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553605644
  • 上传时间:2022-08-03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1.50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47号令有哪些异同?危害一般的企业每3年检测—次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了新修改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总体感觉,修改内容中,除依据国家政策原因必须修改的内容外,对原安监 47 号令的修改内容变化不大,有种照搬照抄的感觉,并没有出现让人耳目一新的 内容最大变化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只分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一般的 用人单位由原来的一年一检测修改为每三年至少做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做一次检测,每三年仍要做一次现状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 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删除“监督”二字何意?***监督应当是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督察和督促, 促使用人单位遵守规定之要求,如用人单位不能遵守规定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职能部门即可对其实施规定的制裁措施管理则重在管与协调,本身并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监督管理则具有强制性措施的含义本规定中弓I用的相关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等规章,并未删除监督二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 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 (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 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 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 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 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 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 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 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 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 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 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 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 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 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 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 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办法指的是?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本条中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删除了备案、审核、审査"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何时修改?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者 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 告知规范》(GBZ/T203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 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 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 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 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 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 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 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 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 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 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 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 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 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只分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一年一检测修改为每 三年至少做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做一次检测,每三年仍要做一次现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 业卫生档案本条中删除了原来卫生安全许可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 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 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 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 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 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 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 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 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 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 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 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 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 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 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