况五、一事不再罚的运用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范方面判断,一事与一次处罚 并不成简单的等于关系,其具体情形可从事数形态与法条竞 合两方面予以考察一) 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根据构成要件理论,典型一事与多事的区别并不困难, 困难在于:实践中存在着既非典型一事,又非典型多事,但 根据立法规定、立法精神、行政认定仍应被作为一事对待的 形态。

      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 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以性质及处理对策为标准,上述非典型数事可分为三 类,即单纯一事、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1. 单纯一事单纯一事并不单纯,其本质含义是,实质 上只有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该行为的某些特性, 易被误认为多事持续违法是单纯一事的典型形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的违法是持续违法的适例这一违法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具有时间 上不间断持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 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 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过错,尽管在不同阶段有 不同动作表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 事2. 法定一事指本来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的多事,因 某种特别的原因,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的形态连续违法 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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